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對大足石刻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1998年6月1日
- 地點:重慶市
- 性質:管理辦法
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辦法
(1998年6月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大足石刻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足石刻是大足縣境內始於初唐至明清主要表現為摩崖造像的石窟藝術的總稱,是我國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大足縣境內北山、寶頂山、南山、石篆山、石門山摩崖造像保護範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以下統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
大足縣境內其他石刻文物,由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保護管理。
第四條文物的保護與維修,應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文物的保養、修繕、遷移,必須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五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保護區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具體實施保護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環保、交通、林業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配合,共同做好保護區內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應建立健全保護區內的石刻及其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規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盜、防損毀措施。
第七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應會同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門制定有關規定,加強對保護區內的社會治安、交通運輸等管理,維護保護區內的社會秩序。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大足石刻保護區內的文物及其附屬物。
在保護區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第九條未經批准不得在保護區內進行建設工程。
因特殊需要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必須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必須經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審核,由縣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總體規劃依法審批,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保護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所興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色調、風格,必須與保護區的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十條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開山採石、毀林開荒、亂挖亂掘等破壞環境的活動。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從事污染環境的活動。
第十二條保護區內的風景林木確需疏伐更新或砍伐的,須經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審查同意,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保護區內的石刻及其建築物、構築物的重大修繕工程,必須制定修繕計畫,並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修繕工程竣工後,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四條保護區內的所有居民和遊覽者都應該愛護文物和環境,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服從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利用保護區內的文物及其建築物拍攝電影、電視的(拍攝電視新聞報導除外),在報經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應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拍攝電影、電視應當按批准的拍攝項目及內容拍攝。
第十六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的各項經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嚴格管理;其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全部用於文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對在保護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由主管部門對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大足石刻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足石刻是大足縣境內始於初唐至明清主要表現為摩崖造像的石窟藝術的總稱,是我國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大足縣境內北山、寶頂山、南山、石篆山、石門山摩崖造像保護範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以下統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
大足縣境內其他石刻文物,由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保護管理。
第四條文物的保護與維修,應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文物的保養、修繕、遷移,必須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五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保護區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具體實施保護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環保、交通、林業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配合,共同做好保護區內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應建立健全保護區內的石刻及其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規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盜、防損毀措施。
第七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應會同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門制定有關規定,加強對保護區內的社會治安、交通運輸等管理,維護保護區內的社會秩序。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大足石刻保護區內的文物及其附屬物。
在保護區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第九條未經批准不得在保護區內進行建設工程。
因特殊需要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必須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必須經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審核,由縣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總體規劃依法審批,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保護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所興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色調、風格,必須與保護區的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十條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開山採石、毀林開荒、亂挖亂掘等破壞環境的活動。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從事污染環境的活動。
第十二條保護區內的風景林木確需疏伐更新或砍伐的,須經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審查同意,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保護區內的石刻及其建築物、構築物的重大修繕工程,必須制定修繕計畫,並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修繕工程竣工後,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四條保護區內的所有居民和遊覽者都應該愛護文物和環境,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服從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利用保護區內的文物及其建築物拍攝電影、電視的(拍攝電視新聞報導除外),在報經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應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拍攝電影、電視應當按批准的拍攝項目及內容拍攝。
第十六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的各項經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嚴格管理;其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全部用於文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對在保護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由主管部門對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