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辦法在2003.07.03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7.03
- 實施時間:2003.09.01
經2003年7月3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植物的保護、利用、培育種植、科學研究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原生地天然生長的防風固沙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和其皮、根、莖、花、果及其衍生物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草原上的野生植物除外)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野生植物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資源保護髮展規劃時,應當明確維護和改善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植物資源的內容。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培育種植珍貴、稀有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種植野生植物已經形成規模化生產的,禁止採集同類珍貴、稀有野生植物。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野生植物資源的種類、數量、生長和分布狀況等進行調查,並建立資源檔案。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野生植物監測體系,對野生植物資源進行監測,掌握野生植物資源的動態變化,並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對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
第八條 建設項目對野生植物生長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評價;對其生長造成威脅的,應當就地採取拯救措施,必要時,應當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採取遷地保護措施;對其可能造成毀滅性破壞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興建建設項目。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野生植物生物學特性和資源消長情況,確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採區;在野生植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區域,實行封育保護,每次封育期限不得少於3年。
確定禁采期、禁採區和封育期,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告。
禁止在禁采期、禁採區和封育期內採挖野生植物。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結果,於每年年底以前向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年度適宜採集的野生植物的種類、數量的方案,經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由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自治區野生植物年度採集限額。
第十一條 在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分布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在其他區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點或者設定保護標誌。
第十二條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名錄由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三條 限制採集自治區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需要,採集自治區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經採集地縣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向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採集證。
採集自治區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應當經採集地縣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向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採集證。
採集珍貴野生樹木或者採集林區、草原上的其他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審核、審批採集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負責簽署審核意見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報送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發給採集證;不符合規定的,及時通知申請人。確需延長審批時間的,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三)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採集證,應當抄送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野生植物年度採集限額,核發採集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採集證必須載明持證人年度採集野生植物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不得偽造、轉讓、倒賣採集證。
第十六條 取得採集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採集證和採集規範的要求進行採集。
採集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採集作業完成後10日內,向採集地縣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
第十七條 出售、收購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向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准,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出售、收購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批准檔案應當載明野生植物的物種名稱或者亞種名、數量、期限、地點以及獲取方式、來源等內容。
出售人工培植的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持有採集地縣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地證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採集、出售、收購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義務,對破壞野生植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野生植物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興建建設項目或者擅自興建建設項目,對野生植物造成毀滅性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集野生植物造成植被破壞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植被;拒不恢復或者恢復植被不符合規定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所需費用由植被破壞者支付。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採集證或者未按照採集證和採集規範要求採集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採集證的,並可以吊銷採集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轉讓、倒賣採集證或者有關批准檔案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售、收購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越權發放採集證、濫發採集證或者出具虛假產地證明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