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

2019年12月1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過程,全文內容,

發布過程

2019年12月1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建設宜居城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地、綠化設施保護及種植、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以及其他用於綠化的土地。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實行綠化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的城市綠化工作;州、市(地)、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綠化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同階段的城市綠化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作為城市綠化建設的依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負責監督檢查。
經批准的城市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按原報批程式審批。
第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自治區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結合城市性質、規模、自然條件、基礎情況等,確定本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實施規劃、發展速度,在規劃期限內達到規定的指標。
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應當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規劃安排綠化用地,各類綠地單項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八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照國家規定的指標進行建設的,應當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區域承擔相應面積的綠化補植。
附屬綠地比率低於國家有關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綠化,不得長期閒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區域綠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公用設施用地附屬綠地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建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從城市維護建設費、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中,分別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區域綠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公用設施用地附屬綠地綠化的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按照規定需要綠化的,其工程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工程建設投資,並列入項目投資總概算。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占用綠化用地的臨時設施,清理場地,保障綠化工程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保護和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區域綠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公用設施用地附屬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街道門前三包的綠化,由臨街單位和居民住戶負責;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園等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四)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的綠化,由居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六)居民私有房屋庭院或者宅基地的綠化,由居民負責。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壞城市綠化用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經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十六條 在城市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在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城市綠地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砍伐、損毀城市樹木、綠籬。
確需砍伐城市樹木、綠籬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補植同類樹木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採取補植措施的,補植樹木的胸徑一般不小於5厘米,補植樹木胸徑面積之和為砍伐樹木所圍胸徑面積之和的2-10倍,並保證補植樹木的成活率。
第十八條 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或者交通設施正常使用,確需修剪的,按照兼顧管線、交通設施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修剪費用除城市人民政府已有明確規定外,可按下列原則分擔:先有樹木,後建管線、設施的,費用由管線、設施管理單位承擔;先有管線、設施,後植樹木的,費用由樹木所有人承擔;樹木和管線、設施分不清先後的,雙方平均承擔。
第十九條 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並可享有一定的養護補助,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損壞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掐花、摘果、折枝、剝皮、挖根、攀登;
(二)在樹木上刻字、打釘、搭棚、拴系牲畜、拉繩曬物、架設電線、設定廣告牌、標語牌;
(三)損壞草地花壇、綠籬;
(四)向樹木、花草傾倒有害物質;
(五)在綠地內放牧、挖沙取土、堆放物料、亂倒亂扔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損壞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可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不得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不服從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補植同類樹木,並可處以罰款,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不得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故意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城市綠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發布的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9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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