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綠化條例(送審稿)

為增強立法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切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武威市城市綠化條例(送審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1年12月25日前,提出相關意見。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威市城市綠化條例(送審稿)
  • 實施地區:武威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生產和生活環境,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對城市綠化及其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綠化原則】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直護並重、因地制宜,體現地域特色,實現人居環境的自然和諧。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加大城市綠化投入。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轄區內有關的綠化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域內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林草、財政、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體廣電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化信息管理系統,健全與自然資源、林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務、文體廣電等部門和單位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的長效機制。
第七條【服務與宣傳倡導】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的服務指導,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城市綠化的重要意義,普及科學綠化知識,倡導節儉務實的綠化風氣,形成全社會關注綠化、建設綠化、愛護綠化的良好氛圍。
第八條【科學研究】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本土特色優勢品種的保護和培育,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促進植物品種優良化。
第九條【公眾參與】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義務,積極參加城市綠化和保護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資、認種認養、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工作。
第十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城市綠化及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十一條【表彰獎勵】對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編制主體】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批前,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徵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經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審批。
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結合本縣(區)實際,編制縣(區)城市綠地建設規劃,在徵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編制原則】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本市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加強道路和鐵路兩側、河邊和城鎮周邊綠化帶的建設,合理設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和區域綠地,並滿足防災避險要求。
縣(區)綠地建設規劃應當確定各類綠地的功能形態、建設標準和分期建設計畫。
第十四條【綠線劃定】城市各類綠地實行綠線控制,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城中河流、水庫藍線以外的周邊生態控制區域以及風景名勝區等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劃定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綠地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的規劃綠地面積,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補充落實。
第十五條【綠化建設原則】城市綠化建設應當注重改善城市整體的生態環境,植物造景應當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
堅持以雨養、節水為導向,合理利用水資源,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洪)水等水源。科學運用集水、節水造林種草技術。優先選用耐乾旱、耐瘠薄、抗風沙的本地適生植物進行綠化。
居住區綠化應當合理布局,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並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採光、通風、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條【立體綠化】城市綠化應當保留歷史特徵和自然風貌,因地制宜。鼓勵公共建築、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樓、適宜的居民住宅樓等建築,在符合建築規範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立體綠化鼓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實施立體綠化應當確保其所附建(構)築物、相鄰區域設施和通行的安全。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地理氣候特徵,制定立體綠化所需的技術規範,對立體綠化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生態停車場(位)】具備綠化條件的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建成生態停車場、停車位。
第十八條【臨時綠化要求】城市道路綠化作業要求和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臨時綠化要求,按照《武威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執行。
城市內應當綠化而沒有綠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明確綠化責任,限期綠化。
第十九條【地下空間開發】古樹名木保護範圍以及已建成城市綠地的地下空間,原則上不得開發利用。因實施市政交通等基礎設施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題論證。
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規定,保證古樹名木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生長、綠地使用功能和遊憩安全。
第二十條【代征綠地】代征綠地是城市公共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作他用。
政府儲備項目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代征的城市綠化用地按規定移交給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簽訂《代征綠地移交確認書》。接收單位憑《移交確認書》按相關法規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並負責進行綠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附屬綠地】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建設附屬綠地。
附屬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附屬綠地確因季節原因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的,完成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後的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建設與設計要求】城市綠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綠化責任人】城市綠化管理實行綠化責任人制度。綠化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綠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府確定的單位為綠化責任人;
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單位為綠化責任人;
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綠化責任人;居住區綠地業主自行管理的,全體業主為綠化責任人;居住區綠地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業主未自行管理的老舊小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綠化責任人;
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建設期間建設單位為綠化責任人;
臨街建築退紅線區域的綠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其他綠地,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為綠化責任人。
城市綠化工程保修養護期限屆滿前,建設單位為綠化責任人。
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綠化保護和管理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四條【綠化責任人職責】綠化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澆灌、施肥、修剪、有害生物防治、綠化設施日常維護毛,並做好綠化廢棄物處置;
發現損害城市綠化行為的,及時勸阻、制止、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
植物死亡的,及時予以補植;
發現樹木妨礙交通,危害建築物、相關設施和人身安全的,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在危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識;
建立養護管理檔案;
其他法定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養護標準和養護社會化】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和養護定額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專業養護管理單位,實行養護管理社會化,養護標準按照前款執行。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養護管理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對養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改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七條【臨時占用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限不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五日內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人應當及時歸還並恢復綠地。
占用人應當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占用綠地契約,按照批准的面積和期限使用城市綠地;占用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相關綠化修復、養護、管理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樹木和設施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禁止擅自砍伐和遷移樹木。
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有樹木的,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有樹木的,城鄉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落實處置、保護措施,並接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砍伐樹木申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樹木無法遷移或者無遷移價值、確需砍伐的,應當事先徵得樹木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向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樹木對人身、居住和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
樹木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的;
樹木發生檢疫性或者新傳入危險性有害生物病蟲害的;
因樹木更新撫育需要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批准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樹種和地點,易地補植砍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因條件限制無法補植或者補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補植,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條【砍伐樹木審批】城市樹木砍伐實施分級審批:
砍伐公共綠地上的樹木和行道樹;砍伐其他綠地上十株以上或者胸徑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樹木,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砍伐前項規定以外的樹木,報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市和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鐵路用地範圍內樹木的砍伐,由鐵路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申請砍伐樹木的,應當提交擬砍伐樹木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產權人或管理人意見和樹木補植計畫或者補救措施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遷移城市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遷移樹木的,應當向市或者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城市建設需要;
樹木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的;
樹木對人身、居住和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
需要移植樹木的其他情形。
申請遷移樹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擬遷移樹木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產權人或管理人意見等;
建設項目需要遷移樹木的,提交規劃許可檔案或者核准設計批覆、備案確認檔案等;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提交有關行政許可檔案。
樹木遷移方案和技術措施。
第三十二條【樹木修剪】城市綠化責任人和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樹木進行修枝整形,維護冠容。樹枝危及架空管線安全,遮擋交通信號等妨礙交通或者影響道路照明的,應當及時修剪。
修剪城市樹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實施。
第三十三條【緊急排險告知】因緊急排危排險確需修剪、遷移、砍伐城市綠地內樹木,可以先行修剪、移植、砍伐或者臨時占用,並及時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責任人,且應當在險情排除後七日內補辦手續。
第三十四條【古樹名木保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樹名木的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工作,並建立檔案,設立標誌,並按國家相關規定備案。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城市古樹名木,保護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實際情況分株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管理單位,並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確需遷移二級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一級古樹名木的,應經省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遷移、砍伐、占用的公示】下列事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告示牌,向社會公示:
遷移或者砍伐樹木;
臨時占用綠地。
第三十六條【事中事後監管】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占用城市綠地和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及城市綠化工程建設進行事中事後監管,並建立綠化工程質量安全和誠信行為動態監管體制。
第三十七條【綠地禁止行為】城市公共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攀樹折枝、損壞樹木花草,踐踏花壇或者綠地、草坪;
在樹木或者綠化設施上塗、寫、刻、畫和拴繩掛物,張貼廣告、標語;
放養動物或進行燒烤活動;
擅自設定廣告標牌、擺攤設點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或者堆放、焚燒物料,硬化樹坑;
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管理秩序的。
第三十八條【立體綠化恢復】公共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上建成的立體綠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改建、擴建或者修繕的除外。
公共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改建、擴建或者修繕完成後,被占用、拆除的立體綠化應當予以恢復。
第三十九條【生物疫情防治】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編制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綠化、樹木種植、養護、管理、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向社會提供技術支持和諮詢服務。
城市綠化禁止使用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材料等,禁止使用劇毒藥劑。
第四十條【綠化資源清查與評估預警】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綠化資源清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城市綠化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預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法律適用】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公務責任】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附屬綠地未按期完成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附屬綠地建設的,由市或者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建設的綠地建設預算費用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四條【綠化責任人未依法履職責任】綠化責任人未依法履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五項規定的職責,造成管護綠地損害的,由市或者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擅自占用綠地有關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處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超過期限占用綠地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自超期占用綠地之日起,處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占用綠地期滿後未恢復綠化原狀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擅自砍伐、遷移樹木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由市或者縣(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樹木砍伐或者遷移前價值的三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砍伐、遷移古樹名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砍伐一級古樹名木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二級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遷移一級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遷移二級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未依法設立告示牌責任】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在遷移、砍伐樹木或者臨時占用綠地施工現場設立告示牌的,由市或者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管理秩序責任】在城市公共綠地範圍內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禁止的行為,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管理秩序的,由市或者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占用、拆除城市立體綠化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占用、拆除公共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上建成的立體綠化,或者公共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改建、擴建或者修繕完成後未恢復被占用、拆除的立體綠化的,由市或者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占用或者拆除立體綠化面積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相關釋義】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種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綠地以及附屬綠地等。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本條例所稱綠化設施,是指綠地中供人遊覽、觀賞、休憩的各類構築物,以及用於綠化養護管理的各種輔助設施。
本條例所稱立體綠化,是指以建築物、構築物為載體,以植物為材料,以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沿口綠化、棚架綠化等為方法的綠化形式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代征綠地,是指按照建設單位代替城市政府負責征地、征地補償安置、土地平整、具備綠化條件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管理的規劃城市公共綠地。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道路附屬綠地。
第五十二條【適用期限】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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