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城市綠化條例

棗莊市城市綠化條例

棗莊市城市綠化條例於2020年6月29日棗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4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棗莊市城市綠化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7/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鎮建成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
區(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市、區(市)綠化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審批服務、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資金。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等民眾性綠化活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種、認養、認建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工作。在不改變產權關係的條件下,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地、樹木花草以及城市綠化設施,並有權對破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愛綠護綠意識。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定期開展城市綠化資源調查,推進智慧化管理。
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與創新,推廣管理養護先進技術,培育適宜本市的植物種類。
第八條 鼓勵建立園林綠化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和修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依法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綠線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調整綠線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綠地規劃用地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綠地規劃用地的,應當就近補足相同等級、面積的綠地規劃用地。
第十一條 新建城區居住區用地周邊公園綠地布局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三百米半徑內應當至少規劃建設一處兩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
(二)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至少規劃建設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
第十二條 城市綠道規劃應當構建公園綠地、山體、河湖水系、生態區和歷史人文空間相互串聯的綠道網路系統,突出健身、休閒、遊憩功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一類居住用地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二類居住用地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建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行政辦公、文化設施、社會福利、娛樂康體、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文物古蹟、宗教等用地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三)體育用地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四)商業、商務、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他服務設施用地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公用設施用地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六)物流倉儲用地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七)工業用地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一款第二至五項中,屬於舊區改造的,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綠地率指標可適當降低,但降幅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城市道路的綠化覆蓋率,紅線寬度大於四十五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三十米至四十五米的,不低於百分之十五;十五米至三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十。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貌區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綠地率、綠化覆蓋率指標確認(計算)辦法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小區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建成後六個月內完成。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需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且不得減少綠化指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具備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明顯位置公示以下內容:
(一)綠化竣工時間、綠地率、綠地面積以及範圍;
(二)綠化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
(三)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工程數字檔案管理系統,及時對竣工後的園林綠化工程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在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園林綠化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鼓勵以居民住宅樓、橋柱、圍欄、棚架、牆體等為載體,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
對位於重要地段或者有城市景觀塑造需要的公共建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中提出立體綠化意見。
第二十條 城區內嚴格控制大面積硬質鋪裝,推廣林蔭停車場、林蔭廣場。林蔭停車場綠化遮蔭面積不低於停車場面積的百分之三十,林蔭廣場綠化遮蔭面積不低於廣場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
第二十一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閒置土地和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次幹道應當建設行道樹綠化帶,行道樹綠化帶一般採取下沉式綠化。行道樹應當選用法桐、國槐、朴樹等高大濃蔭的鄉土樹種,樹下種植灌木或者地被植物。
有條件的應當種植雙排或者多排行道樹,人行道、腳踏車道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九十。
行道樹的修剪應當突出遮蔭功能、景觀效果,形成特色風貌。
第二十三條 建設綠化項目時,禁止大面積單一種植草坪,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喬灌木總量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四條 規劃和建設管線時,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與樹木以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影響樹形完整及其生長,必要時應當對樹木採取保護措施。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綠地,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委託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簡易綠化的綠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養護管理責任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移交手續,資料齊全且符合綠地養護技術規範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接收。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前,由原養護管理責任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範實施養護並做好記錄。發現死亡缺株的,適時補植更新;設施損壞的,及時修復。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因搶險救災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搶險救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老舊小區改造過程中應當保護原有樹木和立體綠化,提升綠化景觀,改善居住環境。
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採取避讓、移植等措施保護原有大型喬木。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在樹木上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擅自架設電線電纜或者照明設施;
(二)損毀草坪綠籬,以剪枝、折枝、剝皮、挖根等方式損壞花卉、樹木,擅自採摘花果;
(三)在花壇、綠地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
(四)擅自在綠地內取土,開墾種植,飼養家禽、家畜、寵物,圍圈樹木;
(五)擅自在距離樹幹一米範圍內埋設影響樹木生長的排水、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等管線或者挖掘坑道;
(六)在綠地內私設墳墓;
(七)在綠地、樹穴內傾倒熱水或者其他影響樹木生長的有毒有害物質,使用水泥、瀝青等硬化樹穴;
(八)損壞樹木支架、欄桿、景觀燈、建築小品、供排水設備等綠化設施;
(九)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養護管理責任人對樹木進行正常養護修剪的,公安、交通運輸、供電、通信等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樹木。確需砍伐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等危及管線、交通安全的,管線管理單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行扶正、修剪;危及人身安全確需砍伐的,砍伐後應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除搶險救災外,砍伐、移植或者大修剪樹木以及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定標誌,註明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以及監督電話等內容。
砍伐樹木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還應當註明批准機關、批准項目、批准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苗木蟲情、病情和疫情的測報、防治工作,推廣生物防治,編制應急預案,加強對城市綠化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主體工程建成後六個月內完成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對建設單位按未完成的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占用期滿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按所占綠地面積並處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壞樹木花草的,處賠償費一至三倍的罰款;造成死亡的,處賠償費三至五倍的罰款;
(二)在綠地、樹穴內傾倒熱水或者其他影響樹木生長的有毒有害物質,使用水泥、瀝青等硬化樹穴的,處每棵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每棵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損壞綠化設施的,處賠償費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並處樹木賠償費三至五倍的罰款;經批准砍伐樹木但未按照規定補植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每棵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損壞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綠地,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和區域綠地。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主要包括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園林設備安裝以及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下單層配套建築、小品、花壇、園路、水系、駁岸、噴泉、假山、雕塑、綠地廣場、園林景觀橋樑等施工。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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