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針對三峽水庫淹沒區和淹沒影響區移民搬遷補償後的殘值資產、使用移民資金安置庫區移民後剩餘的存量資產、各級移民管理機構使用移民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和使用三峽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形成的由移民部門直接管理的新增資產實行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移民資產管理,第三章 移民資產處置、利用,第四章 移民資產收益使用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止三峽庫區移民資產流失,加強移民資產管理,充分發揮移民資產效益,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管理的通知》、《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峽移民資產是指三峽水庫淹沒區和淹沒影響區移民搬遷補償後的殘值資產、使用移民資金安置庫區移民後剩餘的存量資產、各級移民管理機構使用移民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和使用三峽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形成的由移民部門直接管理的新增資產。三峽移民資金形成的移民資產是三峽移民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章移民資產管理

第三條 三峽移民資產管理包括以下範圍
(一)淹沒線下補償後的土地、岸線及固定資產。
(二)淹沒線上單位和個人隨遷補償後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固定資產。
(三)未用於安置農村移民的用移民資金開墾、改造的土地(移民分成部分)和調整的土地。
(四)外遷移民淹沒線上未用於農村移民安置的土地、房屋。
(五)城集鎮搬遷中由移民資金形成的存量資產,如城集鎮安置移民後剩餘的已征土地、剩餘的統建住房及經營用房等。
(六)搬遷補償後的三峽水庫孤島。
(七)使用移民資金通過築堤回填形成的土地。
(八)為功能配套使用移民資金形成的非補償性公益項目,如移民培訓中心,農貿市場、會議中心、文化體育設施等。
(九)使用三峽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形成的由移民部門直接管理的資產。
(十)使用移民資金形成的房屋、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
(十一)其它移民資產。
第四條 移民資產管理主體為市、區縣政府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區縣政府的統一領導和上級移民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移民資產的登記、管理、使用、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 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組建移民資產管理中心,負責對移民資產的專項管理。資產管理機構的人員在不增加編制的情況下,由移民部門內部調劑解決。
第六條 區縣政府移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移民資產登記造冊,建立資產台賬,明確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或管理權。
淹沒線下搬遷單位、企業、專業設施等在辦理補償銷號的同時,移交受償實物,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三峽水庫清庫技術要求組織清庫。在分期蓄水前需臨時利用的實物,列為臨時性移民資產登記管理,清庫拆除後及時銷號。
第三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移民土地資產,由移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農業等部門組織登記,明確土地使用權屬、土地性質、補償情況、地塊編號、土地面積,繪圖示識四址界線等。
第三條第(二)、(四)、(五)、(六)、(八)項房屋資產,由移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屋管理部門組織登記,明確產權、位置、實物量。
第七條 淹沒線上單位、企業、居民隨遷補償後,其《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依法予以註銷,註銷後的土地及房屋移交移民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辦理過戶手續。
第八條 城集鎮建設築堤回填造地,使用移民資金的,按投資比例,確定移民土地面積,劃定土地位置,作為移民資產,用於移民安置。
第九條 三峽庫區後期扶持項目按用途和性質,由移民部門確定是否作為移民資產進行直接管理。

第三章 移民資產處置、利用

第十條 堅持“產權明晰、責權一致、有償使用、移民受益”的原則,合理使用和經營資產。
第十一條 三峽水庫消落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三峽水利樞紐單位和各級三峽水庫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三峽水庫消落區的土地開發利用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區縣水庫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報經市級水庫綜合管理部門批准。消落區的土地開發利用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由區縣移民資產管理部門收取有償使用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淹沒線上的剩餘移民資產報經市級移民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取依法公開拍賣、出讓開發、出租等形式處置。
移民淹沒線上的沒有安置移民的房屋和城集鎮安置移民後剩餘的統建房可以出租或公開拍賣。
城集鎮遷建徵用的土地,在安排完畢移民搬遷用地及必要的市政、公益設施用地後,報經上級移民主管部門批准,可將剩餘土地按照規劃用地性質,委託當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拍賣出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綜合價金全額解繳同級財政部門,並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在撥付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出讓管理工作經費後,其餘金額撥付給同級移民管理部門,用於處理城集鎮遷建中的遺留問題。
臨時使用淹沒線下已補償的房屋、構築物及不可搬遷設備、設施和使用淹沒線上隨遷單位、企業、居民補償後的房屋,構築物及不可搬遷設備、設施,可採取出租形式,收取租金。出租期間,由使用方負責維護,並承擔使用安全責任。

第四章 移民資產收益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移民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照《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移民資產收益由區縣移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十五條 移民資產收益可用於以下項目:
(一)城集鎮移民安置建房及完善城集鎮基礎設施
(二)農村移民建房及生產安置
(三)特困移民救濟及移民生產扶持
(四)移民資產管理
(五)其它經市政府批准的與移民安置相關的項目
第十六條 移民資產收益實行統一計畫管理,由區縣移民主管部門上報年度計畫,由市移民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移民資產管理單位要加強移民資產及收益管理,對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按照《重慶市三峽庫區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貪污、挪用、平調、擠占移民資產,以及因失職、瀆職給移民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市移民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移民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移民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