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環城綠道管理條例

棗莊市環城綠道管理條例

棗莊市環城綠道管理條例於2021年6月30日棗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棗莊市環城綠道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8/2
第一條 為了加強棗莊市環城綠道的保護和管理,提升環城綠道的綜合功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環城綠道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和開發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城綠道,是指串聯棗莊環城國家生態公園以及周邊景區、景點、居住區,以遊憩、健身為主,兼具市民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條 環城綠道按照目標功能劃分為骨幹綠道、支線綠道和綠道連線線:
(一)骨幹綠道是指環繞棗莊環城國家生態公園,貫穿連通城市和郊野的主要綠道,包括鳳凰綠道、榴園綠道、青龍綠道、十字河綠道、仙人洞綠道、劉伶台綠道等主要綠道;
(二)支線綠道是指連線骨幹綠道和景區、景點、居住區的綠道;
(三)綠道連線線是指連線不同骨幹綠道之間的道路。
第五條 環城綠道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因地制宜、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市林業和綠化部門是環城綠道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環城綠道規劃和建設計畫、制定管護制度、設定統一標識等工作,對環城綠道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財政、公安、城市管理、審批服務、民政、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環城綠道相關工作。
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環城綠道相關工作,區(市)林業和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推進環城綠道建設、管理、維護和開發利用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轄區內環城綠道相關工作。
環城綠道借用的農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由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林業和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提升借用路段的綠化品質和服務功能。
第七條 環城綠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費用由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市人民政府對建設費用給予補助。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環城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環城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和影響環城綠道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九條 市林業和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城綠道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環城綠道規劃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編制、調整環城綠道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市林業和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環城綠道規劃制定環城綠道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由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為保障環城綠道的基本生態功能,維護各項設施的正常運轉,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環城綠道路沿外側劃定一定範圍作為環城綠道控制區。
環城綠道控制區劃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在控制區邊沿設立固定界樁。
第十二條 環城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化保護帶和綠化隔離帶等綠色生態基底構成的綠廊系統;
(二)機動車道、腳踏車道和步行道構成的道路系統;
(三)停車設施、綠道與其他交通系統的接駁設施等構成的交通銜接系統;
(四)交通信號和綠道指示標識、解說標識、警示標識等構成的標識系統;
(五)驛站、管理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無障礙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等構成的服務設施系統;
(六)雕塑石刻、文化牆、地面噴塗等構成的文化展示和科普教育系統;
(七)景觀元素、觀光遊樂設施、健身設施等構成的遊憩健身系統。
第十三條 環城綠道建設應當利用和依託現有設施,與村莊整治、農林水利工程、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相結合,避免對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造成破壞。
第十四條 市林業和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在環城綠道的出入口、驛站等位置,按照規範統一設定具有引導、指示、解說、警示等功能的各類標識。
第十五條 環城綠道的維護採用政府監管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方式,可以通過委託或者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護單位。
環城綠道維護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環城綠道進行維護,及時修復更換破損、陳舊的配套設施。
第十六條 環城綠道及其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丟垃圾、擅自張貼塗寫刻畫等破壞環城綠道環境衛生以及整體景觀的;
(二)占道經營、打場曬糧、堆放雜物等影響環城綠道正常使用的;
(三)違規搭建臨時或者永久設施、建築物、構築物,違規建墳立碑的;
(四)損壞花草樹木、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的;
(五)破壞環城綠道配套設施的;
(六)擅自野外用火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環城綠道控制區內的土地性質和功能。在劃定控制區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築物以及重點規劃建設項目和規劃道路、橋樑、涵洞等交通設施用地可以保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環城綠道。
建設項目確需占用、挖掘環城綠道的,應當告知林業和綠化主管部門,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屬於農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由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臨時占用、挖掘環城綠道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林業和綠化主管部門根據環城綠道管理需要劃定貨車禁行路段,禁止貨車通行。其他機動車按照限速行駛,注意文明行車,確保行人和腳踏車優先通行。休閒慢行專用路段和建有觀光專用設施的路段,禁止機動車和電動腳踏車通行。
第二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出資、公益植樹、認捐、認養和認管等多種形式,參與環城綠道工作。通過各種方式參與環城綠道工作的,可以在環城綠道配套設施上設定宣傳標識標語。
第二十一條 環城綠道開發利用可以採取公益性與營利性相結合的模式,開展觀光旅遊、森林康養、休閒農業等項目,促進體育、文創、旅遊等多元業態融合發展,提升環城綠道的景觀效益和經濟效益。
健身、科普教育等公益性設施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環城綠道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以及便民服務等活動。
驛站、售賣點、腳踏車租賃、餐飲等服務設施實行市場化經營。經營主體不得改變驛站的主題風格和基本用途。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林業和綠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民政、公安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林業和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農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由交通運輸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環城綠道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編制、調整環城綠道規劃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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