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寧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華寧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由華寧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寧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華寧縣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雲南省城市綠化辦法》、《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華寧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華寧縣城規劃區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寧州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提高城市綠地率和綠化水平。
第四條 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的指導及管理工作。
寧州街道辦事處、住建、林業、水利、環保、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推廣,運用節水、節地、節能、節材等新技術,建設節約型園林。
第六條 開展園林單位、小區和綠化先進單位等創建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綠化建設,認建、認養、認管城市綠地和樹木,栽植紀念樹。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市綠化及設施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納入縣城總體規劃,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九條 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均衡合理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確保服務半徑達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綠地)的要求,使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5%以上,綠化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到9平方米以上,生產綠地面積不得低於建成區總面積的2%。
第十條 城市綠化建設突出地方特色,注重鄉土樹種的培育和運用, 以植物造景為主,喬灌花草合理配植;綠地內樹木覆蓋面積不得少於綠地總面積的70%;充分利用牆面、屋頂、邊坡等進行立體綠化,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
第十一條 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劃定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即綠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包括道路建設和河道建設),應提交綠化方案並經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商品住宅用地:新區不低於30%,舊區不低於25%;
(二)賓館、飯店用地:新區不低於35%,舊區不低於30%; (三)金融、商務辦公用地:新區不低於30%,舊區不低於25%;
(四)文化、娛樂用地:新區不低於35%,舊區不低於30%;(五)商業用地:新區不低於30%,舊區不低於25%;
(六)其它公共設施用地:新區不低於30%,舊區不低於25%;(七)危險品倉儲用地:新區不低於40%,舊區不低於35%;
(八)一般倉儲用地、一般工業用地一般不安排綠地,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不得超過20%;
(九)其它建設項目綠地率:新區不低於30%,舊區不低於25%;
(十)新建城市道路的綠地率:紅線寬度≧50米的,不低於30%;紅線寬度在40-50米之間的(包括40米),不低於25%;紅線寬度在30-39米之間的(包括30米),不低於20% ;紅線寬度在15-29米之間的(包括15米),不低於15% ;紅線寬度<15米的,不低於8% ;園林景觀路道路綠地率不低於40%;
(十一)擴建、改建道路的綠地率:主幹道不低於25%,次幹道不低於15%;
(十二)新建各類公園,綠地面積不少於公園總用地面積的70%;
(十三)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河道應當按本縣綠地系統規劃及相關規定建設綠地。
新區和舊區的範圍按城市規劃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垂直綠化、屋頂綠化及嵌草磚場地按下列規定計算綠地面積:
(一)垂直綠化、陽台綠化、可移動的盆栽,不計算綠地面積;
(二)有雙排密植(株距≤4米)喬木、灌木的嵌草磚場地,按場地面積的30%計算綠地面積;以花架形式進行立體綠化的嵌草磚場地,按場地面積的20%計算綠地面積;僅種植草坪、灌木及種植喬木達不到以上要求的嵌草磚場地按場地面積的15%計算綠地面積;
(三)喬灌花草合理配置的屋頂花園,平均覆土(或其它種植材料)厚度不低於0.9米的,按屋頂花園總面積的50%計算綠地面積。平均覆土(或其它種植材料)厚度介於0.45-0.9米間的,按30%計算綠地面積,平均覆土(或其它種植材料)厚度低於0.45米的不計算綠地面積;
(四)地下、半地下停車場或地下構築物頂板上的綠化,覆土(或其它種植材料)厚度不低於1.2米的,按100%計算綠地面積,覆土厚度低於1.2米的按屋頂花園的標準計算綠地面積。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將綠化費用納入投資預算,項目竣工綠化總投資不得低於項目綠化審批投資預算。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在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配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線範圍內的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後,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綠化資質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恢復綠地原狀。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確需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報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對造成損失的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電、供排水、供氣、供暖、電信、網路、有線電視等單位架設、鋪設、維修管線時,應當避讓城市綠地,確實無法避讓的,報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對造成損失的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城市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挖掘、取水、採石、取土;
(二)在綠地內設定營業攤位或廣告牌;
(三)在綠地內堆放物料,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四)依樹搭棚、蓋房或圍圈樹木;
(五)攀折花木、採摘花果、損壞草坪;
(六)對樹木剝皮、挖根、釘拴、劃刻;
(七)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管轄範圍內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建立檔案、設定標誌,確定保護等級,劃定保護範圍,制定養護管理技術規程,加強監督和指導。
古樹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是該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引入本縣的苗木、花卉、籽種和其它綠化繁殖物種,應當持有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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