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9年8月26日臨滄市第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鄉鎮規劃區和各類園區的綠化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城市綠化堅持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建管並重、突出特色、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綠化用地供應和公共綠地建設管護經費,促進城市綠化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工作。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城市綠化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標準;
(三)組織開展城市綠化科學研究與創新;
(四)指導、督促、檢查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綠化管理職責。
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及相關行業規範;
(二)負責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綠化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
(四)建立城市綠化管理責任制;
(五)建立綠化資源普查制度和綠化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有害生物防控體系;
(六)執行綠化行業市場誠信管理制度;
(七)培育、套用鄉土樹種及適生植物,推廣節約型、生態型海綿城市綠化;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綠化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路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編制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結合城市的性質、規模、功能、人文、自然條件等,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條件,合理配置各類城市綠地,充分發揮其生態保護、休閒遊憩、社會文化等功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充分體現對城市規劃區林地、水域、濕地等自然生態敏感區域的建設和保護,維護城市地域的自然風貌,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城市綠化生態系統。
第八條 依法劃定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因城市建設或者城市規劃需要調整的,應當由自然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並按照規定報批。因調整綠線減少城市綠地的,應當在新規劃的綠地中補足。綠線調整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保護綠化成果,不得隨意更換綠化喬木及調整綠化區域和減少綠地面積。確需更換綠化喬木及調整綠化區域和減少綠地面積的,應當進行聽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安排綠化用地,其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5%,改建的居住區不低於25%,改建前超過25%的,改建時不低於原有標準;
(二)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不低於35%;
(四)道路交通設施、物流倉儲用地不低於20%;
(五)城市主幹道不低於30%,次幹道不低於20%;
(六)廣場用地不低於35%;
(七)其他用地綠地率不低於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應當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結合各地氣候特點,優先選用本地鄉土樹種,合理配置喬木、灌木、地被和宿根花卉等,體現地域和民族文化特色。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時,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規劃方案進行審查,綠化規劃方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方案。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報批、同時驗收。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 綠化工程建設應當按照規定清理綠化用地,土壤質量、覆土厚度應當與種植要求相適應,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行道樹的種植,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居住區內綠化布局,應當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採光、通風、居住安全等要求。
室外公共停車場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灌)木、
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建設林蔭停車場。
公園、綠化廣場沿街部分,城鎮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管線工程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與綠化樹木保持距離。
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燃氣、市政等單位敷設各種管線和建設公用設施時,應當避讓已有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和施工前應當徵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並在項目建成後恢復綠化;無法恢復的應當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綠化工程和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居住區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顯著位置公布綠地平面圖。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分別報送自然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滿6個月未開工建設,且建設項目用地具備綠化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簡易綠化。
第十七條 鼓勵對已建各類建(構)築物採用
屋頂綠化、牆面綠化、擋牆綠化、坡面綠化、護坡綠化、橋樑綠化等多種形式進行立體綠化。
新建公共建築及高架橋、人行天橋、大型市政設施和擋牆、棚架、邊坡、圍欄等具備立體綠化條件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
立體綠化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建(構)築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第十九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責任區劃分:
(一)市政道路、廣場綠地、公共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代理單位負責,尚未移交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
(二)公路、鐵路、水域及機場等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綠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四)生產經營企業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綠地,由產權單位、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單位負責;
(六)其他綠地、零星樹木以及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綠地、樹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單位。
養護管理主體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移交手續;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前,由原養護管理主體負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市政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占用手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需要移植樹木的,應當一併申請。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按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積歸還,並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的時間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占用時間的,應當按程式另行報批。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的性質。
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綠地性質的,自然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程式調整。
經批准改變綠地性質造成綠地減少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規劃區內補建同等面積的綠地,補建綠地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時,應當將擬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樹木分布情況書面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樹木的處置、保護意見。
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對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並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公共區域的樹木。
因工程建設或者養護管理需要砍伐、移植綠化樹木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將砍伐、移植樹木種類和數量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因搶險救災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確需砍伐樹木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在險情排除或者事件處置後10個工作日內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城市綠化樹木的修剪和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應當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嚴格依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攀折花木、割草取土、放養家禽、放牧捕獵、堆放雜物及燃放煙花爆竹;
(二)開耕種植、掘取樹根、剝取樹皮;
(三)放置危害城市綠化的寄生植物、就樹建房或者搭棚、捆綁樹身、圈圍樹木;
(四)損毀樹木、花草;
(五)損壞綠化標識、圍欄和噴灌、燈光等綠化設施;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未經批准不得有行駛或者停放車輛、露營、踩踏、採摘花果枝葉、設定商業經營服務攤點等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後,未達到相應綠地率標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公示居住區綠地平面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未進行簡易綠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超過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並按照所占面積處每天每平方米2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綠地用地使用性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所建建(構)築物進行依法拆除,恢復原狀,恢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修剪、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擅自砍伐樹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因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樹木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行駛或者停放車輛、露營、踩踏、採摘花果枝葉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設定商業經營服務攤點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因交通或者生產事故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城市綠化設施的,事故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有貪污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議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會議安排,現就《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指導思想、必要性和依據
(一)立法的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要求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不斷提升臨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水平,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有效彰顯地方特色,美化人居環境,鞏固綠化建設成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園林綠化是
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美化城市景觀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生態措施。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城市綠化事業,先後組織開展“潔淨臨滄”行動、“美麗家園建設”和“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行動”等一系列行動,臨滄市中心城(主城區)、雙江自治縣、滄源自治縣成功創建省級園林城市(縣城),鎮康縣成功創建國家園林縣城,鳳慶縣於2019年3月15日經省級專項考評,有望成功創建省級園林縣城。同時,隨著我市城市綠量不斷增長和綠化品質逐年提高,綠化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目前,城市綠化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園林綠化機構職能弱化,現有依據和標準無法指導和推進城市園林綠化工作,這些問題影響和制約著臨滄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出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地方性法規,對推動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規範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加快推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十分必要。
(三)立法的依據。《條例(草案)》主要依據國務院《
城市綠化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雲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參考借鑑了南京、福州、廈門和昆明等地的相關立法經驗,結合臨滄實際起草。
二、起草過程
(一)前期工作階段。根據2018年11月27日市委常委會第76次會議決定及《臨滄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安排部署,市政府成立了《條例(草案)》調研起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同時,
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工作任務、工作步驟、保障措施。
(二)立法調研階段。為推進立法工作,制定出符合臨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聯合組成立法調研組於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8日完成市內外立法調研工作。先後前往南京市、廈門市、福州市、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調研城市綠化管理及立法工作,了解掌握了我市8縣(區)城市綠化工作情況,並聽取了縣(區)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共召開13場座談會,參觀考察78個綠化現場,聽取93個單位、部門對城市綠化工作的意見建議。通過聽、看、問和座談的方式,了解了市內外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及立法工作的做法、經驗和亮點,找準了我市園林綠化重點、難點、短板和立法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文稿起草階段。在組織開展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堅持發展為導向、需求為導向和問題為導向,認真對我市園林綠化工作中難點問題進行研究討論,理順思路,確定《條例(草案)》框架,做到內容詳實細緻。文稿起草組廣泛徵求縣(區)、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建議,共梳理意見建議235條,充分論證後,做到應納盡納。
(四)審核論證修改階段。嚴格按照程式,認真組織召開部門座談會、專家諮詢會、論證會,廣泛徵求意見建議。文稿起草組對各方意見建議進行梳理匯總,對文本進行了修改。3月13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鵬飛同志專門到省人大財經委專題匯報了《條例(草案)》,根據省人大財經委提出的修改意見,再次進行修改完善;4月8日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4月16日,第四屆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務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研究,同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五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共9條。明確適用範圍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部門工作職責;規定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對單位和個人的綠化義務和綠化監督的權利作了規定。
(二)第二章“規劃和建設”,共15條。規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的原則和要求,明確城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綠地率;規範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報批程式,質量監督手續、竣工驗收、工程建設的要求;建立完善信用檔案制度。
(三)第三章“保護和管理”,共10條。劃分各類城市綠地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規範臨時占用綠地,修剪、移植和砍伐樹木的審批程式;對擅自改變綠地性質和損壞城市綠化成果及其設施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四)第四章“法律責任”,共10條。主要針對《條例(草案)》規定中禁止性條款,設定了執法主體和處罰措施。
(五)第五章“附則”,共4條。對城市綠地進行解釋;對綠化建設費用明確了定價部門;城市規劃區外的鄉、鎮規劃區和各類園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查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9年8月26日,臨滄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8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近年來,臨滄市城市綠化數量不斷增長、綠化品質不斷提高,綠化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是,城市綠化工作面臨機構職能弱化、職責不明晰、現有依據和標準無法指導和推進城市綠化工作等問題,制約和影響了綠化事業的發展。制定城市綠化管理地方性法規,對推動綠化事業健康發展、改善城市環境、推進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條例共五章三十八條,內容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在制定過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參與相關論證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已體現在條例中。
法制委員會審查認為,條例符合立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臨滄市的實際。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臨滄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審查。
新聞發布會
11月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鵬飛出席並講話,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殷致宏主持發布會。
《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共五章38條,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個方面,闡述了立法的目的、原則,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等。內容較為完備、權責明晰、規定合理、程式清晰,體現了“綠色”原則,突出地方特色。
楊鵬飛指出,《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於2019年8月26日臨滄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定於2020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是臨滄在環境保護領域開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成果,是臨滄人居環境提升的重要制度保障,為推進美麗臨滄建設,進一步提高城市綠化率,提高綠化管理能力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楊鵬飛要求,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職能職責,認真抓好《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著力抓好《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監督檢查,推動臨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邁上新台階。
市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國榮發布《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重要意義、必要性、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
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等部門負責人就制定《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制定的背景、目的、實施後的打算和關注的重點,市、縣(區)人民政府是否要制定出台具體的實施辦法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雲南日報、雲南經濟日報、臨滄日報社、臨滄廣播電視台、臨滄新聞網、臨翔廣播電視台等新聞單位記者參加新聞發布會。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參加新聞發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