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綠化條例

《武威市城市綠化條例》是2023年7月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威市城市綠化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武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修訂信息,全文,

修訂信息

《武威市城市綠化條例》經武威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3年6月20日審議通過,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7日審查批准,由武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8月8日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縣城市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城市規劃區外的建制鎮規劃區、工業園區等區域的綠化建設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法律、法規對城市綠化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體現地域特色,實現人居環境的自然和諧。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綠化發展目標,加大城市綠化投入。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林草、財政、住建、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水務、文體廣電旅遊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化信息管理系統,健全與自然資源、林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務、文體廣電旅遊等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的長效機制。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綠化法律法規、綠化科學知識和建設生態宜居城市的宣傳,鼓勵、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和城市居民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管護工作,形成全社會關注綠化、支持綠化、建設綠化、愛護綠化的良好氛圍。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本土特色優勢品種的保護和培育,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促進植物品種優良化。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義務,積極參加城市綠化及其保護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資、認種認養、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自然資源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經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審批。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本轄區內城市綠地建設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加強道路、鐵路和城鎮周邊綠化帶的建設,合理設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和區域綠地,並滿足防災避險要求。
第十四條 城市各類綠地實行綠線控制,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線。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城中河流、水庫藍線以外的周邊生態控制區域以及風景名勝區等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劃定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綠地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的規劃綠地面積應當予以補充落實。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注重改善城市整體的生態環境,植物造景應當優先選用耐旱寒、耐瘠薄、抗風沙的本地適生植物,廣泛栽植市樹市花,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
堅持以節水為導向,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資源;充分運用節水造林種草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十六條 鼓勵對具備條件的建築物、圍欄、牆體、高架道路等進行立體綠化。
城市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區域地理氣候特徵,制定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的技術規範,對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 具備綠化條件的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建成生態停車場、停車位。
第十八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臨時綠化要求,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城市規劃區內應當綠化而沒有綠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明確綠化責任,限期綠化。
第十九條 代征綠地屬於城市公共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作他用。
政府儲備項目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代征的城市綠化用地按規定移交給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簽訂《代征綠地移交確認書》。接收單位憑《代征綠地移交確認書》按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並負責進行綠化建設。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和設計及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建設附屬綠地。
附屬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附屬綠地確因季節原因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的,完成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後的八個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地方有關標準和規範。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化管理實行綠化責任人制度。綠化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綠化責任人;
(二)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單位為綠化責任人;
(三)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人為綠化責任人;居住區業主自行管理的,全體業主為綠化責任人;居住區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業主未自行管理的老舊小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綠化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建設期間建設單位為綠化責任人;
(五)臨街建築退紅線區域的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綠化責任人;
(六)其他綠地,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為綠化責任人;
(七)城市綠化工程保修養護期限屆滿前,建設單位為綠化責任人;
(八)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綠化保護和管理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三條 綠化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澆灌、施肥、修剪、有害生物防治、綠化設施日常維護,並做好綠化廢棄物處置;
(二)發現損害城市綠化行為的,及時勸阻、制止、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
(三)植物死亡的,及時予以補植;
(四)發現樹木妨礙交通,危害建築物、相關設施和人身安全的,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五)在危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識;
(六)建立養護管理檔案;
(七)其他法定和約定的有關職責。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城市綠化養護和管理的詳細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專業養護管理單位,實行養護管理社會化,養護標準按照前款執行。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養護管理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對養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占用的城市綠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五日內辦理延期手續。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滿後,占用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恢復城市綠地原狀,經驗收合格後,歸還綠化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擅自砍伐和遷移樹木。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有樹木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落實處置和保護措施,並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遷移樹木的,應當向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樹木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的;
(三)樹木對人身、居住和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
(四)需要移植樹木的其他情形。
申請遷移樹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遷移樹木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產權人或管理人意見等;
(二)樹木遷移方案和技術措施。
建設項目需要遷移樹木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規劃許可檔案或者核准設計批覆、備案確認檔案等;挖掘城市道路需要遷移樹木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行政許可檔案。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樹木無法遷移或者無遷移價值、確需砍伐的,應當事先徵得樹木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向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樹木嚴重影響人身、居住、交通以及市政基礎設施等安全的;
(二)樹木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的;
(三)樹木發生檢疫性或者新傳入危險性有害生物病蟲害的;
(四)因樹木更新撫育需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城市樹木砍伐實施分級審批:
(一)砍伐公共綠地上的樹木和行道樹,砍伐其他綠地上十株以上或者胸徑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樹木,應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砍伐前項規定以外的樹木,應當報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鐵路用地範圍內樹木的砍伐,應當由鐵路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經批准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樹種和地點,易地補植砍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因條件限制無法補植或者補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補植,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條 綠化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樹木進行修枝整形,保持樹形美觀整齊。對影響電力、通信、交通等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修剪;修剪工作應當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在綠化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修剪城市樹木,應當按照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實施。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排危排險確需修剪、遷移、砍伐城市綠地內樹木的,可以先行修剪、遷移、砍伐,並及時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責任人,且應當在險情排除後七日內補辦手續。
第三十二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工作,建立檔案,設立標誌,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備案。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城市古樹名木,保護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分株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管理單位,並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禁止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確需遷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臨時占用綠地、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進行公示,並於工程完工後及時拆除。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占用城市綠地、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及城市綠化工程建設過程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共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樹枝、採摘花果,踐踏花壇或者綠地、草坪;
(二)在樹木或者綠化設施上塗、寫、刻、畫和拴繩掛物,張貼廣告、標語;
(三)放養動物或者進行野炊、宿營等活動;
(四)擅自設定廣告標牌、擺攤設點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廢棄物或者堆放、焚燒物料,硬化樹坑;
(六)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七)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城市綠化、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編制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綠化、樹木種植、養護、管理、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向社會提供技術支持和諮詢服務。
城市綠化不得使用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材料等,不得使用劇毒藥劑。
第三十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城市綠化資源清查,加強監測、評估預警,建立健全城市綠化資源數位化管理系統,對城市綠地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附屬綠地建設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建設的綠地建設預算費用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樹木價值的一至三倍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等其他方式致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樹木價值的五至十倍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在遷移、砍伐樹木或者臨時占用綠地施工現場設立告示牌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城市用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區域綠地以及附屬綠地等。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本條例所稱綠化設施,是指綠地中供人遊覽、觀賞、休憩的各類構築物,以及用於綠化養護管理的各種輔助設施。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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