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全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重慶市文物局印發《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文物局
  • 文號:渝文物〔2024〕7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重慶市文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文物〔2024〕71號
各區縣(自治縣)文物局,兩江新區社發局,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文物局,相關委屬文博單位:
為貫徹落實《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和國家文物局關於文物保護工程管理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我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制度,我局組織制定了《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經2024年第2次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做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重慶市文物局
2024年3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文物保護工程全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准的規划進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環境整治工程等,不含安防、消防、防雷工程。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於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採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並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採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六)環境整治工程,系指為保護展示文物本體和歷史風貌所實施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非文物本體的環境整治工程。
第六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批准,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以及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可採取代理方式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或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當地人民政府委派專業部門幫助實施;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第七條  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須按照國家文物局相關要求具有相應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
第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工程檢查、竣工驗收及監督管理。
第九條  凡使用各級財政性資金的文物保護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選擇應根據政府相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依規採用相應方式予以確定。
文物保護工程可根據工程規模、投入資金實行工程造價跟蹤審計制,審計費用納入工程投資費用。
利用其他渠道資金實施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選擇,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需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編制項目計畫書,並報送國家文物局審核後列入年度項目計畫。對不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文物保護工程,不需編制項目計畫書,可直接編制技術方案,按程式報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和工程類型實行分級管理,並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按照國家文物局相關規定實行年度項目計畫申報審批。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於每年5月底前對轄區內擬申報項目計畫書進行審核,初審合格後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文物局審批。技術方案按照國家文物局年度項目計畫批覆要求另行報批。
(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由業主單位編制技術方案,經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查後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三)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由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制定立項和技術方案審批規定。
(四)保養維護工程由業主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報送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五)因自然災害等突發原因,導致文物保護單位出現險情的,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應儘快組織編制搶險工程方案按程式報批。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六)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准後,按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向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報批技術方案。
第十二條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將國家文物局年度項目計畫批覆意見告知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業主單位後,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督促業主單位開展技術方案編制工作。經國家文物局批覆同意列入年度計畫的文物保護項目,三年內未完成方案報批須重新申報項目計畫。
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項目計畫書和技術方案由不可移動文物的業主單位負責組織編制。技術方案(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圖設計、附屬檔案資料等)按照國家文物局關於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文物行政部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對技術方案(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評審或論證,並根據評審或論證結論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技術方案中的工程概算審核,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組,根據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的技術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專項資金下達後,區縣文物行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規定加強資金執行管理,不得重複評審。
第三章  施工
第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實行開工備案制度。業主單位應在開工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中標通知書、契約、項目負責人信息、開工報告報送相應文物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前期準備階段的進度監督管理,對技術方案批覆、資金到位後超過半年未報告開工的,應及時了解情況,督促業主單位及時推進工程實施。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組織專項督查或專項評估。
第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技術方案的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技術方案,不得對工程進行轉包,其工作程式為:
(一)依據技術方案,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檔案,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並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契約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於五年。 
第十九條 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並向業主單位報告,由業主單位向原審批機關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准的技術方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現場洽商,應邀請文物管理機構及相關專家參會,並形成技術洽商紀要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准的工程項目或技術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明確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負責工程現場組織管理、質量和成本控制、施工安全,並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直接責任。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從業範圍的文物保護工程責任工程師資格。
第四章  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二條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規定開展文物保護工程質量檢查,加強工程質量、進度管理及施工工地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檢查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市、區縣(自治縣)文物行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四條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原則上每年開展兩次檢查,掌握工程進展情況。每項工程在竣工驗收前應至少檢查一次。
第二十五條  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特點,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重點,每季度核實、匯總工程進展情況並報送市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工程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式管理情況、工程質量和效果、工程資料、工地安全等。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文物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文物局相關規定組織工程檢查,在檢查結束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查意見。業主單位應當按照市、區縣(自治縣)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協調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時開展整改工作,並在檢查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竣工驗收工作的重要內容,工程檢查和整改的檔案資料應納入工程檔案。
第二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九條工程竣工後,由業主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評定,並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及說明等資料,經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後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組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文物行政部門應在驗收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業主單位出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鼓勵重要的文物保護工程出版或發表工程技術報告。
第三十一條 文物保護工程未經初驗或者初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並依照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限期完成整改,並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驗收程式。
第三十二條  竣工驗收後,業主單位應組織開展文物日常巡查、保養維護、隱患排查等工作,持續跟蹤工程效果。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督促、指導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做好上述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文物保護工程線上管理平台,對工程各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對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及時建立台賬,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在工程的各個環節,按照要求填報相關資料,完善工程信息,接受日常監管。
第三十四條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檔案的檔案管理制度。文物保護工程紙質檔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文物局關於文物保護工程檔案歸檔整理規範要求立卷存檔,由當地文物行政部門保管。
第三十五條  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程全程管理工作,業主單位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工程的設計跟進和技術指導,施工單位負責工程施工的具體組織和實施,監理單位負責工程施工的現場監督和合規性審查。
第三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  參與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章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自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承接重慶市內文物保護工程或參與相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出現重大施工質量問題,造成文物損壞的,吊銷施工、監理單位相關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
進入新時代,我國文物保護制度改革持續深入,文物保護工程管理體系已形成較為完備的標準規範體系。我市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有著豐富的文物資源。為進一步提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水平,建立健全我市文物保護工程全過程監管,結合文物保護工程實施特點和重慶市實際情況,編制本《辦法》。
二、《辦法》編制過程
重慶市文物局於2022年啟動《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起草工作,並委託重慶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開展詳細調研論證和專題研究,根據國家文物局關於文物保護工程的一系列檔案,以《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26號)為基礎,參考山西、陝西、福建等其他省市相關檔案,形成初稿。先後徵求領域內專家、市級有關部門、市場主體單位和各區縣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建議,以及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在充分吸取反饋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本《辦法》。經市文化旅遊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
三、《辦法》的主要目的、管理環節、核心舉措以及注意事項
(一)主要目的
建立健全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全過程監管,最佳化審批程式,完善檔案管理,提高執行效率,全面提高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和水平。
(二)管理環節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工程檢查、竣工驗收及監督管理。
(三)核心舉措
根據文物保護工程實施要求,確定執行項目開工備案制、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工程檔案管理制。
(四)注意事項
需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編制項目計畫書。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於每年5月底前對轄區內擬申報項目計畫書進行審核,初審合格後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申報採取自願原則。專項資金下達後,區縣文物行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規定加強資金執行管理,不得重複評審。
四、《辦法》中涉及的關鍵字、專業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五、核心條款解讀
問:哪些文物保護工程需要立項?
答:需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編制項目計畫書,並報送國家文物局審核後列入年度項目計畫。對不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文物保護工程,不需編制項目計畫書,可直接編制技術方案,按程式報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問:項目計畫書和技術方案(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圖設計、附屬檔案資料等)具體的編制要求是什麼?
答:按照國家文物局相關檔案要求執行。具體可參照:《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要求(試行)》(辦保函〔2013〕375號)、《關於進一步最佳化文物保護項目審批的通知》(文物保發〔2016〕25號),隨國家文物局動態更新。
問:文物保護工程有哪些類型?
答:本辦法所指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環境整治工程等,不含安防、消防、防雷工程。
問:工程檢查的時間節點是什麼?
答: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原則上每年開展兩次檢查,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特點,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重點,每季度核實、匯總工程進展情況並報送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檢查結束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查意見。業主單位在檢查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問:《辦法》對工程進度及檔案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答:根據文物工作實際要求與數位化建設發展,《辦法》明確了項目監督與管理制度。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文物保護工程線上管理平台,及時督促工程各環節進展;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及時建立台賬,完善線上工程進度信息與線下工程檔案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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