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全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重慶市文物局印發《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文物局
- 文號:渝文物〔2024〕71號
《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全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重慶市文物局印發《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日起施行。
《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重慶市文物保護工程全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2024年3月,重慶市文...
歷史建築,是指經市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傳統風貌建築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政府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
辦法全文 於2005年9月29日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9月29日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對大足石刻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 (1998年6月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大足石刻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是2016年重慶市政府發布的通知。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市文物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態勢。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文物保護面臨著新形勢、新問題和新困難,必須增強工作的緊迫...
第一條 為加強紅岩革命舊址保護,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傳承和弘揚紅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紅岩革命舊址保護區,是指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八路軍重慶辦事處舊址、“中美合作所”集中營舊址、桂園和重慶市文物保護...
本辦法所稱長江白鶴梁題刻,是指重慶市涪陵區長江中天然石樑上記載的、自唐代以來歷代的題字刻石。第三條 長江白鶴梁題刻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保護、安全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則。主管部門 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主管長江白鶴梁題刻的保護管理工作,涪陵區人民政府協助做好長江白鶴梁題刻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發...
隨著大足石刻景區的提檔升級和時代的演進,原有的《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大足石刻保護、研究和利用的需求。自2014年開始,大足區聯合重慶市文物局一道,依託西南政法大學專家團隊擬定《條例》(草案)。幾年來,根據市人大和市政府批示指導意見,並積極徵集文物保護專家、法律人才和普通市民大眾的...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對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的保護,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建設歷史文化名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抗日戰爭遺址(以下簡稱抗戰遺址)的保護、利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抗戰...
本辦法所稱釣魚城遺址,是指位於重慶市合川區東城半島的釣魚城古戰場遺址及其他歷代文物古蹟遺存。第三條 釣魚城遺址的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釣魚城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主管釣魚城遺址保護工作,負責釣魚城遺址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合川區人民政府...
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抗日戰爭遺址的保護利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日戰爭遺址(以下稱抗戰遺址)是指反映抗日戰爭歷史,具有重要紀念意義、...
第十五條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築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歷史建築:(一)能夠反映重慶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徵和山水環境地域特色;(二)與重要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關;(三)代表性、標誌性建(構)築物或者...
2022年6月10日,經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190號發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印發公告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190號 《重慶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定》已於2022年6月10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
《重慶市第四屆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規劃》已於2013年12月30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3年12月30日公布。公告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3〕第34號 《重慶市第四屆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規劃》已於2013年12月30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加強對全市文化文物資源的系統梳理、分類整理和數位化轉化。推動市級有關單位實施重慶市文化藝術歷史記錄工程,加快歷史文化作品搶救性數位化轉型保護進程,深入開展全市戲曲劇種普查,推動古籍整理出版,全面推進國家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搶救性記錄工程和市級非遺項目資料庫建設試點工程,用...
5.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三峽工程淹沒及遷建區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1〕47號)6.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發〔2001〕110號)7.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決定(渝府發〔2001〕126號)8.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重慶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
(四)核心景區:指風景名勝區範圍內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觀賞價值、最需要嚴格保護的區域。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修改決定 (2014年9月25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根據2012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1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護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建築工程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
企業投資類市級重大項目實行用地清單制度。在土地出讓前,完成水資源、文物保護、人防工程、地下管線等論證工作,形成“用地清單”,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加強用地保障。第二十一條 最佳化能耗總量、強度等配置,支持低能耗高產出項目優先用能。單位增加值能耗低於全市規上工業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項目,由市級統籌平衡...
第六章 建築工程規劃管理許可權 第五十六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一)在《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二千五百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二)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機場規劃發展控制區、機場淨空及通信台站和主城區飲用水源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三)其他區域內跨地區項目、軍事設施...
1998年,重慶市政府為了更好地保護大足石刻,將現行辦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頒布了《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2017年3月30日,《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在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修復工作 2011年3月,國家文物局審批通過了中國石質文物保護一號工程——《...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20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市環保局 初審 取消 12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文物(二、三級文物除外)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
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經市名鎮名村主管部門和市文物主管部門核定並掛牌予以保護的傳統民居,需要統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權人可以另行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自用住宅。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條 農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後,持戶口證明檔案、原宅基地登記證明等法律...
《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長 黃奇帆 2012年12月13日 全文 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保護三峽水庫生態環境安全和運行安全,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