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浙江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是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浙江“紅色根脈”的歷史地位,匯聚奮力打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7月1日起,《浙江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浙江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調查認定
  第四章 保護管理
  第五章 傳承弘揚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浙江“紅色根脈”的歷史地位,匯聚奮力打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以及相關保障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省的地方性法規對紅色資源中文物、檔案、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歷史建築等的保護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資源:
  (一)重要舊址、遺址、遺蹟、代表性建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實物、聲像資料等可移動紅色資源;
  (三)英雄模範人物和集體的形象、事跡以及具有重要影響的文藝作品、口述記憶、紅色地名等非物質紅色資源。
  第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認定、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大力弘揚、永續傳承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保護傳承紅色資源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實施污損、侵占、破壞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 本省加強與長三角區域以及其他省份在紅色資源研究、文藝創作、館際交流、紅色旅遊等方面的合作協作,促進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協同發展。
  第七條 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確定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主管部門牽頭,網信、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城鄉建設、檔案、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組成。
  省、設區的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專家諮詢庫,為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提供諮詢、論證、評審等專業支撐。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制定相關政策和保障措施,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與文化旅遊、鄉村振興等融合發展,支持、督促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職責。
  紅色資源豐富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機構及其職責,加強人員力量配備和建設,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十條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開展工作:
  (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文物的保護傳承工作,以及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的公共文化、旅遊服務、宣傳弘揚等工作;
  (二)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以及英雄烈士褒揚工作;
  (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歷史建築的保護傳承工作;
  (四)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紅色檔案的保護利用工作;
  (五)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教育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結合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支持、指導會員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三章 調查認定
  第十二條 本省建立紅色資源名錄製度,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紅色資源名錄分為省級、市級、縣級,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應當組織省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城鄉建設、檔案等部門,根據紅色資源重要程度,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分類分級保護要求,制定紅色資源認定標準和辦法。
  國家級和省級的文物、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屬於紅色資源的,列入省級紅色資源名錄;市級和縣級的文物、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屬於紅色資源的,分別列入市級、縣級紅色資源名錄,也可以根據紅色資源重要程度列入上級紅色資源名錄。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城鄉建設、檔案等部門組織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提出擬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
  進行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時,應當做好紅色資源相關典型人物和歷史事件參與者、見證者的採訪和口述記憶的收集、甄別、保存工作。
  單位和個人提供紅色資源線索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調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檔案等部門組織專家諮詢庫有關專家對擬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進行評審,提出紅色資源名錄建議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二十日。
  紅色資源名錄建議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報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紅色資源名錄應當錄入紅色資源名錄資料庫,並在資料庫中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年代、類型、所在地、歷史價值、權利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其中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四至範圍以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等內容。
  第十六條 對現存的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重要舊址、遺址、遺蹟、代表性建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設定紅色資源保護標誌;對已經消失但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遺址,應當在其附近設定紅色資源紀念標誌。保護標誌、紀念標誌由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在紅色資源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設定。
  紅色資源保護標誌和紀念標誌的內容包括名稱、保護級別、認定機關、認定日期等,具體樣式由省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會同省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提出,報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審定。
  紅色資源中文物、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歷史建築等已經依法設定保護標誌的,不再重複設定紅色資源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塗污、拆除、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誌和紀念標誌。
第四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和周邊保護、單點保護和集群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統籌做好紅色資源保護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文物保護、文化旅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需要。其中,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落實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範圍的空間保護利用要求。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主題相近、區域相鄰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實施集中連片整體規劃和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周邊道路、街區景觀綜合整治,使環境氛圍與紅色資源主題相協調。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等紀念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所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集體所有的,該集體組織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四)權屬不明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為保護責任人。
  鼓勵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通過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或者紅色資源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簽訂保護協定的方式,成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履行下列責任:
  (一)開展保養、維護和修繕、修復;
  (二)採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三)制止污損、侵占、破壞紅色資源的行為;
  (四)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配合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維修、宣傳;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紅色資源屬於私人所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需要,在自願、平等協商基礎上,通過購買、產權置換、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紅色資源所有權,或者在產權不變的條件下,通過合理補償、租賃等方式取得紅色資源使用權。
  屬於紅色資源的農村住宅,其所有權人申請另行建造住宅的,在符合建房條件的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優先安排宅基地,並通過協定方式將原住宅收歸集體所有,實行原址保護。收歸集體的原住宅不再用於居住的,其占地面積可以不計入村莊規劃的村民住宅用地。
  第二十四條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實行原址保護,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儘可能對紅色資源實施原址保護並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接受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實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修繕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最大限度保持其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修繕涉及主體結構和革命歷史風貌的,保護責任人應當事先向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報告,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保護責任人缺乏修繕能力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有損毀危險的,應當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紅色資源中不可移動文物、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歷史建築,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可以根據需要合理劃定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劃定紅色資源保護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紅色資源等級分別劃定。
  禁止侵占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污損、侵占、破壞相關設施,或者在保護範圍內開展有損紅色資源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紅色資源中可移動文物、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保護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可移動紅色資源,按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實施保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以及革命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軍史館、檔案館、方誌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單位應當加強對重要檔案、文獻、手稿、實物、聲像資料等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徵集、收購以及預防性保護。
第五章 傳承弘揚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紅色資源作為堅定理想信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的生動教材,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和中華民族發展史學習教育,發揮紅色資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社會功能。
  第三十條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等加強紅色資源理論研究的整體規劃、資源統籌,整理提煉紅色故事和革命精神,挖掘闡釋浙江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和時代內涵。
  鼓勵和支持以紅船精神、“八八戰略”、浙江精神等為主題的紅色資源理論研究,紅色資源相關理論研究按照規定納入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
  新聞出版單位應當支持紅色資源理論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發行,開展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策劃和宣傳推廣。
  第三十一條 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通過文藝精品創作扶持等機制,加大支持力度。
  鼓勵文藝工作者、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以紅色資源為題材的小說、戲劇、音樂、美術、曲藝、影視等文學藝術作品創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具有公益宣傳責任的報刊、廣播、電視、網站、新媒體等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專欄、公益廣告、短視頻等方式,弘揚紅色文化,創新傳播方式,增強傳播效果。
  第三十三條 革命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軍史館、檔案館、方誌館以及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單位,應當依法將館藏或者收藏的紅色資源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並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公益講座等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資源出借或者捐贈給前款規定的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
  第三十四條 紅色資源展陳應當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用史實說話。展示大綱和解說詞由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審定,保證準確、完整和權威。
  第三十五條 本省在中國共產黨的誕生紀念日、國慶節、建軍節、清明節、烈士紀念日以及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等節點,集中開展紅色資源宣傳教育。
  鼓勵在重要舊址、遺址、遺蹟、代表性建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參觀學習、緬懷紀念、入黨入團入隊儀式、主題黨日、現場黨課等活動。有關管理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 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主管部門組織教育、檔案等部門編寫面向學生的地方紅色資源教育讀本,為學校開展紅色資源教育活動提供指導。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
  學校應當利用紅色資源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組織學生參觀重要舊址、遺址、遺蹟、代表性建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
  第三十七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紅色資源教育納入教學必修課程,組織學員到重要舊址、遺址、遺蹟、代表性建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現場教學。
  鼓勵、支持紅色資源豐富的地區探索開展社會化的紅色資源教育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省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融入重大文化品牌活動,拓展紅色資源宣傳陣地。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性主題宣傳教育活動,運用報告會、座談會、知識競賽、主題宣講、讀書活動等形式講好紅色故事,引導公眾參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紅色資源發展紅色旅遊,加強紅色旅遊景區景點建設,完善道路、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最佳化紅色旅遊服務。
  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創新紅色旅遊發展模式,指導企業挖掘紅色文化內涵,開發紅色旅遊景區、精品線路、研學旅行線路,研發紅色文化創意產品,延長紅色旅遊產業鏈,打造具有影響力的紅色旅遊品牌。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紅色旅遊資源開發。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納入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推動學校、企業、社區等開展紅色資源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學生、職工、社區居民銘記革命歷史,傳承革命傳統。
  第四十一條 鼓勵依託重要舊址、遺址、遺蹟、代表性建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創建愛國主義教育、黨史教育、廉政教育、國防教育、學生社會實踐等基地,發揮紅色資源的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重要舊址、遺址、遺蹟、代表性建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管理單位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立共建共享機制,為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提供便利。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主管部門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建立全省統一的紅色資源名錄資料庫,並加強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為公眾提供紅色資源線上信息共享服務。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運用數位化技術對紅色資源進行記錄、整理、建檔和套用,數位化成果應當依法開放、共享。
  鼓勵紅色資源所有人、使用人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開設網上展館,推出雲展覽、雲直播等多樣化展示活動,增強知識性、互動性、體驗性。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通過購買服務、項目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障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相應經費。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革命老區、山區、海島等加快發展地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資金支持。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多元投入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產業投資基金等投資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紅色旅遊、紅色公園重大項目建設,拓寬融資渠道。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領域人才培養,組織開展管理人員、保護修復人員、講解人員業務能力培訓,提高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支持符合條件的人員參與相關專業職稱評審。
  革命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軍史館、檔案館、方誌館等單位,應當合理設定講解人員專業技術崗位比例。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加強與重要舊址、遺址、遺蹟、代表性建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管理單位合作,培養符合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需求的相關專業人才。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志願服務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志願者培訓、激勵和管理制度,指導和支持志願服務工作。
  鼓勵和支持英雄模範、老戰士、老幹部、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等擔任志願講解員,弘揚傳播紅色文化。
  第四十七條 紅色資源傳承弘揚應當堅持正確黨史觀,反對歷史虛無主義,抵制庸俗化、娛樂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損、侵占、破壞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部門處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評估和監督檢查;存在紅色資源保護不力等情形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提醒、約談和督促整改。
  第四十九條 對侵害紅色資源、保護不力、利用不當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污損、侵占、破壞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移動、塗污、拆除、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誌或者紀念標誌的,由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浙江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於2024年3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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