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畢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畢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於2020年4月30日畢節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畢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畢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8/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宜游、宜業的山水園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注重生態效益、植物搭配和景觀美化,體現本地文化特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本行政區域城市園林綠化發展目標,建立健全協調聯動和監督考核機制,加強城市園林綠化人才隊伍建設,保障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和建設、養護、科研所需資金,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配合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空間開展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創建園林式單位、小區、庭院,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園林綠化科學研究,加強植物物種保育,加大對珍稀、瀕危植物的保護,促進植物品種優良化和生態資源多樣化,推廣城市園林綠化綠色防控技術,推進城市園林綠化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八條 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規劃,依法報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公示規劃草案,並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徵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本市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規劃劃定並公布城市綠線。
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規劃確定的綠地和已建成的綠地,應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設立綠線公示牌和綠線界碑,向社會公布四至邊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規劃。
因國家和省重大公用設施建設等確需改變的,按原批准程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調整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規劃和城市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規劃和城市綠線減少規劃綠地面積的,應當足量補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規劃,編制城市園林綠地建設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立體綠化推廣的鼓勵辦法、技術措施和實施方案,因地制宜推進牆體綠化、屋頂綠化以及陽台、橋體等立體綠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地理氣候條件,編制樹種規劃,優先選用適宜的鄉土樹種。
因保持植物群落多樣性和園林景觀美化確需引進外來樹種的,由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單位提出引種方案,經專家論證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進行植物檢疫和引種試驗。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地等城市公共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三)新建住宅小區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生產綠地、商業服務業和物流倉儲附屬綠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五)責任不明確的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的綠化指標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景觀路的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道路紅線寬度四十五米以上的,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道路紅線寬度三十米以上不足四十五米的,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四)道路紅線寬度十五米以上不足三十米的,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林蔭路推廣率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合理安排附屬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附屬城市園林綠地指標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居住區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工業用地、交通樞紐、物流倉儲、商業中心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機關團體、中國小校、醫院、公共文化設施等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療養院(養老院)等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五)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六)其他單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屬於舊城改造或者原址改建的,可以比照上述新建單位綠地率降低百分之五。
單位和居住用地現有綠地率低於前兩款規定,尚有空地的,可以進行綠化。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通過適宜本地氣候和土壤的喬木、灌木、藤蔓、花草等植物科學合理配置,突出山水園林城市特色,注重主題公園建設,體現本地歷史文化、少數民族文化等地域文化元素。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喬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常綠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喬灌木覆蓋率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種植行道樹。行道樹應當優先選用節水耐旱、濃郁常綠、樹型美觀、壽命長久、安全環保的樹種,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兼顧遮蔭透陽、通行安全和道路照明要求。
行道樹應當帶冠移植,禁止移植截頭樹。
已種植的行道樹不得隨意更換。確需更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附屬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並依法報批。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設計方案中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指標應當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標準或者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組織施工,接受規劃、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通知項目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規劃、城市綠線劃定及其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園林綠化專家資料庫和養護管理制度,制定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行業監督和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建設、養護以及古樹名木等情況進行定期普查,實行掛牌管理,建立城市園林綠化檔案庫並適時更新。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地養護和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地等公共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和自建的防護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依法屬於業主所有的綠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責任不明確的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七)法律、法規對城市園林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地養護和管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林綠化設施完好、功能完整。
城市園林綠地養護和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綠化養護檢查制度;對受損、死亡和缺株的樹木花草進行補植、修復;對毀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園林綠化設施進行修復、更換;及時修剪影響交通、管線、居住安全以及居民採光、通風的樹木;對發生病蟲害的,及時採取防治措施並向植物檢疫機構報告。
鼓勵和支持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新媒體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城市園林綠化養護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的土地用途和占用城市園林綠地,不得破壞園林綠化規劃用地內山體、河流、林地、濕地、公園、峽谷、溶洞、瀑布的原有地形地貌和植被。
因市政基礎設施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應當制定綠地修復實施方案,經本級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恢復綠地但由於季節原因不能綠化的,應當在占用期滿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予以綠化。
臨時占用綠地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原因確需繼續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提前1個月辦理延長臨時占用綠地的審批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植物檢疫等相關部門加強城市園林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指導,推廣綠色防控技術,建立健全植物病蟲害疫情監測和預報網路以及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編制災害事件應急預案。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嚴格做好植物檢疫工作,對新發現的病蟲害和接到植物病蟲害報告的,應當及時查清情況,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植物檢疫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物理防治、化學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措施進行滅殺。
第二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確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的,在指定地點取水並計量繳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和砍伐城市綠地內的樹木。
因城市建設、發生病蟲害和存在安全隱患等特殊原因確需砍伐、移植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要砍伐城市綠地內樹木的,實施單位可以先行砍伐,在險情消除後應當及時進行補植。
因交通事故等造成城市綠地內的樹木損壞確需更換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承擔賠償責任,並向管護責任單位繳納更換樹木所需的必要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在樹木上刻畫、釘釘、剝皮挖根、捆絲綁繩、架設線路;
(二)擅自拆除或者損壞樹木支架、圍欄、亭閣、雕塑、花壇、綠籬、園林小品等綠化設施;
(三)攀折樹枝、採摘花果、踐踏損壞花草樹木;
(四)在綠地內採石取土、排放污水、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停放車輛、種植農作物、飼養家禽家畜、焚燒物品;
(五)在樹木上設定廣告牌;
(六)在綠地內搭建、修建建(構)築物;
(七)在綠地內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八)在綠地內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質;
(九)其他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公共綠地推行社會化養護,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確定養護單位。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園林綠化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城市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對養護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作為選擇養護單位的重要依據,並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日每株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樹木價值的3倍。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和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處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所占土地出讓價格的3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逾期未辦理延長審批手續或者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期滿不退還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處以每日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所占土地出讓價格的3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補種樹木,處以樹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調整城市綠線;
(二)未按照規定標準批覆城市園林綠地指標;
(三)違反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准建設項目;
(四)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城市園林綠化事項進行審核、審批;
(五)未依法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查處;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植樹、種草、栽花、育苗以及興建和管理保護園林綠地的活動。
城市規劃區外的公園、道路等公共綠地的園林綠化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鄉(鎮)、村莊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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