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2022年9月14日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實施意見)

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2022年9月14日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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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積極打造新時代文化高地,制定的實施意見。

該意見於2022年9月14日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4日 
  • 發布單位: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

印發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9月14日

全文內容

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積極打造新時代文化高地,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高水平保護、高質量利用、 高效能傳承、高要求管理,構建全省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 確保在城鄉建設中系統完整保護傳承我省歷史文化遺產,講好浙江故事,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彰顯浙江自然之美、人文之美、和諧之美,為我省打造新時代文化高地、奮力推進“兩個先行”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謀劃、合力推進。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保護格局,完善政策法規、健全管理機制,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城鄉建設融合發展。
——堅持價值導向、應保盡保。以歷史文化價值為導向,按照真實性、完整性的保護要求,拓展歷史文化的時間、空間及其內涵,豐富保護對象,全面保護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堅持以用促保、傳承發展。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融入經濟社會發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現代生活,全面提升人民民眾的獲得感與幸福感。
——堅持文化韻味、特色彰顯。立足城市的歷史文化、地方特色、山水形勝,讓每一座城市留住文化根脈,彰顯城市個性、突出浙江氣質,呈現獨特的城市風采。
(三)總體目標
到2025年,多層級多要素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基本構建,保護對象不斷拓展、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建設性破壞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全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歷史地段增加到 1300 個,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等歷史文化遺產增加到 80000 處;打造 5 個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古城古鎮類標誌性項目,10個古城名鎮名村類浙江大花園“耀眼明珠”,40 個名城古鎮(村)詩路文化帶“珍珠”;建成獨具特色、別樣韻味的歷史文化街區和城鄉風貌樣板區 50 處,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有效融入城鄉建 設和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 到 2035 年,系統完整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和不敢破壞、不能破壞、不想破壞的體制機制全面建成。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全面融入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新時代文化浙江建設取得重大成就,在城市和鄉村處處顯文化、見歷史,人民民眾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得到顯著增強。
二、主要任務
(四)開展歷史文化資源普查行動。準確把握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的基本內涵,按照空間全覆蓋、要素全囊括的要求,加強歷史文化資源的深度普查,系統完整保護各類歷史文 化遺產。重點加強對近現代歷史文化遺產和當代重要建設成 果特別是新中國成立、改革開放以來體現浙江特色建設成果的普查。加強對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水利遺產、非物質 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傳統)村落的 普查認定。做好古道普查和建檔工作,加強古道保護管理。 建立長效機制,持續開展普查、評估、認定等工作,構建省市縣 三級保護名錄體系,建立逐級提升的管理制度,做好測繪建檔 和掛牌,全面保護我省不同類型、不同時期、不同存留狀態的 歷史文化資源。
(五)開展保護規劃全覆蓋行動。加快推進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等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為城鄉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建設、管理提供科學依據。保護地名文化遺產、老樹生存環境、歷史建築,保持傳統民居風貌,不破壞古道,做到按級施保、應保盡保。構建分類科學、內涵豐富、傳導有力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省級規劃,統籌 跨區域線性廊道等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明確保護範圍、保護重點和相關管控要求。市縣開展本行政區域歷史文 化保護傳承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工作,推進各類保護對 象的保護規劃編制及修編工作,並加強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到 2025 年,實現我 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等保護規劃全覆蓋。
(六)開展城市有機更新微改造行動。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亂真,不破壞地形地貌和傳統風貌,不砍老樹,不隨意更改老地名。不得以棚戶區和老舊小區 改造等名義隨意遷移、拆除歷史建築和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 築。堅持遺產保護與改善民生並重,按照“留改拆”並舉、以保留保護為主的原則,重點針對房屋質量提升、公共服務配套、基礎設施完善等方面,做好微改造的“繡花”功夫,推行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切實改善老舊小區、老街區、老廠區的整體環境。以未來社區理念為引領,加強傳統風貌整體管控,建設一批城鄉風貌樣板區,加快形成整體大美、具有浙江氣質的全省城鄉風貌現代版“富春山居圖”。建立完善的災害防控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積極應對遺產保護面臨的人為破壞和自然災害風險。
(七)開展歷史文化(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行動。深入實施“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高標準打造“百鎮樣板、千鎮美麗”工程,將歷史文化(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與新時代美麗鄉村建設有機銜接,推動集中連片保護利用。按照“一村一檔”建立檔案,開展傳統建築、古村落地名文化遺產認定,做到應保盡保。改善傳統村落公共消防基礎設施,開展村民自治和區域聯防,確保消防安全。建立保護利用項目庫,統籌農耕文化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農家書屋建設,利用具備條件的古建築、古民居,開辦民宿、研學基地等,推動活態傳承。實施鄉土建築技藝傳承工程,全面開展鄉土建築工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術比武。建設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傳統村落展示平台,實現傳統村落從建檔到監督管理、從保護到活化利用 的全過程智慧管理。
(八)開展多元活化利用行動。加大歷史文化遺產的開放力度,拓展活化利用方式,以用促保,讓歷史文化遺產在有 效利用中成為城鄉特色標識和公眾時代記憶,實現永續傳承。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建的基礎上,通過整治周邊環境、添加必要設施等方式,讓歷史建築、工業遺產、水利遺產和地名文化遺產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讓歷史文化與現代生活融為一體。推進歷史建築保護利用試點和農村“老屋復興”,每年搶救修繕一批歷史建築、傳統民居。建造一批有文 化底蘊、地方特色、時代新意的高品位鄉村公共文化空間。
(九)開展文化特色彰顯行動。加強對全省各類歷史文化遺產的研究,多層次、全方位、持續性挖掘其歷史故事、文化價值、精神內涵,講好浙江故事。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多種形式保護傳承和展現紅色文化、宋韻文化、詩路文化、大運河文化,打造新時代文化藝術標識。重視城市文化符號體系建設,強化城市視覺識別系統,將城市文化特色融入道路、橋樑、公園等地名管理,推動公共環境藝術發展,提升一批集中體現城市文化個性的社區、街區、公園。進一步提升文化浙江的影響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在城鄉建設中彰顯城市個性 和鄉村文明,讓廣大人民民眾接受文化薰陶。
(十)開展數位化改革賦能行動。加快推進歷史文化保護與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制定相關數據標準,開展數位化信息 採集,逐步實現數位化管理。進一步明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範圍的矢量化邊界,建立保護資料庫和數字檔案,形成全省歷 史文化遺產空間信息及管理“一張圖”,並納入國土空間基礎 信息平台。推進名城、名鎮數位化建設,加強數據多部門整合 共享,建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監測指標體系,動態採集、接入 匯集多源數據,實現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實時管控、動 態監測、定期評估和及時預警。通過搭建公眾參與信息反饋 機制和歷史文化遺產信息公開運營平台,切實推動空間治理 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十一)開展工作機制強化行動。建立部門職責明確、上下聯動、協作高效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管理機制。建設、文物 部門履行統籌協調職責,加強與各部門溝通協商,推動歷史文化保護傳承任務的落實。市縣政府落實屬地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完善歷史文化保護法規體系,加快推進省級保護條例修 訂,編制相關標準規範,督促、指導各地結合實際研究出台保護管理和技術指導政策。在城鄉建設中建立考古及歷史文化 遺產保護審查前置工作機制,加強對歷史文化核心保護區內 建設項目的保護審查,充分發揮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專業委員 會在歷史文化資源的認定、保護、更新等相關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城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市縣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巡查工作納入社區格線化管理、基層綜合執法 等範疇。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重要意義,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穿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始終,加快形成 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評估機 制,積極有序推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融入城鄉建設工作。
(十三)加強要素保障。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市縣政府統籌資金和政策,支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參與歷史文化保護利用。對 在保護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褒揚激勵。
(十四)加強監督檢查。強化考核問責,健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監督管理制度,省建設、文物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相 關監督檢查工作,跟蹤通報各地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對列入保護名錄但因保護不力造成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歷 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建築、歷史 地段,列入瀕危名單,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護名錄。對不盡責履職、保護不力,造成已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 對象或應列入保護名錄而未列入的歷史文化資源的歷史文化 價值受到嚴重破壞的,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作出處理。強化對領導幹部履行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督,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市縣政府應當向社會公眾提供城鄉歷史文化傳承保護信息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加大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公益訴訟力度。
(十五)加強教育培訓。在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相關班次中增加培訓課程,提高領導幹部在城鄉建設中保護傳承歷史文化的意識和能力。加強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從源頭補充專業技術人才儲備。開展多層 次多形式的文化、旅遊、建設管理、古建築修繕和消防安全等培訓,建設理念先進、業務過硬的基層保護隊伍。建立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專家庫,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培養力度,大力培育傳統工匠、名匠,發揮浙江地域特色的工匠班組制度優 勢,為工作開展提供人才和隊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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