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工程湖北庫區農村移民出縣外遷安置資金管理辦法

《三峽工程湖北庫區農村移民出縣外遷安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205號
【發布日期】2000-12-07
【生效日期】2000-1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5號)
省長 蔣祝平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
三峽工程湖北庫區農村移民出縣外遷安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三峽工程湖北庫區農村移民出縣外遷資金使用的管理,做好移民外遷安置工作,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峽工程湖北庫區農村移民出縣外遷安置補償和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移民外遷資金),系指用於三峽工程湖北庫區農村移民到原居住縣以外地區安置的費用,包括政府組織的外遷和移民個人自找門路外遷到原居住縣以外地區安置的費用。
第三條移民外遷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沒有移民管理機構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條移民外遷資金是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補償資金的組成部分。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一)安置補償。即納入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包乾資金農村移民安置大類中,補償給農村移民的生產安置費、基礎設施費、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搬遷運輸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零星果木補償費。
(二)外遷補助。即從基本預備費中安排的農村移民外遷補助費,包括生產安置和基礎設施補助費、延長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生產資料購置補助費、困難戶補助費、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助費以及遷入地管理補助費。
(三)與移民外遷相關的規劃費、科研費、培訓費。
第五條移民外遷資金標準按照省三峽工程移民局測算的標準執行(見附表)。
第六條移民外遷堅持外遷任務與資金雙包乾的原則,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由政府組織移民外遷的,遷入地政府管理的移民外遷資金包括生產安置費、基礎設施費、延長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生產資料購置補助費、困難戶補助費及遷入地管理補助費。
生產安置費、基礎設施費由遷入地統籌用於外遷移民的生產安置、宅基地、基礎設施以及公共設施配套建設。移民購買遷入地居民閒置房屋、分散自建住房的,可將部分基礎設施費發放給外遷移民。遷入地政府統一建設移民居民點基礎設施的,不再向移民發放基礎設施費。延長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由遷入地按標準分期發放給外遷移民,也可由遷入地集體掌握一部分用於扶持移民發展生產,但集體掌握的部分不超過人平400元(靜態)。
困難戶補助費根據實際情況,由遷入地統一調劑安排給困難移民戶,用於解決困難移民戶的生活困難,不得平均發放。
管理補助費用於遷入地移民管理機構的行政管理。
第八條遷出的政府管理的移民外遷資金包括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助費、零星果木補償費、搬遷運輸費。上述資金由遷出地移民管理機構按戶一次結清發放給外遷移民。
第九條庫區農村移民投親靠友、自主分散外遷的,根據行出地、遷入地政府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好遷入、遷出手續後,由遷出地移民管理機構將移民外遷資金應發放給個人部分按標準一次性結清,在移民搬遷之時全額發放給移民個人,並辦理移民安置和移民補償資金銷號手續。
第十條移民外遷資金納入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年度計畫,由遷出縣按有關規定申報,經批准後嚴格按計畫執行。
第十一條遷入地管理的移民外遷資金,由遷出地移民管理機構遷出地政府與遷入地政府簽定的移民外遷安置協定,按外遷進度撥款。
第十二條遷入地政府應加強對移民外遷資金的管理,明確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專戶,並由專人負責。既有重慶庫區外遷移民,又有湖北庫區外遷移民的,其外遷資金應分別核算管理。遷入地的縣、市(州)移民管理機構應按要求向上一級移民管理機構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同時抄報遷出地移民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按規定應當發放給移民個人的移民外遷資金,必須足額發給。屬於各級政府統籌使用的資金,必須用於與移民外遷生產、生活安置相關的項目建設,專款專用,嚴禁截留、剋扣移民外遷資金或用於其他與移民無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移民外遷資金價差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補助費。
移民外遷資金形成的利息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不準用移民外遷資金從事融資活動或為任何部門、單位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凡有移民任務的鄉(鎮),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移民外遷資金,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遷出地與遷入地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移民資金個人使用部分的指導,教育移民艱苦創業,發展生產。
第十八條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移民外遷資金應接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及監察、審計、財政、銀行等 審計和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機構系統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對負責移民工作的領導幹部應實行離任審計。
第十九條移民外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收支公開,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鄉(鎮)、村移民外遷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應定期張榜公布。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挪用移民外遷資金,或因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的,應追究主管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三峽工程正式開工以來三峽工程湖北庫區遷移到原居住縣以外地區的農村移民。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下發前,遷入地已給移民發放的延長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生產資料購置補助費、困難戶補助費應從外遷補助費中作相應扣除。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套用中的有關問題,由省三峽工程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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