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城市綠地管理條例

白銀市城市綠地管理條例

《白銀市城市綠地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城市綠地管理,鞏固城市綠地建設成果,創造良好的城市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白銀市城市綠地管理條例》經白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3年8月31日通過,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批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城市綠地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
《白銀市城市綠地管理條例》經白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3年8月31日通過,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20日

條例全文

白銀市城市綠地管理條例
(2023年8月31日白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地管理,鞏固城市綠地建設成果,創造良好的城市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指城市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並賦予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分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
(一)公園綠地主要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遊園等;
(二)防護綠地主要包括衛生隔離防護綠地、道路及鐵路防護綠地、高壓走廊防護綠地、公用設施防護綠地等;
(三)廣場用地主要包括以遊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四)附屬綠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綠地;
(五)區域綠地主要包括風景遊憩綠地、生態保育綠地、區域設施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
第三條 城市綠地管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生態優先、適地適綠,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合理規劃、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地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與城市綠地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綠地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草、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地管理有關工作。
城市園林綠化部門負責為城市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城市綠地建設應當逐步完善綠地系統布局和結構,合理增加城市綠量,提升城市綠地品質,增強城市綠地生態、景觀、遊憩、文化、科教、防災等綜合服務功能。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知識普及和城市綠地管理宣傳,增強人民民眾綠地保護意識。
每年四月的最後一周為本市綠地保護宣傳周。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資、認建、認養、冠名、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地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和舉報方式,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地建設、養護、管理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城市綠地建設、統計、監測和管護水平。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區)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劃定城市綠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城市綠線劃定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確因城市重點基礎設施、重大公共服務設施等公益項目建設需要調整的,應當由原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編制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改變用地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地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需要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木及綠化設施所有權等權屬和其他法定事項登記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城市綠地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建設:
(一)城市公園、廣場等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由所在地的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新建居住區及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鐵路、公路、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別由鐵路、公路管理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綠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配套綠地工程應當按照標準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所屬綠地工程確因季節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同時完成的,交付使用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六條 市、縣(區)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城市綠道建設,依託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等自然資源,打造通廊串聯、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的城市綠道網路。
第十七條 城市綠地建設應當選用節水耐旱、抗病蟲害、耐鹽鹼的植物,合理搭配喬、灌、花、草,廣泛種植市樹市花。
城市綠地建設引進植物種類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疫。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建立綠地管理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和機制,依法查處破壞城市綠地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和城市綠線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拆除違規占用城市綠地的各類構築物和其他臨時建築物。
拆違騰退的城市規劃綠地應當及時綠化。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建設標準規範,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技術規範。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由所在地的城市園林綠化部門養護管理;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商戶周邊建設的附屬綠地,由產權單位和產權人養護管理;
(三)住宅小區內業主共有的綠地,由物業服務人按照契約約定養護管理;
(四)代征代建或者個人捐資、認建、認養的綠地,由所在地的城市園林綠化部門養護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按照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技術規範進行養護管理。
養護管理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辦理期間,原養護管理責任人繼續承擔養護管理責任。
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費用,由養護管理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地內的樹木生長對電力、通訊、架空管線、交通信號等公共設施安全構成影響的,相關權屬管理單位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提出處置申請,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依法予以處置。
居民住宅小區綠地內的樹木生長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通行或者安全的,居民提出處置申請,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指導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相關技術規範進行處置。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故致使城市綠地內的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應急搶險單位和人員可以先行處置,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傾倒垃圾、污水;
(二)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飼養家禽家畜;
(三)損毀護欄、標識牌、地面鋪裝等綠地配套設施;
(四)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樹木花草和損毀城市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徵得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者應當按照規定即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綠地恢復不得低於臨時占用前綠地率標準。
臨時占用的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部門組織進行恢復的,占用者應當承擔相應恢復費用;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占用者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者砍伐城市綠地內的樹木,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內的樹木除外。
經批准許可遷移、砍伐城市綠地內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告示牌,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地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城市綠地內的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國家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市綠地植物病蟲害和疫情監測,指導養護管理責任人做好植物病蟲害防治和疫情處置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城市綠地養護應當節約利用水資源,優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集蓄等非常規水資源,採用微噴、滴灌、滲灌等節水技術,提高水資源使用效率。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情節輕微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擅自砍伐城市綠地內樹木的,由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植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地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中的綠地分類與國家有關綠地分類標準的調整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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