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南充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南充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充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22年11月1日
  • 屬性:地方性法規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11月1日南充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章 傳承和弘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賡續紅色血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南充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及其合作協作等活動。
紅色資源中涉及英雄烈士保護、文物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已經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五四運動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要戰鬥的舊址、遺址、遺蹟,重大工程及其設施等;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響力的英雄烈士的出生地、故居、舊居、活動地、殉難地等;
(三)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牆、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
(四)與(一)(二)(三)項紅色資源相關的代表性實物; 
(五)重要檔案、報刊、著作、手(文)稿、標語、口述歷史、回憶錄等資料檔案;
(六)在不同歷史時期形成的激發愛黨愛國熱情、堅定理想信念、激勵鬥爭奮鬥、促進創新創造的代表性精神資源; 
(七)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紅色資源。
第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認定、分類保護、分級管理、合理利用、強化教育、永續傳承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牽頭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機制,負責統籌、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研究處理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市、縣(市、區)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牽頭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認定、保護、管理、傳承等事項提供諮詢、論證、評審等意見。專家委員會應當由宣傳、黨史、軍史、文化、文物、旅遊、檔案、地方志等領域專家組成。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振興、旅遊發展等有關專項規劃,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項資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經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應急、鄉村振興、檔案、地方志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社科聯、關工委等團體組織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八條 每年12月10日為南充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主題宣傳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宣傳、教育等活動。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 本市建立紅色資源名錄製度。紅色資源名錄應當載明級別、名稱、區位、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形成時間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紅色資源的認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向同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提交擬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綜合意見和資料;
(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按照紅色資源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進行評審,擬訂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公示期滿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提出紅色資源建議名錄,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
第十一條 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紅色資源調查工作,擬新列入或者退出紅色資源名錄的,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全市紅色資源數位化建設,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為公眾提供紅色資源信息共享服務。
紅色資源檔案和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但是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實施方案,明確分類、分級、分期、分批保護,以及維修維護、環境整治、安全防護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存在坍塌、損毀和滅失等危險情況的紅色物質資源應當進行搶救性保護。
對老黨員、老幹部、老戰士等革命前輩的口述歷史、回憶錄等,應當搶救性錄製、收集和保存。
第十五條 對屬於本條例第三條(一)(二)(三)項的紅色資源並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實行下列保護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防護和消防管理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雷、防水、防損壞等保護措施;
(二)開展日常巡查、保養維護、監測評估,發現違法活動、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相應控制措施;
(三)保持原有風貌和歷史格局;
(四)保持莊嚴肅穆的氛圍和整潔的環境;
(五)不得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
(六)其他有利於保護的措施。
第十六條 對屬於本條例第三條(一)(二)(三)項的紅色資源並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依法治理影響紅色資源安全及其環境的建設項目,拆除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整治與紅色資源環境氛圍不協調的經營活動和娛樂設施。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屬於本條例第三條(一)(二)(三)項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紅色資源保護標識提出統一設計方案,經聯席會議審定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統一設定。
保護標識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保護責任人、保護範圍等內容。
第十八條 對屬於本條例第三條(四)(五)項的紅色資源並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根據紅色資源不同的屬性,制定相應的保護管理制度,實行下列保護措施:
(一)配備確保全全的防火、防盜、防塵、防潮、防光、防高溫、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氣體的條件和設施;
(二)合理配備適應現代化管理的技術設備;
(三)對出現霉爛、蟲蛀、破損、字跡褪變等問題的文獻資料,以及出現粘連、發黃、褪色、磁化等問題的聲像資料,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保護;
(四)對零散的紅色物質資源依法實行集中保護管理;
(五)其他有利於保護的措施。
第十九條 對屬於本條例第三條(六)(七)項的紅色精神資源,禁止下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的行為:
(一)故意破壞紅色精神資源完整性;
(二)在公共場所、網際網路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發表與紅色精神資源內涵不一致的侮辱、誹謗言論;
(三)以戲謔、娛樂等為目的對紅色精神資源作品進行改編;
(四)篡改、戲說講解內容;
(五)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
(六)其他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精神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石刻紅色資源風化、水蝕、裂隙等病害的監測和風險評估,改善保存環境,及時實施保養維護和修繕修復,並完善保存石刻紅色資源的圖像和拓片資料。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石刻紅色資源,可以依法採取揭取、搬遷等方式進行集中保護。
第二十一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物質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和方誌館等收藏、研究單位進行保管、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對捐贈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使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上級專項補助資金、本級預算專項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重點用於下列支出:
(一)紅色資源調查、認定、徵集、收購等;
(二)紅色資源的日常管理、搶救性保護和修繕、修復;
(三)紅色資源資料庫和數位化建設;
(四)紅色資源的理論和套用研究;
(五)非國有紅色物質資源保護的幫助;
(六)紅色資源的宣傳、傳播、陳列展覽及其保護傳承人才的培訓;
(七)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方面的獎勵;
(八)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傳承和弘揚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專門網站,利用報刊、入口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視頻號等開設傳播視窗,構建集電視端、網路端、移動端等為一體的融媒體紅色資源宣傳聯盟。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運用自媒體等方式宣傳、展示、傳播紅色資源。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融入南充國際木偶藝術周、地方戲劇藝術節、南充嘉陵江合唱藝術節等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活動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利用機場、車站、港口以及行業視窗、辦公樓宇等公共空間,拓展紅色資源宣傳陣地。
第二十五條 紅色資源主題博物館、紀念館或者場所應當逐步建設智慧博物館、網上展館,運用信息化、智慧型化等展示傳播方式,擴大傳播客群面。
第二十六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主動與機關、學校、社區、鄉村、企業、單位等建立共建共管共享機制,創新宣傳教育渠道載體和方法手段,充分發揮社會教育功能。
第二十七條 機關、學校、社區、鄉村、企業、單位等根據實際情況,在建黨節、建軍節、國慶節、清明節、烈士紀念日、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主題宣傳日等節點,運用紅色資源組織開展主題活動或者紀念活動。
鼓勵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中國共產黨黨員、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中國少年先鋒隊隊員宣誓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級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黨史、檔案等部門和黨校、高等院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等機構,吸納民間紅色資源研究組織,構建紅色資源研究交流平台,發揮南充將帥故里的獨特紅色資源優勢,開展下列工作:
(一)對朱德、張瀾、羅瑞卿、張思德等革命先輩、英雄模範精神的研究闡釋;
(二)對川北行署、升鐘水庫等特色紅色資源的發掘研究;
(三)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抗洪搶險、抗震救災、脫貧攻堅、抗疫、改革創新等紅色精神的挖掘提煉;
(四)推動紅色資源理論和套用研究納入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
(五)其他有利於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研究交流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紅色資源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和宣傳推廣。
鼓勵編輯出版紅色資源通俗讀物和宣傳資料,推動紅色資源宣傳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進企業、進單位等。
第三十條 紅色資源展示應當綜合運用傳統方式和現代科技手段改進展陳方式,及時補充體現時代精神的展陳內容,打造融合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的精品展陳。
紅色資源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經聯席會議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確保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準確、完整和權威。
紅色資源的展示利用應當與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巴蜀文化旅遊走廊建設等有機融合。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利用紅色資源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主義教育,統籌編撰紅色教育讀物。
鼓勵和支持市、縣(市、區)黨校(行政院校)、四川張思德幹部學院等依託紅色資源,開發培訓課程,打造高水平紅色教育培訓現場教學點、研學旅行基地和黨史教育基地。
鼓勵高等院校、中國小校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教育教學體系,開設專題課程和進行實踐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教育、退役軍人事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藝精品扶持機制,加大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扶持力度。
支持宣傳、文化和旅遊、教育、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和文藝表演團體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跨區域創作合作以及巡展、巡演、巡播,共同打造有影響力的紅色文藝精品。
鼓勵文藝工作者、文藝團體、演出經營單位等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可以設立志願服務站點,招募志願者擔任義務講解員、紅色宣講員、文明引導員,參與紅色資源設施保護、宣傳講解和秩序維護等工作。
鼓勵老黨員、老幹部、老戰士、英雄模範、退役軍人、烈士親屬等參加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活動。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紅色旅遊與文化旅遊、鄉村旅遊、生態旅遊等融合發展,研發紅色文化創意產品,支持打造和創建地域特色鮮明的紅色旅遊品牌。
加強與省內外各地紅色旅遊的交流合作,依託朱德故里景區、張瀾紀念館、張瀾故居、羅瑞卿紀念館、張思德紀念館、閬中市紅軍烈士紀念園等紅色景區景點,推動跨區域紅色旅遊精品線路建設。
第三十五條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方誌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業務交流,探索成立館際聯盟,推動在資源共享、展覽展示、保護利用等領域的合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業務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情況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考核評價體系,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屬於本條例第三條(一)(二)(三)項的紅色資源並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精神資源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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