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公告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190號
《重慶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定》已於2022年6月10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10日
規定全文
《重慶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定》
(2022年6月10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發揚光榮革命傳統,弘揚紅岩精神,賡續紅色血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利用、傳承弘揚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紅色資源,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資源,包括:
(一)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不可移動資源;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實物、口述歷史記錄、回憶記錄、聲像資料等可移動資源;
(三)其他需要保護的紅色資源。
第三條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應當堅持尊重歷史、科學認定、依法保護、合理利用、永續傳承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加強紅色資源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和體驗設施的規劃建設,提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宣傳部門。
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負有協調、管理、宣傳、指導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為紅色資源工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開展工作:
(一)宣傳部門負責同級紅色資源聯席會議的召集協調、聯席會議決定的督促落實以及聯席會議交辦的相關工作;
(二)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責任清單編制,紅色資源中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以及與紅色資源相關的公共文化、旅遊服務等事項的協調、管理、宣傳、指導工作;
(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傳承、烈士褒揚等事項的協調、管理、宣傳、指導工作;
(四)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以及傳統風貌建築中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的管理工作;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中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中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復建設;
(六)檔案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紅色資源中檔案的保護、利用工作;
(七)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教育工作;
(八)新聞出版、電影、網信、黨史研究、發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統計、地方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管理、宣傳、指導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黨史研究、檔案等部門定期開展或者根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開展紅色資源調查,擬定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建議名單經專家評審、聯席會議審核後,由市文化和旅遊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紅色資源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歷史價值、產權歸屬、保護責任和保護責任人等內容,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標註地理坐標等信息。
市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專家委員會,並依據紅色資源名錄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對紅色資源進行數位化管理,實現數據統一和共享。
紅色資源調查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紅色資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紅色資源權屬不明確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擔任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兩個以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紅色資源權屬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不改變紅色資源權屬的情況下,通過與紅色資源工作部門、紅色資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簽訂保護協定的方式,成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紅色資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喪失保護能力或者不願意履行保護責任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過購買、置換、租賃、補償或者接受捐贈等方式,變更紅色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重新確定保護責任人。
第九條根據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並予以公布。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及時在保護範圍內設定保護標識。
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應當保證紅色資源不受損害,並確保建設工程與紅色資源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條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原則上實行原址保護。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建設單位應當對紅色資源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並事先確定保護措施。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紅色資源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依照前款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中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檔案、文獻、手稿、實物等,由區縣(自治縣)紅色資源工作部門指定收藏單位收藏。收藏單位應當妥善開展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一條修繕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籌集。保護責任人欠缺修繕能力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支持。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制定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保護措施,開展日常巡查、保養維護、監測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對國家所有的檔案、文獻、聲像資料、實物等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建立接收、鑑定、登記、編目、檔案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出入庫、註銷和統計制度,保養、修復和複製制度。
對非國家所有的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提供鑑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必要時可以委託其他具備條件的保護責任人保管。
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檔案部門、黨史研究機構及相關部門,對符合紅色資源認定標準的口述資料、會議記錄等,開展搶救性保護和建檔收藏工作。
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對各類可移動紅色資源進行電子信息採集存儲,並納入全市統籌建立的紅色資源資料庫實現永續保護。
第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污、篡改、損毀保護標識;不得塗污、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醜化、褻瀆紅色資源。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並通過電話、信函、網路等方式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
第十四條本市建立紅色資源聯線保護傳承機制,推動全市紅色資源互聯互通互動,在重要紅色資源集中的區域規劃連片保護工程,打造特色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示範區。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綜合性烈士陵園等紅色資源設施,集中開展傳承弘揚工作。
支持依託紅色資源按照相關規定創建愛國主義教育、黨性教育、黨史教育、廉政教育、法治教育、國防教育等基地,建設紅色資源主題公園,組織開展紅色教育,發揮紅色資源凝心聚力、鑄魂育人的功能作用。
第十五條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遺址、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公眾開放,為公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等服務,並建設線上數位化展館。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圖書館以及其他紅色資源收藏單位應當利用收藏的紅色資源,開展線上線下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閱讀推廣等活動。
支持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運用先進技術和網際網路開展紅色資源智慧展陳建設,增強展陳的生動性、互動性和體驗性,打造高質量、特色化精品展陳,定期進行更新改造最佳化。
支持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為紅色資源展陳配備專業講解員或者志願講解員,加強對講解員的培訓和監督。
紅色資源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展陳規範化建設的指導,組織專家對紅色資源解說詞和展覽展示內容進行審核,確保準確、完整、規範、權威。
第十六條本市採用下列方式,充分發掘和合理運用紅色資源優勢,建立紅色資源傳承弘揚長效機制:
(一)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紅色主題教育納入教學課程體系,利用紅色資源開展黨性教育現場情景教學;
(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將紅色資源融入教育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紅色主題教育活動;
(三)黨史研究機構、檔案館、黨校、高等院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新型智庫等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和解讀闡釋;
(四)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紅色旅遊,建設紅色旅遊景區,打造特色紅色旅遊品牌;
(五)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紅色資源公益宣傳,拓展紅色資源傳播渠道,弘揚紅色文化;
(六)傳承弘揚紅色資源的其他方式。
本市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建立健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志願服務機制;支持紅色文藝精品、紅色文化創意產品創作生產。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在清明節、“七一”、烈士紀念日、國慶節、“一一·二七”烈士殉難日等重要紀念日,組織開展紅色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本市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方面的聯動合作。
本市加強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協作,協同推進川渝黔紅色文化走廊建設,健全紅色資源保護開發、紅色資源理論研究、紅色文藝作品創作等方面的合作機制,加強工作交流,聯合打造紅色資源傳承弘揚知名品牌和紅色旅遊跨省精品路線,推動區域紅色資源的協同保護和發展。
第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支持機制,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簽訂保護協定、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建立健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多元投入機制。
第二十條紅色資源工作部門應當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並通過警示提醒、約談、指導等方式督促相關保護責任人履行職責。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定期向紅色資源工作部門報告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紅色資源工作部門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紅色資源工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一)在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損害紅色資源或者建設工程與紅色資源的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
(二)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
(三)修繕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明顯改變原狀或者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污、篡改、損毀保護標識或者塗污、破壞、損毀、侵占紅色資源,情節輕微的,由相關紅色資源工作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相關紅色資源工作部門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歪曲、醜化、褻瀆紅色資源,情節輕微的,由相關紅色資源工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定,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中涉及的文物、革命烈士紀念設施、歷史建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重慶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定》7月1日起施行 個人破壞紅色資源最高罰1000元。《規定》解決了部分非文物的紅色資源無法可依的情況;《規定》將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進行。
《規定》的亮點之一,是將紅岩精神首次寫入地方性法規。
《規定》建立了紅色資源調查認定和名錄製度,並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調查認定的具體辦法。
同時,為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努力解決紅色資源權屬不清的問題,《規定》還建立了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制度,規定紅色資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規定》還提出,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不改變紅色資源權屬的情況下,通過與紅色資源工作部門、紅色資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簽訂保護協定的方式,成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規定》要求,本市建立紅色資源聯線保護傳承機制,推動全市紅色資源互聯互通互動,在重要紅色資源集中的區域規劃連片保護工程,打造特色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示範區。
《規定》還提出,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遺址、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公眾開放,為公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等服務,並建設線上數位化展館。
另外,《規定》對開展紅色宣傳教育活動的特定時間節點也作出規定,並將重慶特有的“一一˙二七”烈士殉難日納入其中。
《規定》明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在清明節、“七一”、烈士紀念日、國慶節、“一一·二七”烈士殉難日等重要紀念日,組織開展紅色宣傳教育活動。
《規定》還對建立與其他省區市紅色資源協同保護與發展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提出加強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協作,協同推進川渝黔紅色文化走廊建設,聯合打造紅色資源傳承弘揚知名品牌和紅色旅遊跨省精品路線,推動區域紅色資源的協同保護和發展。
《規定》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污、篡改、損毀保護標識;不得塗污、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醜化、褻瀆紅色資源。
《規定》要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紅色資源工作部門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另外,《規定》提出,違反本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污、篡改、損毀保護標識或者塗污、破壞、損毀、侵占紅色資源,情節輕微的,由相關紅色資源工作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相關紅色資源工作部門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