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出市外遷安置隨遷人口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出市外遷安置工作,根據有關檔案精神,制訂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出市外遷安置隨遷人口的規定
  • 性質:規定條例
  • 對象:重慶庫區農村村民
  • 條數:7條
內容,注意事項,

內容

第二條 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出市外遷安置隨遷人口(以下簡稱隨遷人口),特指重慶庫區農村移民以戶為單位外遷安置時,未納入移民安置規劃但必須隨該移民戶外遷的人員。戶口在三峽工程淹沒區以外,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謀生能力,必須由外遷移民贍養的直系親屬。可以作為外遷移民戶和隨遷人口。其他未納入移民安置規劃的人員不得作為外遷移民戶的隨遷人口。
第三條 遷入地政府應允許隨遷人口落戶,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增容”費用;隨遷人口不享受外遷移民的有關政策,不進行生產生活安置。
第四條 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戶因部分承包土地受淹而導致部分家庭成員未納入移民安置規劃的,由遷出地政府進行調劑,將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並給予移民安置費後,以戶為單位外遷安置。否則,不得安排該移民戶外遷安置。
第五條 遷出地政府對隨遷人中要從嚴審查、審核,並負完全責任,嚴禁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列入隨遷人口名單,嚴禁隱瞞或偽造外遷移民戶的戶籍資料,嚴禁將納入移民安置規劃的家庭成員與未納入移民安置規劃的計畫處生育人口置換,嚴禁各種形式的假外遷和假移民,凡有既未納入移民安置規劃又不符合隨遷人口條件的家庭成員的移民戶,不得安排外遷安置。遷入地政府對遷出地政府提供的隨遷人口名單要認真覆核,對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拒絕接收,有關責任由遷出地政府負責。

注意事項

第六條 遷出地、遷入地政府在簽訂《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外遷安置協定》時,應就隨遷人口名單達成共識,並寫入協定。
第七條 隨遷人口到達遷入地後自願返回遷出地,不影響對遷入地政府外遷移民安置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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