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為了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甘肅在中國革命歷史進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5月31日,甘肅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立法背景,通過過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立法背景

2019年8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甘肅時強調“甘肅是一片紅色土地,在中國革命歷史進程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來,省委、省政府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指示要求,牢記“甘肅要運用紅色資源”的殷殷囑託,統籌推動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和紅色文化傳承發展,但由於紅色資源大多地處革命老區、偏遠山區,點多面廣,保護傳承工作還存在著管理體制不健全、保護責任不明確、資金投入不足、基礎設施滯後、紅色資源底數不清、認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有必要通過立法理順關係、明確責任、落實措施、解決問題,推動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工作規範化、法治化。因此,制定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地方立法,對打造甘肅紅色文化標識,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義、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通過過程

2022年1月27日下午,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召開《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
2022年5月25日,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就《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2年8月18日,甘肅省司法廳就《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2年11月22日,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草案)》。
2022年11月25日,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5月31日,甘肅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條例全文

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2023年5月31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調查認定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四章傳承利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甘肅在中國革命和建設歷史進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中涉及的文物、檔案、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有關實物等;
  (三)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跡等;
  (四)有代表性的文學、藝術作品等;
  (五)其他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第四條 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遵循尊重史實、科學認定、嚴格保護、合理利用、重在傳承的原則,保持和呈現紅色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 省、市(州)、縣(市、區)建立由宣傳、黨史研究、檔案、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教育、文物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文化和旅遊部門。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主體責任,將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七條 文化和旅遊、文物、退役軍人事務、檔案等紅色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的統籌、協調和指導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管理、保護和傳承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社、公安、民政、住建、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工信、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八條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認定、保護、管理、傳承等事項提供諮詢、論證、評審等意見。
  第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十條 本省加強與其他省區市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方面的聯動合作,推動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交流,增進區域合作和協同發展。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污損和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紅色資源管理部門和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十三條 本省建立紅色資源名錄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分類原則對紅色資源實施名錄管理。
  紅色資源名錄分為省級、市級、縣級。
  紅色資源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時代、類型、所在地、歷史價值、權利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其中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標註地理坐標、界址地形圖等信息。
  第十四條 紅色資源調查、認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文物、退役軍人事務、檔案等部門擬定,經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專項調查和認定工作,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
  第十六條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根據紅色資源調查和認定結果,擬訂列入本級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並組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對建議名單進行論證、評審。建議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公示結果,提出本級紅色資源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紅色資源中涉及的文物、檔案、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被確定為國家級和省級的,直接列入省級紅色資源名錄;被確定為市、縣級的,分別直接列入市、縣級紅色資源名錄。
  第十七條 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因滅失、損毀等原因致使價值喪失、降低的,由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提出建議,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調整;對新發現的紅色資源,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及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並予公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紅色資源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為列入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設立保護標誌。
  紅色資源保護標誌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文物、退役軍人事務、檔案等部門提出,經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同意,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污、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誌。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規劃、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以及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風景名勝區、傳統村落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要求。
  第二十條 屬於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的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範圍,明確具體保護措施,並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紅色資源已被認定為文物的,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新建、遷建、改擴建革命紀念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報批程式。
  第二十一條 屬於可移動紅色資源的,應當登記建檔,並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專門場所或者設施妥善保管。
  前款規定的紅色資源已被認定為可移動革命文物的,按照館藏文物有關規定執行。
  搬移、展示、修復或者借用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確保資源安全。
  第二十二條 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集體所有的,該集體組織為保護責任人;
  (三)個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四)權屬不明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開展保養、維護和修繕、修復;
  (二)採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維修、宣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並依法取得批准。
  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復、複製、拓印,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範。
  修繕、修復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修繕、修復的指導。
  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或者通過購買、置換等方式進行保護。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存在坍塌、損壞、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紅色資源,及時組織進行搶救性保護和修復。
  第二十六條 在進行工程建設、農業生產或者其他作業中,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紅色資源,應當主動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當地文化和旅遊、文物、退役軍人事務、公安機關等部門。
  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並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採取必要保護措施,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安全機制,指導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紅色資源安全。
  第二十八條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圖書館、美術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加強重要文獻、聲像資料、實物等紅色物質資源的徵集、收集。徵集、收集紅色物質資源,應當遵循公開、自願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物質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九條 本省堅持把紅色資源作為堅定理想信念的生動教材,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宣傳教育,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弘揚偉大建黨精神,推動長征精神、鐵人精神、“兩彈一星”精神、載人航天精神等黨的寶貴革命精神的研究闡釋,發揮紅色資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作用。
  第三十條 黨史研究機構、檔案部門、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以及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積極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加強檔案整理和研究,發掘、闡釋紅色資源的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為傳承弘揚紅色資源提供理論支撐。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掘和運用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資源優勢,打造具有影響力和鮮明地方特色的紅色文化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突出紅色資源社會效益,以紅色教育培訓、紅色旅遊、紅色資源創意等為重點,搭建紅色資源產業發展平台,規範紅色資源產業發展,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資源產業品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需要,加強專業人員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人員的業務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舊址、遺址和紅色主題博物館、紀念館、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三十四條 紅色資源展覽展示應當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用史實說話,著力打造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的精品展陳。
  嚴格落實展覽展示內容和講解詞研究審核制度。展覽展示的內容和講解詞應當準確、完整、規範,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求相關部門意見。講解員、導遊員應當遵守工作規程,確保講解內容導向正確、史實準確,講解規範。
  鼓勵運用模擬場景、虛擬現實、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展覽展示紅色資源,再現歷史情境,增強生動性、互動性和體驗性。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七一”建黨節、國慶節、烈士紀念日以及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等節點集中開展紀念活動,引導公眾通過多種形式接受紅色文化教育。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資源,定期組織開展紅色文化主題教育活動。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紅色文化教育納入培訓必修課程,充分利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幹部黨性教育基地、黨史教育基地、廉潔文化教育基地等現場教學點開展紅色文化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紅色文化教育,將紅色文化教育融入各級各類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
  學校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納入日常教學活動,通過組織學生參觀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
  第三十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導、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紅色資源,傳播紅色文化,弘揚革命精神。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鼓勵文藝表演團體、文藝工作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鼓勵在本省首發、首演、首映、首展優秀紅色主題文藝作品。
  紅色資源的主題創作、傳播交流、展覽展示、影視拍攝等,應當防止過度商業化、娛樂化,杜絕低俗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紅色旅遊,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訊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促進文化消費,助力鄉村振興,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旅遊品牌。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紅色旅遊資源開發,創新紅色旅遊發展模式,培育紅色旅遊景區,打造紅色旅遊線路,研發紅色文化創意產品,完善紅色旅遊產品體系。
  第三十九條 傳承利用紅色資源應當尊重歷史史實,反對歷史虛無主義和文化虛無主義,禁止以歪曲、貶損、醜化等方式利用紅色資源,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以歪曲、貶損、醜化等方式利用紅色資源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6章43條,包括總則、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法律責任、附則。
在健全工作機制方面,《條例》規定,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省、市(州)、縣(市、區)建立由黨委宣傳、黨史研究、檔案、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教育、文物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條例》以構建工作協調機制為抓手,把黨的領導和黨委工作部門(如宣傳、黨史研究、檔案等部門)納入地方立法範疇,從立法上確認了黨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全面領導權威。
在紅色資源調查認定方面,《條例》從紅色資源調查認定辦法、完善紅色資源名錄列入程式、設立紅色資源保護標誌等三個方面對紅色資源調查認定程式和方式作出比較全面的規定,為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提供了制度保障。要求紅色資源調查、認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文物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檔案部門擬定,經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根據紅色資源調查和認定結果,擬訂列入本級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並組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對建議名單進行論證、評審和公示。紅色資源保護標誌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文物、退役軍人檔案等部門提出,經省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機制同意,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在體現甘肅地域特色方面,《條例》規定,要推動長征精神、鐵人精神、“兩彈一星”精神、載人航天精神等黨的寶貴革命精神的研究闡釋,把甘肅省在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過程所創造、所凝聚、所弘揚的共產黨人的精神譜系具體化。要求黨史研究機構、檔案部門、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以及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積極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加強檔案整理和研究,發掘、闡釋紅色資源的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通過對內容、主體的雙重規定,完成了紅色資源研究詮釋主體和客體的辯證統一,體現了甘肅省紅色資源傳承利用的地方特色。
在社會力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方面,《條例》規定,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圖書館、美術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加強重要文獻、聲像資料、實物等紅色物質資源的徵集、收集;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物質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為了保障捐贈者、出借者的正當權益,《條例》還對徵集者、受贈者等作出了約束性條款,規定徵集、收集紅色物質資源,應當遵循公開、自願的原則;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出借人的意願,並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相關物品。通過激勵和約束的雙重作用,把公民的意思自治和資源的有效利用統籌起來,拓展了社會參與集約化、社會效益最大化的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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