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67 號,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 理,第三章 保 護,第四章 使 用,第五章 罰則與獎勵,第六章 附 則,相關報導,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67 號
《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2年12月13日
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保護三峽水庫生態環境安全和運行安全,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國務院令第299號)、《三峽後續工作總體規劃》、《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三峽後續工作階段水庫消落區管理的通知〉》(國三峽委發辦字〔2011〕10號)、《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嚴格三峽水庫庫容管理的通知〉》(國三峽辦發庫字〔2011〕23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落區,是指三峽水庫壩前水位(吳淞高程)從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間,在三峽水庫重慶庫區(以下簡稱庫區)形成的特殊區域,以及該區域範圍內的孤島、庫岸岸線和新增淤積陸地。
第三條 消落區管理堅持保護為先、治理為重、科學規劃利用和服從三峽水庫調度的原則。
第四條 市三峽水庫管理部門和庫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三峽水庫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落區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消落區屬國家所有,由三峽水庫管理部門管理。未經有許可權的三峽水庫管理部門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消落區(設定航標等公益性助航設施除外)。
第六條 經核准使用消落區的單位和個人,應採取措施維護三峽水庫生態環境安全,並在三峽水庫蓄水前和主汛期到來前進行庫底清理。因三峽水庫調度給消落區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國家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條 消落區管理實行政府全面負責,三峽水庫管理部門綜合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的管理機制。
第八條 市三峽水庫管理部門是消落區的綜合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編制消落區保護和使用規劃。
(二)負責消落區的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庫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做好消落區管理工作,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消落區保護與管理實施執法檢查,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庫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消落區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三)核准使用消落區保護與利用項目,並制定相應辦法,組織審查使用消落區項目的初步設計。
(四)核准涉及占用三峽水庫庫容的項目。
(五)督促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庫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整改違規項目。
(六)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消落區管理重大問題的科學研究。
(七)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庫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落區全面管理工作。建立消落區管理責任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消落區保護和治理規劃;嚴格執行消落區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庫區區縣(自治縣)三峽水庫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落區的綜合管理工作,核准或上報使用消落區保護和利用項目。
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消落區的管理工作;收集匯總信息並定期向三峽水庫管理部門通報;加強協作配合,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做到違規必究。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二條 採取工程性治理和生物性治理相結合的措施加強消落區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結合三峽水庫岸線保護與利用控制規劃,對消落區進行保護、修復和整治,以保護三峽水庫水質、庫容、人居和生態安全。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岸線保護區進行圍墾和集鎮開發,引進污染項目;在岸線保留區、岸線控制區引進污染嚴重的項目。
(二)修墳立碑,遺棄、掩埋動物屍體以及棄土、棄物和填埋其他物體。
(三)毀林開荒或種植果樹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糞便、污水、廢液及其他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農藥、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區生態環境破壞、水土流失和污染水體的行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四條 限制下列行為:
(一)使用消落區或占用庫容;
(二)在消落區堆放物品、搭建構(建)築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在消落區新建排污口;
(五)開展農業種植;
(六)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消落區內重要濕地、動植物主要棲息地、陡坡型山地、孤島、水源保護地以及保持水土、庫岸穩定的區域作為保護區。保護區內應減少和避免人類活動干擾,以保留自然狀態的方式保護其結構與功能。
第十六條 消落區內面積大且具有觀賞價值或因生態保護需要的區域可作為生態修復區。在生態修復區內通過增大耐水淹多年生植被覆蓋,控制消落區的水土流失,削減陸地面源污染,發揮消落區的生態屏障作用。同時,可提高消落區濕地生物多樣性,減緩消落區生態均質化,保證消落區具有正常、健康的生態功能。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消落區衛生防疫體系,制定完善消落區傳染病疫情預防與控制、預警與應急處置、疫情收集與報告、檢驗與評價等制度。對消落區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區域應進行衛生防疫處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庫區民眾身體健康。
第十八條 建立消落區清漂保潔長效機制,加強消落區清漂保潔,降低入庫污染負荷和水面漂浮物數量。
第十九條 對毗鄰城市、集鎮或農村人口居住密集的重要岸線,按照人居安全為重、生態環境保護優先、保護防洪庫容、維護庫岸穩定的原則,按規劃因地制宜進行環境綜合整治。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條 使用消落區堅持依據規劃、控制使用、嚴格審批、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因搭建棚戶經商、堆放貨物沙石、從事科研活動等臨時使用消落區的,不得占用庫容。臨時使用消落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經庫區區縣(自治縣)三峽水庫管理部門核准,簽訂使用協定,並依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後方可使用。項目業主承擔保護環境、恢復生態、防治污染、保護文物以及預防與控制疾病的責任,並在當年三峽水庫蓄水之日的15日前按三峽水庫庫底清理規範進行清理。
第二十二條 長期使用消落區的基礎性、公益性等建設項目不占庫容的,由庫區區縣(自治縣)三峽水庫管理部門初步核查並報市三峽水庫管理部門核准後,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審批。經審批同意後再按照工程建設管理程式進行建設。
第二十三條 長期使用消落區並占用庫容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外,還應編制涉河建設方案,開展防洪影響評價(若對航道有影響,應開展航道影響評價),並向所在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長江水利委員會申請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或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手續後,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三峽水庫管理部門轉報市三峽水庫管理部門;市三峽水庫管理部門核查後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審批。經審批同意後再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建設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在消落區挖沙採石應經所在區縣(自治縣)三峽水庫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同意後,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長江航道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消落區內的種植行為。對區位、景觀有明顯優勢的部分孤島,經市三峽水庫管理部門核准,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可適度開發利用,發展生態旅遊和現代生態農業。
第五章 罰則與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等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符合使用條件但手續不全的,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獲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同時依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規審批使用消落區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整改拆除。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對其實施問責;涉嫌違紀的有關人員,嚴肅追究違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消落區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三峽水庫管理部門和庫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三峽水庫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11月21日舉行的市政府第1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了“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實行政府全面負責,三峽水庫管理部門綜合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的管理機制,強化了三峽水庫管理部門的綜合管理職能,明確了各部門的職權,規定了地方政府的職責,使消落區管理制度化、規範化。
同時,鑒於國務院《三峽後續工作規劃》明確提出消落區必須以保留保護為主,辦法專門設立了禁止行為,包括:不得在岸線保護區進行圍墾和進行工業與集鎮開發,引進污染企業;不得在岸線保留區、岸線控制區引進污染嚴重的項目;不得遺棄、安葬、掩埋人和動物屍體;不得毀林開荒、直接排放糞便、污水、廢液及其他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等。
重慶庫區消落區面積為306.28平方公里,占整個三峽水庫消落區的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