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是為了做好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三峽工程建設,促進三峽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制定的。三峽工程建設,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統籌使用移民資金,合理開發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產、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為三峽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條件。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實行國家扶持、各方支援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生產扶持相結合的方針,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 編號:299
- 時間:2001
- 創作人:朱鎔基
條例簽發
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移民安置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會同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長江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以下簡稱《規劃大綱》),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審批。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大綱》,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並批准有關市、縣、區的移民安置規劃,並分別匯總編制本省、直轄市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民安置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三峽工程建設用地按照批准的規劃,一次審批,分期劃撥,並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遷建用地應當嚴格控制規模,並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逐級上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移民遷建用地不得轉讓,不得用於非移民項目。
第十二條 因三峽工程建設和移民遷建,土地被全部徵收並安置在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或者自謀職業的農村移民,經本人同意,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三條 移民安置地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土地,鼓勵移民在安置地發展優質、高效、高產農業和生態農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發展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安置移民。
第十四條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實行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移民首先在本縣、區安置;本縣、區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市、縣、區安置;湖北省、重慶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第十五條 農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縣、區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縣、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負責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門簽訂協定,並按照協定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
第十六條 移民在本縣、區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市、縣、區安置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簽訂協定,辦理有關手續。
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慶市以外的地區安置的,分別由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與安置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協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三峽工程受益地區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市、縣、區應當接收政府組織外遷和投親靠友自主外遷的三峽庫區農村移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統一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
投親靠友自主外遷的三峽庫區農村移民,應當持有遷出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第十八條 農村居民點遷建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依法編制新居民點建設規劃。編制新居民點建設規劃,應當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新建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鎮)、村統一組織施工。
房屋拆遷補償資金按照農村房屋補償標準包乾到戶,由移民用於住房建設。
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戶建造,也可以按照自願原則統一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第十九條 城鎮遷建,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依法編制遷建區詳細規劃,並確定需要遷建的公共建築和各項基礎設施的具體位置。
城鎮公共建築和各項基礎設施遷建補償資金實行包乾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和適當發展的原則核定。
城鎮遷建中單位和居民搬遷的補償資金實行包乾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核定。
第二十條 需要遷建的城鎮應當提前建設基礎設施。
對自籌資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資金提前搬遷的單位和居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減少其應得的移民資金數額。
第二十一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技術改造,對需要搬遷的工礦企業進行統籌規劃和結構調整。產品質量好、有市場的企業,可以通過對口支援,與名優企業合作、合資,把企業的搬遷與企業的重組結合起來;技術落後、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嚴重的企業,應當依法實行兼併、破產或者關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排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業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工礦企業搬遷補償資金實行包乾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的重置價格核定。
第二十二條 因三峽工程蓄水被淹沒的公路、橋樑、港口、碼頭、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電信線路、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文物古蹟需要復建的,應當根據復建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預先在淹沒線以上復建。復建補償資金實行包乾管理,其數額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者為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核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遷建單位、工礦企業和居民的搬遷以及基礎設施的復建,因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超過包乾資金的部分,分別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居民自行解決。
第二十四條 移民工程建設應當做好項目前期論證工作。城鎮、農村居民點、工礦企業、基礎設施的選址和遷建,應當做好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勘查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五條 移民工程建設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國務院2000年1月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移民工程建設施工,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 安置移民生產,嚴禁開墾25度以上的坡地;已經開墾的,應當按照規劃退耕還林還草。對已經開墾的25度以下的坡地,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坡改梯”措施,實行山水林田路綜合規劃治理。
第二十七條 三峽工程淹沒區的林木,在淹沒前已經達到採伐利用標準的,經依法批准後,林木所有者可以採伐、銷售;不能採伐利用的,淹沒後按照《規劃大綱》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三峽工程建設,應當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的原則,做好文物搶救、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