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市綠化辦法

雲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發布的第104號檔案。有關城市綠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城市綠化辦法
  • 外文名:The method of urban greening in Yunnan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
  • 發布日期:2001-08-20
簡介,具體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簡介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
【發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2001-09-01
(2001年6月14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提高城市綠化水平,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公園、道路、防護隔離帶、居住區、辦公區、生產區等地進行栽樹、種花、植草等。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都屬於城市綠地。

第四條

全省城市綠化的主要目標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規劃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0%以上,綠化覆蓋率達到35%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規劃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5%以上,綠化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鼓勵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優選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創建園林城市。

第六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
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綠化實行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做到市區綠化與郊區綠化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綠化相結合,城市綠化與城市建設、保護生態相結合。

第八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國家綠化指標編制城市綠化專業規劃,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城市綠化專業規劃應當明確劃定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實施城市綠化綠線管理制度。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綠化專業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化專業規劃制定庭園綠化計畫,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創建園林式單位。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苗木應當選用列入《雲南省城市綠化樹種名錄》中的樹種,其中地方特色樹種的苗木數量占所選用樹種苗木總量的60%以上。城市道路行道樹應當選種胸徑在6厘米以上的大苗。
《雲南省城市綠化樹種名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編。

第十二條

城市綠地按照下列規定建設: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道路綠地由園林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舊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區的綠地,由開發單位負責;其他居住區綠地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工程應當將綠化費用納入投資預算,配套的綠化工程應當同步設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的二個月內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在綠化工程竣工後方可進行。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應當根據綠化用地標準,在其建設投資中安排綠化工程建設資金。
綠化工程建設資金超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限額的城市綠化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招標投標及工程監理。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實施異地綠化。

第十五條

綠化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城市綠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其物業管理部門負責;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養護管理制度,適時修剪、施肥、防蟲、防病,保持樹木花草生長良好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者占、挖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者臨時占、挖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各類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城市綠地。確實無法避讓的,在施工前應當徵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相應的補償措施。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就樹建房或者圈圍樹木;
(二)擅自在公共綠地內設定商業服務攤點或者廣告牌;
(三)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廢棄物;
(四)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
(五)釘、拴、刻樹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鄉政府所在地、獨立設定的各類開發區、工礦區的綠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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