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 發布部門:甘肅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4年09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旅遊景點管理
通過過程,修訂信息,條例全文,修改情況,草案說明,審議意見,相關報導,

通過過程

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
《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9月26日

修訂信息

《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7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8日

條例全文

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規劃、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財政、國土資源、宗教、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旅遊、文物、林業、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二)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風景名勝區的自然風貌和人文景觀;
(三)協助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建設、維護、管理風景名勝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規範設立風景名勝區標誌、安全警示等標牌;
(五)制定風景名勝區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預防機制,負責風景名勝區遊覽安全、環境衛生、治安和服務業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及時發布風景名勝區天氣、能見度以及遊客流量控制等與旅遊相關的信息;
(七)按照規劃組織和扶助風景名勝區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產和服務事業,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制止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風景名勝區的設立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經設立的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其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依照自然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原住居民的生產、生活給予扶持。
第九條鼓勵社會各界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參與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和建設。
第十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標誌並按批准的範圍設立界樁,標明區界。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入口標誌和標徽圖案,按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公布的內容和圖案設定。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入口標誌和標徽圖案,按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公布的內容和圖案設定。
第十一條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符合總體規劃。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二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規劃期屆滿前二年,其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划進行評估,作出是否修訂規劃的決定。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二條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相銜接,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風景名勝區內的鄉鎮、村莊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局部建設與整體建設、近期發展與遠期發展;
(二)根據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旅遊產業發展;
(三)保持景區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原有風貌和民族特色,景區各類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嚴格維護風景名勝區生態平衡和環境質量;
(五)科學評價風景名勝資源價值,突出風景名勝區特點。
第十四條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風景名勝區範圍、性質和保護目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編制。
第十五條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徵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與他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六條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式,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執行。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十七條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遊樂設施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逐步拆除或者遷出。應當給予補償的,依法補償。
禁止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和風景名勝區。
第十八條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九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古建築、古園林、古村落、歷史文化街區、遺蹟、遺址、古樹名木、野生動植物資源、特殊地質地貌等進行調查、登記、監測,並採取建立檔案、設定標誌、限制遊客流量等措施進行嚴格保護。
第二十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護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防火機制,完善防火設施;做好造林綠化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做好土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和抗震防災工作。
第二十一條風景名勝區內的林木嚴禁採伐,確需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採伐的,應當徵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風景名勝區內限制採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確需採集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採集證,並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第二十三條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四)亂扔垃圾;
(五)非法占用風景名勝區土地;
(六)毀壞古樹名木;
(七)在禁火區域內吸菸、生火;
(八)獵捕、傷害各類野生保護動物;
(九)散放牲畜,違法放牧;
(十)其他損害景觀、生態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內環境衛生管理,妥善處理生活污水、垃圾,改善環境衛生條件。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居民、經營者和遊客應當遵守風景名勝區各項管理規定,愛護景觀設施,保護環境。
第二十五條對風景名勝區內的河溪、湖泊應當按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進行保護,不得破壞和過度利用。
第二十六條保護風景名勝區生物物種資源,維護風景名勝區生物多樣性和特有性。需要引進外來生物物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划進行,並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的建築工程安全質量監管和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在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求的公路、索道、纜車和文化、體育、遊樂設施以及宗教活動場所、賓館酒店、設定風景名勝區徽志的標誌性建築等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初審,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風景名勝區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其他建設項目,其選址方案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與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風景名勝區內居民住宅建設的選址定點和建築設計、施工方案,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維修、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
第三十二條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施工,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工程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植被。
第三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交通、服務等項目經營者,並與其簽訂經營契約,明確經營期限、區域和範圍。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未取得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經營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第三十五條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應當遵守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並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停泊。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遊樂設施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三)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第十項規定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第九項規定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風景名勝區內交通、服務等項目經營權,擅自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未經招標確定經營者的;
(二)擅自製定或者提高門票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收取標準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2018年5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草案)》分組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根據新修改的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相關規定和中央有關“放管服”改革精神,對現行條例所作的修改,對於進一步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十分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一審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住建廳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和市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6月中旬,召開專家論證會,就風景名勝區管理中相關問題進行了評估論證。同時,常委會馬青林副主任帶領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和省住建廳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兩個調研組,分赴武威、張掖和定西、天水、平涼、臨夏、蘭州等7個市州進行了立法調研,深入7個與自然保護區重合的風景名勝區調研查看、了解實情,同當地人大、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景區管理機構座談交流、聽取意見。之後,再次對修訂草案作了修改。
7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風景名勝區設立的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修訂草案缺失風景名勝區如何設立方面的內容,需要補充完善。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已經對有關設立的內容作了全面規範,地方性法規沒必要再作重複,建議增加一條援引性條款:“風景名勝區的設立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一款。
二、關於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重合如何適用相關法律的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國家和我省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我省部分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存在重合的情形,對重合部分適用哪個法律法規,需要認真研究,並在條例中增加相關規定予以明確。
據了解,目前我省共有4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20個省級風景名勝區,其中有1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崆峒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6個省級風景名勝區(焉支山、馬蹄寺、馬牙雪山—天池、興隆山、太子山、貴清山—遮陽山省級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其重合的情況具體為:崆峒山景區與太統崆峒山保護區範圍81.38%重合;焉支山、馬蹄寺、馬牙雪山—天池三個景區與祁連山保護區範圍100%重合;興隆山景區與興隆山保護區範圍100%重合;太子山景區與太子山保護區範圍100%重合,貴清山—遮陽山景區與貴清山保護區範圍100%重合。“兩區”重合的區域,應該適用哪個法律法規,法制委員會認為,對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國務院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都突出強調“保護第一”的原則,黨的十九大報告也確立了對生態環境實行保護優先的方針,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生態文明建設要實行嚴格的制度、嚴密的法治。因此,應該嚴格適用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規定。這既符合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精神,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我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戰略的具體部署。據此,建議增加一款:“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經設立的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其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依照國家自然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二款)
三、關於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相關廳局提出,修訂草案沒有明確風景名勝區規劃由誰編制和審批,建議明確完善。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六條修改為:“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式,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執行。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對個別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立法的必要性風景名勝資源是國家珍貴的自然和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資源,黨和政府十分重視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國務院於2006年9月頒布了《風景名勝區條例》,我省貫徹實施《風景名勝區條例》,逐步把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全省共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3處,省級風景名勝區21處,已通過建設部審批待頒布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1處,總面積2974.275平方公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一是部分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設定不到位,形同虛設,有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政企不分,以企代政或以政代企,有的風景名勝區多頭管理,機構混雜,職責不清,難以有效履行風景名勝區資源利用和保護的行政管理職能;二是有的地方受經濟利益驅動,無視風景名勝區的規劃,進行盲目開發建設,使風景名勝區出現城市化趨向,沖淡了風景名勝區的特色,降低了其應有的價值;三是缺乏風景名勝區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的法制、措施,一些破壞風景名勝區資源的行為不能依法懲處,風景名勝區內的景物、植被、水體、野生動物等資源和景觀遭到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依法查處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制定地方性法規顯得十分必要。二、起草過程省建設廳於2010年起就著手起草工作,做了前期調研,2012年形成初稿。去年邀請省直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徵求了各市、州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和3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同時,借鑑四川、浙江、福建等省的經驗,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對一些重點熱點及有爭議的問題,如管理體制、景區的管理制度、特許經營等進行了專題研究。今年上半年,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了逐條研究修改,形成草案送審稿。2014年7月11經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目前的《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一)關於管理機構的設立。為堅持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杜絕條塊分割,多頭管理下過度肆意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條例草案規定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並明確相關職責。(二)正確處理各方關係。更好地保護、利用風景名勝區不僅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生態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也是為了提高當地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需要。由於我省財力有限,在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方面投入不足,造成景區發展比較滯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不高。為了充分發揮風景名勝區的效益,妥善處理好景區保護、利用與居民生活保障和提高的關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發展,本條例草案一是規定了對風景名勝資源的規劃、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二是為了彌補財政投入的不足,同時調動社會各界參與到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工作中的積極性,規定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建設,政府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三是景區所在地的政府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原住居民的生產、生活給予扶持。(三)關於規劃的編制。由於風景名勝區規劃相對滯後,不僅嚴重影響了景區的發展,而且造成了建設無序的混亂局面,破壞了景區的原有風貌和價值。為了發揮規劃引領的作用,條例草案對規劃的制定、實施及程式都作出了規定。一是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與其他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二是明確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時應當遵循的原則;三是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採取招標等方式進行,並實行資質管理;四是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應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五是明確了總體規劃編制的時限以及規劃屆滿前作出是否重新編制的相關程式規定。(四)關於風景名勝區的保護。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是管理工作的核心,保護是為了更好地利用,保護是為了更好地發展,條例草案本著“保護與利用並重,更加側重保護”的原則,細化了保護內容:一是保護風景名勝區生物物種資源,維護風景名勝區生物多樣性和特有性;二是強調護林防火、防治病蟲害以及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三是明確了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性行為。(五)關於建設項目的開發。為更好地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條例草案對在風景名勝區內的項目建設作出了嚴格規定。一是對建設項目在建設前、建設中、竣工驗收等環節都明確了實質要求和程式規定;二是對特殊建設項目設定了明確的審批程式;三是明確了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範圍以及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內容。(六)關於法律責任。一是補充了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未明確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設定;二是設定了援引性和自律性的條款。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2014年7月14日,省十二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近年來,我省十分重視保護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工作,不斷加強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和管理,進一步促進了全省風景名勝區的健康有序發展。但是,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中也出現了管理機構設定不規範、職責不清,規劃約束力不強,資源保護、利用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保護和管理工作亟需進一步加強。特別是國家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的推進和絲綢之路成功申遺,對我省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是非常必要的。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堅持了與上位法協調一致的原則,上位法有明確規定的,條例草案里不再重複規定。條例草案重點對近年來我省在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實踐中的好做法、好經驗進行了總結提升,並針對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規範,同時,也借鑑了兄弟省市在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重點突出,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條例草案結構合理,執法主體明確,文字表述總體上可行,建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還提出以下具體修改意見。1、風景名勝區的規劃至關重要。建議對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問題作出更加具體、更有約束力的規定。2、要處理好政府與景區、景區與景區內居民之間的利益關係。3、建議增加在風景名勝區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中要避免過度商業化的規定條款。投資可以多元化,但開發利用經營運作不能過度商業化,否則不利於風景名勝區的良性有序發展。4、建議增加一條:“定期公布我省的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目錄和收費標準”。5、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的部分規定有重複。建議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中的“建立健全責任制度,落實防火、避雷、防洪、防震、病蟲害防治等措施”。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做好造林綠化、護林護草和防治病蟲害工作,落實防火、防洪、防震、避雷和地質災害的防治措施”。6、將第十六條第二款放入第十七條,作為第一款。7、第十八條是對景區內禁止行為的規定。建議本條增加“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一項禁止性規定。8、建議將草案中多處出現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修改為“依法辦理…手續”。以上審議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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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名勝資源是國家珍貴的自然和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資源,黨和政府十分重視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國務院於2006年9月頒布了《風景名勝區條例》,我省貫徹實施《風景名勝區條例》,逐步把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為了規範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我廳於2010年起著手起草工作,做了大量前期調研,2012年形成初稿。2013年邀請省直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徵求了各市、州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和3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同時,借鑑外省的經驗,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對一些重點熱點及有爭議的問題,如管理體制、景區的管理制度、特許經營等進行了專題研究。今年上半年,又連續四次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了逐條研究修改,形成送審稿。並於2014年7月11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省人大審議。
2014年7月28日和9月23日,經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十次、十一次會議兩次審議,於9月26日順利獲得表決通過,《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頒布施行。
《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的頒布,為我省進一步加強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對解決我省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中亟需解決和規範的問題,促進風景名勝區健康發展,環境效益、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理順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係,創新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制度,拓寬投融資渠道,切實保護好風景名勝資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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