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

《天津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旨在加強對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傳承和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在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重要作用及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共五章四十八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9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天津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與保護
第三章 傳承與弘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傳承,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在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重要作用,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發掘、保護、運用、傳承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和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重要歷史事件和活動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
(二)重要歷史事件和活動的檔案資料;
(三)反映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英勇奮鬥歷程、偉大革命精神、輝煌建設成就的實物;
(四)重要口述歷史、回憶記錄、手稿等。
第三條 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傳承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遵循科學認定、依法保護、合理利用、賡續傳承的原則,確保紅色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經費投入,提升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水平。
第五條 本市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確定的機構負責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日常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以及與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相關的公共文化、旅遊服務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利用以及烈士褒揚工作。
規劃資源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管理工作,紅色資源中歷史風貌建築以及其他需要保留的建築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工作。
檔案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紅色資源中檔案的保護、利用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學校開展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
新聞出版、電影、網信、黨史研究、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相關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活動。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紅色資源進行損毀、侵占、破壞、污損或者歪曲、褻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前款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十條 本市將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情況作為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評價體系。
市和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對在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本市加強與其他省市在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方面的聯動合作,增進紅色資源信息互通。
推動京津冀區域加強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交流,健全紅色旅遊開發、紅色資源理論研究、紅色題材作品創作等方面的合作機制,推動區域紅色資源的協同保護與發展。
第二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紅色資源名錄管理制度,將經調查並認定的紅色資源列入紅色資源名錄進行管理與保護。
紅色資源認定標準由市黨史研究機構、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檔案、退役軍人事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擬訂,報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三條 市黨史研究機構以及檔案、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調查工作,不斷發掘整理紅色資源,並組織有關領域專家對調查成果進行預評審,提出擬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提交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有關部門提供紅色資源調查線索,接到調查線索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調查。
第十四條 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聯席會議組織有關領域專家按照認定標準和程式,對有關部門和機構提交的擬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進行評審,擬定本市紅色資源建議名單。建議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聯席會議綜合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提出紅色資源建議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
第十五條 紅色資源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文化內涵、歷史價值、保護責任人。對紅色資源中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等,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四至範圍、面積以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等內容。
第十六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紅色資源檔案信息平台。
檔案、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黨史研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紅色資源建立檔案,納入紅色資源檔案信息平台,並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相關資料進行數位化保存和呈現。
紅色資源的檔案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黨史館、紀念館、博物館、圖書館等研究、收藏單位加強對紅色資源相關資料、實物的徵集工作。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將其收藏的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檔案館、黨史館、紀念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收藏、研究和展示。
第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紅色資源中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最佳化管理隊伍,提高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十九條 規劃資源、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文化旅遊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的需要。
第二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紅色資源保護需要,可以對紅色資源中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劃定保護範圍,並予以公布。
紅色資源的保護範圍應當記載於該紅色資源的檔案中。
第二十一條 對於現存的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重要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等,應當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對於已經消失但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遺址,應當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在其附近設定紀念標誌。
紅色資源的保護標誌、紀念標誌式樣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誌、紀念標誌。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制度。
紅色資源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權人為紅色資源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紅色資源保護要求,做好日常的保護工作;
(二)制定保護紅色資源安全預案,並落實保護措施;
(三)發現紅色資源有滅失、毀損的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搶救保護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運用紅色資源開展宣傳、教育、紀念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有關的其他責任。
沒有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權人,或者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權人無保護能力的,由紅色資源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黨史研究機構、檔案部門應當根據紅色資源保護需要為保護責任人提供指導,組織開展專業培訓,提高保護責任人的保護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紅色資源中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不得擅自在遺址進行原址重建。
對紅色資源中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進行修繕的,應當依法報規劃資源、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對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應當尊重其原貌和精神內涵,有利於傳承弘揚革命文化、革命精神。
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黨史研究機構、檔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紅色資源修繕、修復給予指導和幫助。
紅色資源修繕、修復的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對於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修復能力的,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二十六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農業生產或者其他作業中,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紅色資源調查線索,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向所在地的區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對瀕臨滅失、毀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紅色資源,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黨史研究機構、檔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工作。
第三章 傳承與弘揚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掘和運用本市紅色資源優勢,發揮紅色資源凝心聚力、鑄魂育人的社會功能,打造具有影響力和本市特色的紅色文化品牌。
第二十九條 黨史研究機構、檔案部門、高等學校以及社會科學研究機構積極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加強檔案整理和研究,發掘、闡釋紅色資源的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為傳承弘揚紅色資源提供理論支撐。
第三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的宣傳,在機場、車站、港口以及公共服務部門的服務場所、辦公樓宇的公共場所等,運用各類宣傳媒介,開展紅色資源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專欄、公益廣告、短視頻等形式,對紅色資源開展公益宣傳,弘揚紅色文化。
鼓勵媒體創新傳播方式,拓展傳播渠道,提升傳播效果。
第三十一條 新聞出版、電影、文化和旅遊、教育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支持紅色主題文學、影視、戲劇、音樂等文藝作品的創作生產和傳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的精品力作。
鼓勵各類文化團體、文化場所經營單位和社會力量等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展播展示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市在國慶節、“七一”黨的生日、“八一”建軍節、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烈士紀念日,以及紀念天津解放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時間節點,組織開展紀念活動。
倡導在紅色資源中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開展升國旗儀式、緬懷祭掃、入黨入團入隊儀式、成人儀式等民眾性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資源中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開放。
鼓勵檔案館、黨史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將所有或者保管的紅色資源,向社會開放或者公布。
第三十四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資源中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的保護責任人應當依託紅色資源,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打造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的紅色資源精品展陳。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徵求黨史研究機構意見,並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鼓勵運用網路傳播和資源優勢,通過數位化、智慧型化,建設智慧博物館、網上展館,打造紅色數字家園,生動傳播紅色文化。
鼓勵檔案館、黨史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收藏單位研究整理利用館藏或者收藏的紅色資源,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閱讀推廣等多種形式的傳承弘揚活動。
第三十五條 鼓勵紅色資源中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的保護責任人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區、部隊等建立共建共享機制,依託紅色資源按照相關規定創建愛國主義教育、黨性教育、黨史教育、廉政教育、法治教育、國防教育等基地,通過參觀學習、主題教育、社會實踐等形式,開展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發揮紅色資源社會教育功能。
第三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將紅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推動紅色文化進校園。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學生到紅色資源中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等開展學習教育活動,引導學生厚植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情感。
第三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指導開發紅色旅遊經典景區、精品線路、研學旅行等,加強紅色旅遊宣傳,培育紅色旅遊品牌,研發紅色文化創意產品,完善紅色旅遊服務,深化區域紅色旅遊合作,促進紅色資源傳承利用與旅遊融合發展。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理利用紅色資源參與紅色旅遊開發,推出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遊項目。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運用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紅色資源以及由其形成的作品、產品和服務,推動紅色資源精神內涵的發掘和弘揚。
第三十九條 推動與其他省市檔案館、黨史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組建合作聯盟,加強館際紅色資源共享和協作開發,開展紅色資源巡展聯展、人才培養等活動。
第四十條 鼓勵紅色資源中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紀念設施的保護責任人建立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志願服務隊伍,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關部門應當對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志願服務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四十一條 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宣傳、教育、紀念等活動,或者在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進行文化、旅遊等活動,應當保持莊嚴、肅穆、文明的環境和氛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對紅色資源有褻瀆和不文明的言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誌、紀念標誌的,由有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拆除、修繕紅色資源,或者擅自進行原址重建,造成紅色資源破壞的,由有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紅色資源屬於文物、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建築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環境和氛圍的活動,或者對紅色資源有褻瀆和不文明的言行的,由有管理職責的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中怠於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組織和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懲戒。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對紅色資源中的文物、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建築、檔案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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