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昆明市城鎮園林綠化管理條例是1985年昆明市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鎮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5]118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5-07-24
  • 生效日期:1985-07-24
  • 檔案來源:昆明市城鎮園林綠化管理條例(1985年7月24日 昆政發〔1985〕118號)
詳細內容
城市園林綠化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城鎮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園林綠化的社會效益,以便更好的綠化城鎮,美化市容,為城市人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工礦辦事處)和綠化委員會要加強對城鎮園林綠化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民眾開展城鎮義務植樹、栽花、種草活動,努力擴大綠地面積,提高綠化水平。
第二條昆明市園林綠化管理按市、縣(區)、辦事處(鎮)、居民委員會四級管理體制,實行業務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塊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
昆明市園林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鎮園林綠化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園林綠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主管城鎮園林綠化的建設、管理,並指導督促檢查各縣(區)、辦事處、各部門的園林綠化工作。
縣(區)園林城建部門,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工作,業務上受市園林局指導,負責本縣(區)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並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工廠、機關、學位、部隊等社會團體內部庭院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工礦)在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主管城鎮綠化的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街、巷居民點、工廠、機關、學校、部隊等社會團體內部庭院的綠化工作,完成市、縣(區)園林部門交辦的各項綠化工作任務。
駐昆明市、縣(區)內的中央、省、市機關、團體、工礦、部隊、學校應認真執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包園林綠化,包清潔衛生、包市容秩序),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發動民眾,就地就近將三包任務落實到沿街單位、商店、住戶。三包責任戶對損傷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個人有權向辦事處,園林部門報告處理。三包責任戶對完成綠化任務有困難者,管理部門可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委託綠化專業隊伍代行完成綠化種植和養護管理任務。
第三條城鎮現有綠地和已規劃預留的公共綠地、園林綠化生產用地、公園、名勝區花圃、苗圃等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用途,自行圈圍,毀壞綠地,搭棚建房。已被占用的要按國家規定無償退還。如確因建設需要占用綠地,須申報市園林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並補償同等土地面積的綠地和綠地重建費用。因施工需臨時占用臨街綠地,由建設單位持上級有關批准檔案,向市園林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發給許可證,並按規定繳納綠地占用費及綠化保證金後方能施工。經批准占用的單位,應採取措施保護行道樹,占道物資及腳、手架離行道樹不得少於五十公分。
第四條城鎮在新建、改建工程進行時,綠化及主體工程要同時進行規劃和設計,市、縣(區)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查建設方案時,應會同園林部門審查綠化設計方案,在市區要求綠化面積一般應占建設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二十五;郊區綠化面積要求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五--三十。現有單位和住宅區,綠化面積低於上述要求仍有空地的,應留夠綠化面積後,才可進行其它建設。新建城市幹道綠地面積不得少於道路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條在城鎮進行各項基本建設時,應在建設資金預算里安排綠化建設費,其餘額應為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三(包括小區建設),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執照前,就先向園林管理部門交付基建工程總額預算百分之二的綠化保證金,否則不發給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後,綠化工程由園林部門驗收合格,再退還保證金;若不按期完成綠化建設或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者,則將綠化保證金的60%用於該單位的綠化工程投資,40%用作城鎮公共綠地的建設投資。綠化工程的完工時間,不得晚於基建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第六條昆明市各公園、名勝區、苗圃、花圃、廣場、小遊園、城市街道、環城公路、通往風景名勝區主要公路幹道護路林、綠化樹木、河堤林、鐵路護路林及公房居民區綠化樹,由國家依靠專業隊和發動民眾義務勞動栽種的均屬國家所有;由公路、鐵路主管部門負責綠化管理的,樹權和收益歸上述部門所有。各單位庭院內的樹木、解放前種植的均屬國家所有;解放後各單位新種植的,樹權和收益均屬單位所有。私人庭院自費種植的樹木,樹權和收益歸個人所有。進無論國家、單位、集體、個人所有的樹木,一律不準任意砍伐,必須砍除時,應按規定手續報批。
第七條保護樹木,人人有責。對城市的樹木花草,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許破壞。不準擅自砍伐樹木或圍樹建房;不準在綠地、花壇四周擺攤設點;不準折枝剝皮、刻劃樹木及採摘花果;不準在行道樹根部堆碼河沙、石子、石灰、水泥等建築材料。
第八條凡因基建、人防、通訊、供電、給排水、鋪設管道等,需要修枝打頂、截根、移栽、砍伐、更新樹木(含花灌木)者,無論樹木所有權屬誰,均應由有關單位、個人事前提出申請,報市園林局審查批准,交付綠化保證金,領取“許可證”後,方能施工,同時嚴格執行“砍一栽三”的規定,由單位或個人負責綠化補和撫育管理,並保證成活,經園林檢查合格後,退還保證金。
古樹名木,嚴禁砍伐和破壞。生長在城市和風景區內的古樹名木,由園林部門負責維護管理,散布生在單位庭院內的,由各單位自選管理養護,園林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九條園林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公共綠地的建設和管理。應保持自然風景區面貌完整,公園、風景區應按解放後接管範圍,標明界區,封山育林。公園和風景區,不準設立工廠和機關單位,防止污染水源、空氣、進入公園,風景區的各種商業網點,應服從園林部門的統一安排和管理。不得亂建有礙觀瞻,損害自然景觀的建築物和構建物。
城鎮街頭綠地、行道樹、街心花壇、小遊園內的樹木花草,市、縣(區)城建、園林等有關部門應負責做好鬆土、施肥、澆水、除草、除蟲、修剪整形、補栽、回收枯死樹木等養護管理工作,保持花木繁茂,園容整潔美觀,設施完好。
第十條花圃、苗圃的建設是園林綠化的基礎。市、縣(區)兩級園林部門要有計畫地擴大苗圃、花圃基地;廠礦、機關、學校、部隊等單位要充分利用空地發展苗木生產,力爭城市綠化做到苗木花草自給。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園林綠化、園林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分別進行批評教育。
1、搖樹、爬樹、攀枝、摘花、采果、穿行綠地、翻越欄桿、踐踏花壇草坪的;
2、依樹搭棚、圈圍樹木、剝皮挖根、樹上拴鐵絲、釘釘子、鐵箍掛牌、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刻畫樹皮、損害護樹樁架的;
3、在公園、風景名勝區、苗圃、花圃狩獵捕鳥、釣魚、逗打恫嚇動物、傷害動物致殘致死,水池內投放污物或洗澡、毀林、挖藥、割草、取土、堆物、採石、埋墳、燒紙、挖壕野炊、開荒種地、傾倒垃圾的;
4、在樹下、綠地內擺投攤點、明火設灶、烘烤樹木、花卉,傾倒廢水殘渣,治理“三廢”不力,危害樹木生長或造成死亡,機械、車輛撞傷、撞倒樹木及園林設施的;
5、未經園林部門批准擅自砍伐、修剪、移動綠化樹木,雖經批准砍伐而超出砍伐量的;
6、自行拆毀護欄占用綠地,盜伐城市綠化樹木、庭院樹木,損害古樹名木或名貴花卉以及其它損壞園林綠化和設施等行為,阻擾管理人員正常行使職權的。
凡屬上述違章,態度惡劣,影響極壞,應加倍處理。單位無故拖欠繳納賠償費、罰款由園林部門配合單位主管部門處理;個人拒交者由所在地區或單位扣交;如不按期交納拖延一天加收5%的滯納金,單位拒交賠償或罰款的,責成園林部門委託當地銀行在其帳戶內扣交。
第十二條對於城鎮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揭發破壞園林綠化有功的人員,按其貢獻大小,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十三條各級公安、城市規劃建設、市政管理、工商行政、教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與園林部門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好城鎮園林綠化工作,造福人民。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昆明市革委會頒發的昆革〔1980〕64號《昆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同時作廢。過去頒發的有關“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與此不符者,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本《管理條例》由昆明市園林局負責實施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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