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麗江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是2019年5月30日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國家園林城市標準》《雲南省城市綠化辦法》《麗江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麗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總體規劃區內各類公園、道路、防護隔離帶、居住區、辦公區、生產區等進行植樹、栽花、種草等。
本辦法所指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都屬於城市綠地。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和草原、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城市綠化用地和建設、維護資金。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城市綠化成果和勸阻、投訴、舉報損害城市綠化行為的權利,有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保護綠地、樹木花草及綠地設施的義務。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共建共享、嚴格保護的原則,注重植物景觀營造、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鄉土植物套用,突出歷史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布局、用地面積,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綠地,應當確定城市綠地系統海綿體功能、防災避險體系、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規劃目標。
批准後的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凡是規劃確定的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九條 建設項目綠地率控制指標為:
(一)舊城改造區、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項目不低於25%;
(二)新建交通樞紐、倉庫等不低於20%;
(三)新建開發區、住宅、科研機構、事業單位、賓館(酒店)、飯店、體育場(館)、大型公共建築不低於35%;
(四)醫院、療養院、高等院校不低於40%;
(五)工業用地等有特殊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城市道路綠化,要按照現行的《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根據道路紅線寬度進行控制。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於40%;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30%;紅線寬度在40米至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5%;紅線寬度小於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0%;
(七)城市廣場綠地率不低於65%。
(八)其他建設工程不低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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