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園條例

《昆明市公園條例》是昆明市為了加強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豐富人文景觀,為公眾創造良好的休閒娛樂場所而制定的條例,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人大常委會公告:,昆明市公園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審查報告,

昆明人大常委會公告:

昆明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
《昆明市公園條例》於2010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0年11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12月6日

昆明市公園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豐富人文景觀,為公眾創造良好的休閒娛樂場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遊覽、觀賞、休憩等功能,有完善的設施和良好的綠化環境,向公眾開放、遊園面積在0.5公頃以上的場所。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公園的建設資金由政府財政投入和社會籌集。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公園管理工作。
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公園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公園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公園的等級和類別由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

第六條

市、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綠地系統規劃,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公園發展規劃,確定公園建設用地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批准的公園發展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七條

已建成公園和規劃預留的公園用地,實行城市綠線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八條

公園建設應當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實施,並符合公園設計規範。
兒童公園、動物園、遊樂公園綠地面積不得小於總用地面積的70%;其他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小於總用地面積的80%。已建成的公園,綠地面積未達到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公園出入口、主要遊覽道路、主要景點出入口及公共廁所等應當設定無障礙設施。
禁止在公園內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九條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公園保護範圍。
公園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外形、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十條

因公共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後,報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公園的綠化養護、衛生保潔、安全保衛等事項可以採取社會化方式運作。

第十二條

公園內的遊樂設施應當執行安全運營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技術評估,遵守操作規程,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狀態。
公園內的文物古蹟保護區禁止設定遊樂、康體等設施。

第十三條

公園內供遊客遊覽、休憩的亭、台、廊、榭等開敞和半開敞式園林建築,不得改變其功能和用途。

第十四條

遊客進入收費公園應當按照規定購買門票。
殘疾人、現役軍人、老年人、兒童、學生等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門票優惠。

第十五條

遊客應當愛護公物、愛護環境、文明遊園;遊客自行組織的娛樂活動,應當遵守公園的管理規定、不得妨礙他人遊覽、休憩。

第十六條

在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園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經營,不得遊動叫賣和強行兜售商品。
公園內經營場所設定門頭招牌,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未經公園管理單位允許,任何車輛不得駛入公園。

第十八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樹木、山石上攀爬、塗寫、刻劃、吊掛、晾曬、張貼;
(二)翻越圍牆、欄桿、綠籬;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雜物;
(四)在禁止區域吸菸、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非游泳區游泳、非垂釣區垂釣、非宿營區宿營;
(六)取土採石,採挖植物,攀折花木,損毀草坪和樹木;
(七)焚燒雜物,傾倒污物、污水;
(八)捕捉、恐嚇、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餵區投餵動物;
(九)其他損害公園環境、設施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突發事件的具體應急預案,做好防風、防雷、防火、防澇等工作;
(二)保持公園園容整潔、美觀,設備設施完好;
(三)合理確定遊客容量和遊覽路線,制定疏導遊客的具體方案,設定路標路牌、公共服務、安全警示等標識;
(四)建立動植物保護工作機制,健全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珍稀動植物的保護和管理檔案,並實施動態管理;
(五)公示公園門票價格、優惠辦法和開放時間;
(六)在公園出入口明顯位置設定遊園示意圖、公園簡介、遊園須知;設定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珍稀動植物簡介;
(七)協調各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園內治安管理、環境衛生、飲食安全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四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公園管理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應購門票價款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七)、(八)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園管理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遊客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

在公園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昆明市公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0年10月28日經昆明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0年11月1日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11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近年來,昆明市的園林綠化工作發展很快,城市公園數量快速增長。2010年,昆明市獲得了“國家園林城市”稱號。為進一步提高公園管理水平,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同時,為了應對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制定相關法規予以規範。目前,國家尚未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全國4個直轄市、17個省會城市通過有類似的條例。昆明市根據年度立法計畫,借鑑外省市的做法,結合昆明市的實際情況,起草了《昆明市公園條例(草案)》。通過廣泛徵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反覆修改後,經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通過。
法制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為《條例》立法思路清晰、結構合理、內容全面,對昆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用地保障、環境保護、管理責任以及行政處罰等方面做了明確和細化規定,有利於公園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符合昆明市的實際,對鞏固“創園”成果、改善市容市貌、更好地發揮公園各項功能、為市民服務具有重要作用。《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符合相關上位法精神。昆明市對《條例》進行一審、二審期間,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多次提前介入了對法規的修改和論證工作,所提意見、建議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中已基本被採納,審查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昆明市公園條例》請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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