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出縣市內外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出縣市內外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是重慶市移民局年1999發布的管理暫行辦法。

第—章 總 則,第二章安置條件,第三章 工作程式,第四章 組織管理,第五章 銷號管理,第六章 優惠措施,第七章 目標管理,第八章 附 則,

第—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外遷安置工作,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農村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和國務院三峽建委移民開發局《關於認真做好農村移民外遷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峽移發[1999]86號),結合重慶庫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根據《農村移民安置規劃報告》有外遷任務的區縣和接收安置外遷移民的區縣,以及按規劃遷至萬州移民開發區(不含巫溪)以外的縣(市)進行農業安置(含政府組織與自主外遷)的農村移民。
第三條 農村移民外遷安置工作,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縣(市)政府全面負責,鄉鎮具體實施,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移民部門綜合協調”的管理體制和“政府組織,移民自願,補償到位,安置銷號”的安置辦法,確保移民外遷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移民外遷安置要堅持依據規劃,控制到組,落實到戶,整戶外遷;雙包乾和以土為本,以大農業為基礎,在承包土地的前提下,可兼業從事二、三產業的原則。採取集中與分散,政府組織與移民自找門路相結合,相對集中,分散插花等方式進行安置。

第二章安置條件

第五條 遷入地在選擇外遷移民安置區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安置容量充足,有供安置移民的耕園地;
(二)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基本配套,對外交通方便;
(三)學校、醫療等社會事業設施比較完善;
(四)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不低於遷入縣的平均水平;
(五)安置區有接收外遷移民的積極性,民風淳樸,領導班子堅強有力,能確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六條 安置外遷移民的鄉鎮,在進行生產、生活安置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產安置。安排給移民的耕園地面積,必須與安置社老居民同等,移民承包耕園地人均一般不低於0.8畝,城郊蔬菜地人均不低於0.4畝。
(二)生活安置。農村移民建房選址,應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要求地質穩定,相對平坦,交通方便,供水、供電易於解決;居民點的規劃設計和建設,要結合地理條件,採取大分散、小集中的辦法。“四通一平”(路、給排水、電、廣播通,場地平整)要限額規劃,限額設計,分項包乾,不得突破包乾補償投資。
農村外遷移民建設用地標準:移民建房和基礎設施用地面積按人均45平方米計算,其中,宅基地(含附屬房)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以戶為單位,3人及3人以下按3人計算,5人及5人以上按5人計算。由安置地政府免費提供房屋設計圖紙,供移民選用。
第七條 遷出縣外遷農村移民的資格審查要嚴格把關,堅持不屬雙淹戶,不服從領導,經常惹事生非,違法違紀,好逸惡勞,不勤勞致富,智慧型和體力偏弱,生產生活能力差的移民不外遷的“五不外遷”的要求。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八條 移民外遷安置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安置方案。遷入地縣人民政府按接收移民的計畫,擇優選擇,確定安置村、組及各組接收安置移民數量和可出售閒置房戶數及面積。遷入地各級政府要動員村社幹部、民眾熱忱歡迎外遷移民。
(二)宣傳發動。遷出地要採用多種宣傳形式,廣泛宣傳外遷政策和遷入地的情況(包括電視錄像)。動員移民報名,優選確定外遷移民對象並分配到遷入地鄉、村、組。
(三)遷出地鄉(鎮)政府審查移民資格,核實各戶的房屋、附屬設施補償金額並張榜公布,完善補償結算手續後,與移民簽定補償銷號契約。
(四)移民對接。由遷出地政府組織移民戶主到接收村組,對接、落實承包土地,領取土地承包經營證書、戶口準遷證;新建房者落實宅基地位置及面積,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或房產證;遷出地鄉鎮政府與遷入地鄉鎮政府簽訂協定完善相關手續,移民與遷入地鄉鎮政府簽訂安置契約並進行司法公證。
(五)移民建房。原則上由移民自選戶型,自主修建。根據移民自願並書面委託,也可由遷入地代建或統建。遷入地鄉鎮政府協助移民戶選擇施工隊伍,簽訂施工契約,加強質量管理;為購房移民完善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六)搬遷運輸。對集中啟運的,由鄉鎮政府負責組織,聯繫安排車、船,並辦理旅途安全保險。遷出地鄉鎮政府與遷入地鄉鎮政府應在遷入地完善移民交接手續。
(七)驗收總結。遷出地和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外遷移民安置完成情況、安置質量、資料收集整理、外遷安置契約及有關法律文書等資料的立卷歸檔等項工作組織驗收,對年度外遷安置工作進行總結。
(八)穩定鞏固。自移民安置到位之日起,遷入地鄉鎮、村、組應及時納入正常管理,落實黨員、幹部對移民戶進行幫扶,使移民儘快適應新的環境,融入當地社會,勤勞致富,長治久安。遷入地各級政府應制定鞏固措施,負責解決移民生產、生活中的具體問題,確保移民安穩,逐步能致富。遷出地政府應建立回訪制度,及時了解移民生產、生活和思想情況,與遷入地政府協商解決。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縣(市)外遷移民安置工作由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全面負責,移民部門綜合管理,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遷出地和遷入地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層層抓落實。
第十條 遷入縣(市)政府可設立移民局。工作人員在現有行政人員中抽調,具體負責外遷移民安置工作。

第五章 銷號管理

第十一條 遷出地政府和移民部門對已經完成外遷安置的移民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經司法機關公證。
(一)在移民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生活住房竣工驗收後,鄉鎮政府應督促移民拆除原有住房,將原承包耕園地退還給集體經濟組織並及時結算、兌現補償資金,辦理安置銷號手續。
(二)政府組織勞務輸出的移民,辦理安置銷號手續前,在原籍的移民身份、戶口、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變,返回原籍後同樣作為移民進行生產、生活安置。勞務輸出的移民自願在遷入地落戶,由移民本申請,經遷入地政府批准後報遷出地政府及移民部門審核備案,按照規定辦理安置銷號手續。
第十二條 外遷中的生產安置人口以農村移民安置規劃為準,外遷的戶口遷移管理以公安部門的規定為準。外遷中的隨遷人口問題,按國務院三峽建委移民開發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凡已補償到位的外遷移民,不得藉故拒遷或延期搬遷;已辦理外遷安置銷號手續的移民,不得返遷。擅自返遷的,遷出地政府不再作安置,其費用一律自理。
第十四條 凡搬遷和補償安置已銷號的,其搬遷前的土地和遺留建築物由遷出地鄉鎮政府予以清退和督促移民限期拆除,任何個人不得要求再次補償。

第六章 優惠措施

第十五條 遷入地的縣(市)安置3000人以上,鄉、鎮安置300人以上的,享受三峽庫區後期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 有關稅費的減免。遷入地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845號“關於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外遷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精神,減征或免徵外遷移民購房契稅和免徵移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稅。對外遷農村移民取得的非開荒農業收入、農林特產品收入應給予一定時期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七條 遷入地的農民,在重慶市內的城集鎮有住房和謀生手段,並將原承包的土地讓出安置農村移民的,可以將其戶口遷入住房所在城集鎮,憑遷入地移民局的證明,各地免收入城費。

第七章 目標管理

第十八條 外遷安置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考核。對在移民外遷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成績特別突出的,報重慶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移民政策,給外遷工作造成不良後果和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重慶市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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