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條例

1987年9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7年11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87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7年11月21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綠化管理,促進綠化建設,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綠地、林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風景區、遊園、街心花壇及道路和廣場等處的公共綠地。
(二)苗圃、花圃、果園以及用於園林、林業科研生產用地。
(三)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區內的專用綠地。
(四)單位包乾營造管理林地。
(五)鐵路、公路、乾渠兩側和水庫周圍的綠地。
第三條 本市綠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區(縣)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分級負責,實行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
市和區(縣)綠化委員會,分別負責全市和本地區全民義務植樹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市園林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公共綠地和市區綠化植樹工作,烏魯木齊縣和農墾局負責鄉、鎮及農墾團場的綠化植樹工作。
第四條 駐本市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都有綠化植樹、栽花、種草的義務和管護樹木、綠地的責任,都應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完成綠化委員會分配的綠化植樹和管護任務。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本市的綠化建設規劃,應按照烏魯木齊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由計畫部門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六條 市區的綠化規劃由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園林管理部門制定,由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全市的綠化規劃制訂本地區的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共綠地由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建設。
鐵路、公路、煤礦、水庫、乾渠等地的綠化植樹,根據全市統一規劃要求,分別由所屬主管部門負責。
機關、廠礦、學校、部隊的庭院和門前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住宅區的綠化由房屋產權所屬部門負責,由用房單位、住戶和街道辦事處管護。房產權交叉地區的綠化,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和管護,經費由房屋產權所有者和居民分擔。
第八條 各種項目的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除有特殊規定者外,必須達到如下標準。
(一)新建住宅區不得低於30%。其中公共綠地應占用地總面積的10%以上。小區改造的綠地面積,由規劃管理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新建工廠應高於30%。
(三)新建科研、教育、文化、衛生等單位在中心城區的不得低於25%,在新市區及郊區城鎮的不得低於30%。
(四)新建道路、公路的規劃綠地寬度一般不得低於幹線總寬度的20%。鐵路兩側綠頻寬度每側不得少於10米,水庫周圍的綠頻寬度不得少於20米。
(五)舊城區的單位,綠地面積由園林部門同街道辦事處共同核定,限期完成,一般不得低於18%。
以上規定,各級主管部門在審批計畫、設計、施工時,必須嚴格執行。
第九條 凡年滿十一歲至六十歲的男性、五十五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為便於計算,按照每年每人植樹3-5株折合為兩個工日。各單位按在編人員的70%核定參加義務植樹的勞動人數。
對沒有完成義務植樹工日的單位,由區(縣)綠化委員會按所短缺的工日收取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十條 進行各項建設項目(包括小區建設)時,建設資金預算中應包括綠化建設費,金額為基建總投資的1%(不包括設備購置費)。綠化專項經費不準挪作它用。綠地的征、遷與建設用地征、遷同步進行。建設單位應將50%的綠化建設費作為綠化保證金交園林管理部門,未交納綠化保證金的,建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在各項基建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後的第二個植樹年度,由園林管理部門驗收綠化建設。經驗收合格後,退還綠化保證金。
第十二條 道路、巷口的綠化涵管、涵洞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修建。通向單位的路口涵洞,由所在單位負責修建。位置、高程、管徑、長度,要與道路規劃設計一致。
第十三條 綠化用水應貫徹節約的原則,多方挖潛,共同解決。所用渠水按農業、林業用水標準收費;自來水按成本收費;公共綠地的綠化專用水井免收水利資源費。
第三章 花草林木權益的享有
第十四條 保護花草林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綠地和風景區的花草林木屬全民所有。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在院內種植的及按市綠化委員會規劃包乾種植的花草林木屬本單位所有。
(三)集體所有制單位種植的花草林木,歸集體所有。
(四)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共同種植的花草林木,歸共同所有,按雙方簽定的契約分享收益。
(五)城鎮居民在庭院內和門前屋後自費種植的花草林木,歸個人所有。
(六)集體或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花草林木,按承包契約分享收益。
第十五條 國有林地綠地,不得劃給集體所有制單位或非林業單位所有。
第十六條 林地、綠地屬權發生爭議,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林權爭議尚未解決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四章 綠地管理與保護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現有綠地,不準任意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退出。
第十八條 本市所有花草林木,由園林部門統一管理,樹木的遷移、砍伐必須辦理審批手續。自然死亡或因自然原因毀損而無法恢復的除外。
第十九條 遷移、砍伐樹木,胸徑在15厘米以上或雖不足15厘米但一處超過20株的,由市園林管理部門審批;15厘米以下,一處不足20株的,由區、縣園林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電力、電訊、公用、市政等部門新建各種管線,園林部門新種樹木應遵守以下的間距規定:
地下管道電纜的外緣,離行道樹樹幹不少於一米;埋設電桿、消防設備等,離樹幹中心不少二米;高壓輸電線的高度不低於十米。
已建成的綠地和地上地下設施未達到規定的,有關部門應互相協商,妥善解決。
第二十一條 樹木妨礙各種公共設施正常使用,需要修剪或移植時,需經園林部門同意,會同修剪。重點地區和主要道路兩旁樹木修剪過重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準擅自處理或損壞。有關部門因修剪或移植樹木發生爭議時,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二條 凡經批准修建工程,需臨時占用綠地者,要經園林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交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後方可施工,施工中要注意保護施工中綠地和樹木,並按照要求限定工期,完工後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臨街建築的維修施工,必須保護好樹木、花草和渠道暢通。
第二十三條 凡公園、遊園、廣場、花壇、行道樹、林地、花圃、苗圃、果園、風景區,以及機關單位廠礦企業、部隊、營區、居民區、庭院綠地的所有樹木、花卉、草坪和一切綠化設施(包括園林建築、溫室、欄桿、標誌牌及綠化專用水庫、水井、渠道、閘門、涵洞等)均應嚴加保護,不得損壞。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所屬地區綠化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各級園林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不按批准的規劃建設綠地或建設項目完工後,逾期未完成綠化任務的,責令限期完成,限期已滿仍未完成的,按綠地建設費用或完成綠化任務所需費用的一倍處以罰款。
(二)臨時占用綠地超過批准時間不退還,或竣工後未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按綠地建設費用的一至二倍處以罰款。
(三)侵占林地、綠地的,責令立即退出,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者,並按林地綠地建設費用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改變林地、綠地用途及毀林基建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以侵占綠地論處,按前款規定罰款。
(五)隨意損壞、刻畫樹木,在樹旁、綠地內傾倒垃圾或廢渣、廢水,堆放雜物,挖坑取土,借樹搭棚,踐踏草地、苗地、花壇,以及牧放牲畜啃傷樹木花草的,除向權屬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外,情節嚴重的,可按所造成損失的一至二倍處以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砍伐、遷移樹木的,除賠償樹木權屬者的經濟損失外,對直接責任者可並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涉及損壞樹木、綠地、園林設施的交通事故時,應通知園林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分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提請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破壞園林設施、盜砍樹木、盜剪名貴樹枝、偷竊苗木和花木盆景的。
(二)抗拒、阻礙園林管護人員依法執行綠化管理任務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超越職權發放移植、砍伐樹木許可證,變更林地綠地許可證,或在基本建設中未落實綠化經費和綠地面積未達到規定比例而擅劃紅線,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園林管理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15天內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一次。對複議裁決仍然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園林管理部門申請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收取的義務植樹綠化費全部上交市財政,由市綠化委員會統一掌握,作為城市綠化基金,用於公共綠地建設。
綠化賠償費、綠地臨時占用費,由園林管理部門或權屬單位收取,必須用於恢復綠地、設施及綠化建設,不準挪作他用。
各種罰款一律上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10%的比例返還園林管理部門,用於綠化建設。
單位繳納的罰款、賠償費、義務植樹綠化費,企業在利潤留成、企業基金或稅後積累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事業費或管理費內列支,個人繳納的賠償費、罰款、義務植樹綠化費不得報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賠償費、臨時占用綠地費的標準,由園林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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