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公園管理條例

《銀川市公園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禁止犬類和其他寵物入園,按照功能分區設定公園安靜休憩區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公園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修訂背景,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查意見,相關報導,

修訂背景

公園作為城市綠地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閒遊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多種功能。2002年,銀川市頒布實施的《銀川市公園管理辦法》至今已有十三年。隨著銀川市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公園建設和管理的實際情況發生了變化,該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條例全文

《銀川市公園管理條例》於2014年10月29日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公園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是具有良好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城市、遊覽觀賞、休憩娛樂和防災避險等功能的公共場所
第三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的管理監督工作。
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日常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公安、文化、文物、市場監管、水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證公園建設和管理所必需的經費,保障公園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公園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公園的等級、類別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
第六條
公園以政府組織建設為主導。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參與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土地、水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本級公園發展規劃以及實施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園發展規劃以及實施計畫草案應當向公眾公示,徵詢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
對公園周邊可能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實行控制管理。具體的控制範圍和要求由林業、規劃、土地、水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公園的等級、類別共同制定。
公園周邊建設工程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不得影響園內的草木生長、整體景觀和風貌。
第九條
鼓勵利用荒灘、荒地、廢棄地、垃圾填埋場等場所建造公園。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公園發展規劃。
公園新建、改建、擴建規劃方案,由建設單位按照擬建公園的等級、類別、特性、規模和發展方向編制,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規劃部門審批。
編制公園規劃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並綜合考慮防災避險、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傳統文化特色、古樹名木和文物古蹟保護、生態環境、中水使用等多種功能的需要。
經批准的公園新建、改建、擴建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新建動物園、植物園除應當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在動物、植物資源和技術條件、專業管理人員的配備等方面符合有關規定。其他專類公園也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
公園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擔設計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符合批准的公園的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第十三條
公園內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經批准的公園規劃方案。確需單獨批准建設的,經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與公園管理無關的駐園單位應當逐步遷出,不得在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十五條
公園建設施工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單位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新建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應當根據公園的等級、類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適當提高比例。
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並應當逐步調整達到標準。
第十七條
公園內設定的各類設施應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公園出入口周圍禁止設定影響交通、緊急疏散的商業、服務攤點。出入口、主要園路、建築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廁所等處應當設定無障礙設施。
禁止在公園內設定私人會所、高檔餐廳、賓館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場所。
第十八條
市政公用工程涉及公園用地的,應當採取避讓措施。確需穿越公園或者臨時占用公園內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規劃等部門批准。確需穿越重點公園、歷史文化名園或者臨時占用公園內土地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園內水、電、燃氣、熱力等市政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布置,避開主要景點和遊人活動密集區域,不得危及遊人安全,不得影響草木的生長。
第十九條
公園內新設大型遊樂設施,應當進行論證,對影響公園景觀、環境的因素進行分析預測,對安全技術條件進行評估,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標準和規定。
歷史文化名園內禁止設定大型遊樂設施。
第二十條
重點公園和歷史文化名園應當保持原有風貌和格局,禁止損毀、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築及其附屬物,禁止建設影響原有風貌和格局的建築物、構築物。
重點公園和歷史文化名園內文物保護單位的維護、修繕以及歷史文化遺址、遺蹟的保護等工作,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調整的,應當制定調整方案,經林業、規劃、土地、水務等有關部門論證後,按法定程式報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管理工作:
(一)依法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和修訂;
(二)保持園內設備、設施和綠化景觀完好,做好安全管理,維護遊覽秩序;
(三)保護公園內古樹名木、文物古蹟;
(四)根據公園規劃合理設定商業、服務設施;
(五)制止破壞公園財產以及景觀的行為,依法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六)為遊人提供文明、優質、高效、周到、快捷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公園應當免費開放,依照規定實行收費的除外。
公園的開放時間、收費項目標準以及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兒童、學生等的優惠辦法應當公告。
鼓勵收費公園節假日免費開放。
第二十四條
公園園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草木長勢良好;
(二)建築物、構築物外型美觀;
(三)水質清潔,符合觀賞景觀用水標準,並保持正常水位;
(四)公廁衛生整潔、設施完好,無外露垃圾,無積水,無污物以及菸頭等雜物。
第二十五條
公園的各類標誌標牌的文字圖形應當規範,標誌標牌內容可以根據需要採用中外文對照標識。
公園出入口處明顯位置應當設定遊園示意圖、公園簡介、遊園須知;殿堂、展室入口處應當設定簡介;主要路口應當設定指示標牌;危險地帶應當設
置警示標牌、防護設施,並確定看護人員,配備救援救生設備;非游泳、滑冰、釣魚區和防火禁菸區等區域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標誌。
公園內不規範、污損、丟失的標誌標牌應當及時更換或者補設。
第二十六條
公園內的遊樂設施未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不得運營。各類遊樂項目應當公示安全須知。
公園建築物、高大遊樂設施等應當安裝防雷設備。
公園內應當合理設定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公園內的各類設備、設施應當定期維護檢查,保持完好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園內舉辦大型遊樂、展覽等活動,應當徵得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報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備案或者批准。
經批准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搭建舞台、展台等臨時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園景觀,不得損壞公園設施和樹木等;舉辦活動期間,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公園景觀、綠地、設施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八條
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輪椅車和兒童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進入公園。
第二十九條
在公園內開展活動應當控制噪聲污染,不得超過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將臨近學校、醫院、居民區、辦公場所等需要安靜氛圍場所的公園場地,劃為安靜休憩區,不得進行喧鬧的健身、娛樂等活動。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劃定的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公示音量標準和限定的活動時間,有條件的公園應當設定音量監控設備。公園內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應當符合環保、治安等管理規定,不得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第三十條
遊人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物、保護環境,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犬類以及其他寵物入園,導盲犬除外;
(二)捕撈、捕捉動物,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餵區投餵動物;
(三)擅自挖土採石、破壞公園地貌,在建(構)築物、各類設施以及樹木上釘拴、刻畫、塗寫,損壞公園設施;
(四)攀折花木,採挖植物,損毀綠地林木;
(五)隨意堆放物料、拉繩掛物,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和其他雜物;
(六)在禁止區域游泳、滑冰、釣魚、踢球、打陀螺、野炊、露營;
(七)用綠化用水、湖水、河水及噴泉、水池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洗車、洗物;
(八)破壞水體設施或者向水體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九)擅自張貼、懸掛、發放廣告宣傳品;
(十)酗酒、賭博或者從事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
(十一)擅自搭建棚舍、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定的遊人容量接待遊人。在公園開放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臨時關閉公園、景區、展館和疏散遊人等措施,並及時向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對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需要進入公園避險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引導。避險人員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災害消除後,避險人員應當及時撤出,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恢復公園原貌。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林業等有關部門、公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銀川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銀川市公園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據
公園作為城市綠地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閒遊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多種功能,是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重要載體。2002年,銀川市頒布實施的《銀川市公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至今已有十餘年,該辦法為我市公園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促進公園的建設和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公園建設和管理的實際情況發生了變化,該辦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一是機構改革後,我市公園管理已經實現城鄉一體,範圍覆蓋全市行政區域。目前市園林局不但是城市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還是鄉村公園、社區公園、城鄉帶狀公園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二是公園建設和管理主體呈現多元化,既有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園,也有其他商業主體建設和經營的公園,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新形勢下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配合,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公園管理體制;三是國家對公園功能增加了新內容,要求公園應具有防災避險等功能。為適應這一變化,有必要就防災避險、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方面作出規定;四是當前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等方面面臨一些新問題。如,我市在編制公園發展規劃及實施計畫方面存在空白,公園管理工作缺乏專業規劃的指導。再如,隨著我市公園免費開放和“拆圍透綠”工作的深入,進園人流量劇增,給公園的安全、衛生、環境以及服務帶來了許多新問題,公園沒有制定應急預案,個別公園園容園貌不佳、噪聲擾民、侵占公園綠地及園內遊樂、商業演出等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公園事業的發展,及時制定一部相應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
制定本條例,主要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並借鑑了北京、上海、武漢、杭州等城市的先進立法經驗。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制定條例是銀川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度的立法計畫項目。年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園林局在對綜合分析我市公園管理工作現狀的基礎上,借鑑外地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條例(草案稿)。隨後又多次召開徵求意見會,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之後,銀川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初審了條例(草案)。會後,市人大法工委將條例(草案)通過媒體全文刊登,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將條例(草案)連同說明一併分別呈送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法工委及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徵求意見,得到了具體的指導和幫助。根據徵求到的意見,市人大法工委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園林局認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九條。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根據城鄉統籌的發展趨勢,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不局限於城市規劃區。同時,考慮到國家對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有專門要求,條例規定:“本市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管理和保護,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關於公園綠地的保護制度
公園綠地作為公共綠地的核心組成部分,保證公園用地性質及其完整性,對於城市建設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了對公園綠地的保護:一是強化規劃保護,條例要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土地、水務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公園發展規劃及實施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二是對公園周邊可能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實行控制管理,具體的控制範圍和要求由園林綠化、規劃、國土、水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公園的等級、類別部門共同制定;三是明確公園建設的綠化率,要求新建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應當根據公園的等級、類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適當提高比例,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三)關於公園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管理
上世紀90年代中期,在公園“以園養園”、“圍牆經濟”的背景下,一些公園將園內原有配套設施改造後作為經營項目向社會推出。公園配套商業服務經營項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園收入,為市民遊園提供了方便,但也存在占用公園綠地、環境污染等問題。為防止公園淪為“吃喝公園”,還綠於民,條例第十七條明確禁止在公園內設定私人會所、高檔餐廳、賓館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場所。
(四)關於公園的管理和服務
條例對公園日常管理中的一些重點問題作了規範。為適應公園免費開放的發展趨勢,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公園免費開放的原則,第二十五條對公園各類標誌標牌的設定、內容及外觀做了規定,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分別就公園管理中突出的車輛入園、噪音擾民等問題做了規定,明確了遊園禁止性行為,引導遊人文明遊園。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還規定了公園應急避險的相關內容。
(五)關於法律責任
針對條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設定了處罰措施;為促進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行政,還設定了相應的執法責任,體現了權責統一。
以上說明及條例,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銀川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銀川市公園管理條例》,2014年10月30日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2014年11月13日,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銀川市人大常委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銀川市公園事業的發展,制定《銀川市公園管理條例》是必要的。現將具體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不屬於條例的規範內容,建議刪除。
二、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將公園定義為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第四條、第六條中不必要再對公園做出“公益性”的限定,建議刪除“公益性”的表述。
三、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與第三十三條內容語義重複,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議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單位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時刪除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四、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內容的規定是針對所有公園的要求,不必區分公園是否建成。據此,建議刪除第十八條第三款內容。
五、申報歷史文化名園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因此不必在法規中規定申報時是否需要拆除大型遊樂設施。建議刪除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中“已設定的應當限期拆除”的內容。
六、建議從規範公園管理機構服務行為的角度出發,對條例第二十二條做如下修改:將“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句修改為:“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管理工作:”,刪除(一)、(六)、(八)、(九)項內容,增加“為遊客提供文明、優質、高效、周到、快捷的服務。”作為最後一項。
七、建議將條例第三十條(一)項修改為:“攜帶犬類及其他寵物入園,導盲犬除外。”表述更為清楚;該條部分禁止性規定缺乏操作性,通過加強管理能夠予以解決。據此,建議刪除(二)項,(五)項中“採摘樹葉、花果,踐踏草坪”,(六)項中“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核)、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十一)項禁止在公園行乞並在法律責任中給予處罰的規定不符合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救助精神。據此建議刪除“行乞”二字;同時建議刪除每項句末“的”字。
八、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中規定的處罰內容在規劃法、自治區城市綠化管理條例、銀川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銀川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在條例中不必贅述,建議刪除以上三條,同時增加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條例第三十六條中對執法部門的規定表述不清,建議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制委員會已將上述意見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審查。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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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銀川市公園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禁止犬類和其他寵物入園,按照功能分區設定公園安靜休憩區等。
《銀川市公園管理辦法》已不適用
2002年,為了加強公園的保護、管理,改善生態環境,銀川首次以規範城市規劃區內公園為由,公布《銀川市公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記者從銀川市林業局(園林管理局)了解到,該辦法對規範城市規劃區內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監督公園建設項目配套實施,有效保護城市公園綠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隨著銀川市生態園林城市戰略目標的提出和城鎮化的推進,該辦法已不適應新形勢下的工作需要。原《辦法》中法律責任章節中的相關規定都需進行補充和完善,需要出台一部新的政府規章,對有關問題進行細化和明確,制定《條例》成為必然。
從《條例》起草到實施近1年
2013年年底,市政府將《條例》納入立法工作計畫。今年1月,銀川市園林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組,開展工作。2月8日,《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擬出,向系統內廣泛徵求意見,多次進行專題調查、研究討論。11月25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2015年1月1日施行。
銀川市林業局局長袁科介紹,《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同時借鑑了上海、武漢、杭州、南京等城市的有關規定和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出台。
公園內劃定安靜休憩區
在《條例(草案)》公布後,市民對公園內限制開展活動有不少意見。此次《條例》明確了公園管理機構劃定健身、娛樂活動區,對市民跳廣場舞、打陀螺等行為的活動地點和活動時間進行了規範。
《條例》規定,在公園內開展活動應當控制噪聲污染,不得超過環保部門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同時,公園管理機構應將臨近學校、醫院、居民區、辦公場所等的公園場地,劃為安靜休憩區,不得進行喧鬧的健身、娛樂等活動。
《條例》還規定,公園管理機構應在劃定的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公示音量標準和限定的活動時間,有條件的公園應設定音量監控設備。公園內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應符合環保、治安等管理規定,不得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寵物狗及其他寵物禁止入園
《條例》對寵物狗入園也進行了限制。《條例》規定,遊人應文明遊園、愛護公物、保護環境,禁止攜帶犬類以及其他寵物入園,導盲犬除外。
《條例》的主要起草者,銀川市林業局總工程師鐘建元在此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公園內老人和小孩較多,寵物狗,尤其是體型較大的狗會對這類人群造成驚嚇,所以做出必要的法制條件進行限制。記者了解到,在國內其他城市中,也有限制寵物狗和其他寵物入園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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