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條例

隴南市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條例

《隴南市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保護,規範監督管理,傳承紅色基因,弘揚長征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隴南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隴南市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條例》由隴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9日通過,並經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隴南市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隴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隴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14號
《隴南市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條例》已由隴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9日通過,並經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隴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7日

條例全文

隴南市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條例
(2022年11月29日隴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0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保護,規範監督管理,傳承紅色基因,弘揚長征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保護、傳承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保護、傳承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的對象:
(一)哈達鋪會議舊址毛澤東住室(義和昌藥鋪)、郵政代辦所、紅軍幹部會議舊址(關帝廟)、紅二方面軍總指揮部、紅一方面軍司令部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二)紅四方面軍三十軍軍部舊址、哈達鋪游擊隊司令部舊址、哈達鋪蘇維埃政府舊址等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三)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所在的紅軍街;
(四)哈達鋪紅軍長征紀念場館及其藏品等;
(五)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對象。
第四條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遵循有效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永續傳承的原則,維護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本體安全及其特有的歷史環境風貌,保持和呈現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 建立黨委領導下的隴南市和宕昌縣兩級組織、宣傳、黨史研究、檔案、發改、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退役軍人事務管理、應急救援、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機構為主要成員單位的聯席會議機制,由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和推動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研究決定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傳承利用的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推進落實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傳承利用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宕昌縣人民政府負責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宕昌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傳承利用的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哈達鋪鎮人民政府負責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範圍內及周邊設施建設、建築風貌、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監督管理工作。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宕昌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保護、傳承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保護、傳承利用給予經費支持。
宕昌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哈達鋪紅軍長征紀念館為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開展日常巡查排查,配合文物主管部門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上報安防、消防隱患險情;
(二)制定地震、暴雨、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落實防火、防盜、防災等安全措施;
(三)及時開展修繕、環境整治、衛生防疫、物品陳列展示工作,做好相關設施和物件的日常保養、維護等;
(四)開展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傳承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參與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及紅色文化的宣傳教育活動。
鼓勵志願者參與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及紅色文化服務活動,有關部門應當對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有依法保護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義務,對破壞和侵害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宕昌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方式,及時處理舉報和投訴,並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對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傳承利用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宕昌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宕昌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專項規劃,科學設定保護標準,並按照程式申報批准實施。
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遵照保護為主、恢復原貌、修舊如舊的原則,對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範圍內建築物的維修、改建標準和要求做出規定。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旅遊、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許可權和程式申報批准並公布實施。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範圍內應當設定明顯的保護標誌、界碑界樁等。
第十五條 在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建築物、構築物的選址、布局、規模、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與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歷史風貌及其周邊環境相協調。
已經存在與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安全,並按照相應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申報批准後實施。
在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範圍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申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內的文物建築物、歷史建築物、藏品和有關設施應當明確保護管理責任人,根據產權情況進行分類管理:
(一)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使用權人負責日常保護管理,制定具體的保護管理措施,並公告施行;使用權人為非文物管理部門的,宕昌縣文物主管部門應與使用權人簽訂保護協定;
(二)產權屬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由產權所有人負責日常保護管理,宕昌縣文物主管部門應與產權所有人簽訂保護協定;
(三)產權不明,且暫無使用權人的,由宕昌縣文物主管部門確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日常保護管理,並與其簽訂保護協定;
(四)非國有產權的革命舊址,價值重大而產權人無力保護的,宕昌縣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徵收保護。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宕昌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哈達鋪紅軍長征民間藏品的徵集、收藏和管理,徵集的藏品歸屬於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應當按照藏品價值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藏品目錄及檔案。
藏品屬於文物的,應當區分文物等級,單獨設定文物檔案。
第二十條 宕昌縣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處理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開發與民眾利益的關係,對因實施保護開發造成保護範圍內居民生產生活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標準由宕昌縣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一條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服從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在指定範圍內依法經營。
第二十二條 在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內拍攝製作影像作品的,拍攝製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並遵守保護管理相關規定,自覺接受監督。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護管理需要,劃定禁止拍攝區域並設立禁拍標誌。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擅自修繕、重建、遷移、拆除文物保護對象;
(二)在文物和保護設施上張貼、塗污、刻劃、蹬踏、翻越的;
(三)擅自移動或者損毀保護標誌、界碑界樁、說明牌、標記牌的;
(四)扭曲、醜化、玷污紅色文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哈達鋪紅軍長征精神思想內涵和時代價值的研究闡釋,弘揚傳承紅色革命精神。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有組織的到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進行現場教學、紅色尋訪、社會實踐等活動,開展黨性教育、黨史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類學校應當將紅軍長征精神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鼓勵依託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開展紀念、現場教學等活動,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紅色文化教育、愛國主義教育。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宕昌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爭取專項資金,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民間資金參與,加強對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保護和傳承利用。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宕昌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發展紅色旅遊,打造哈達鋪紅色旅遊品牌,構建紅色旅遊全產業鏈,拓寬當地民眾增收渠道。
支持和鼓勵將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紅色文化與其他周邊歷史文化遺蹟、自然景觀、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資源統籌規劃、有效整合、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條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展覽展示的說明、講解詞和史料等內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核。
第三十條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管理機構應當在保證文物安全和歷史風貌完整的前提下,創新紅色文化的展示方式,充分運用模擬場景、虛擬現實、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和信息技術,再現歷史情境,增強互動性和體驗性,提升宣傳教育效果。
第三十一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個人依託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紅色文化元素,創作和開發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紅色文學藝術作品、文化創意產品。
第三十二條 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的傳承利用應當防止過度商業化、娛樂化,禁止低俗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損毀、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倒賣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文物,搶奪、竊取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國家所有的檔案,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負有哈達鋪紅軍長征舊址保護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