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湖南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9月29日印發了《湖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9月29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文化和旅遊部令第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湖南省境內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湖湘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經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核並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湖湘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孕育其發展的人文、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為單一市州(含市州內若干縣級行政區域)或單一縣市區。
第六條  申報和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履行申報、審核、論證、批准等程式。
第七條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分布集中,與當地生產生活結合緊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申報地區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制和工作人員;
(七)經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為市州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
第八條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需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第九條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二)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檔案和已批准設立的市州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檔案;
(三)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綱要。專項保護規劃綱要應包括對文化形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保護區域範圍及核心區域、重點區域、傳播區域(一般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等清單;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其他有關資料。
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綱要由申報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編制工作應廣泛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當地民眾意見,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生態、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與。
(四)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五)本市州內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檔案;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請地區,組織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實地考察情況,對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綱要及相關申報材料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論證情況,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地區推薦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文化和旅遊廳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第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後一年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綱要和全面、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細化形成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按相關程式發布實施,並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專項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同意。
第十四條  專項保護規劃的期限一般為十五年,分為近期、中期、遠期三個階段,每個階段五年。近期規劃應優先解決當前文化生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安排亟待實施的保護項目。
第十五條  專項保護規劃應納入所在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相關的國土空間、城鄉建設、生態保護、文物保護、環境治理、旅遊發展、文化產業等各類專題規劃及專門性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專項保護規劃實施三年後,由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驗收申請;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申請組織開展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文化和旅遊廳正式公布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評審、推薦及對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十八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不定期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三年開展一次專項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建立、完善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制,統籌、協調、推進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省有關措施;
(二)組織制定實施本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三)組織實施本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
(四)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組織開展相關理論和實踐研究;
(六)評估、報告和公布本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第二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專項保護規劃制定、頒布、落實保護辦法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在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的前提下,保持核心區域、重點區域、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和文化生態,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環境,不得將原住居民整體或高比例遷出。
第二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高齡和無固定經濟來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酌情發放一定的生活補貼。
組織相關部門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增強傳承後勁。
第二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或改建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承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傳習點及展示展演基地等。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設施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中,鼓勵利用歷史建築、文物建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展演等活動,建立專題性博物館。
第二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實施《湖南省傳統工藝振興計畫》《湖南省曲藝傳承發展計畫》等專門計畫,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和表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表演人才,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和曲藝等項目傳承發展;對區域內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規模、有發展前景、有助於帶動就業的傳統工藝與表演類項目,採取措施予以重點支持。鼓勵通過設立工作站、大師工作室、就業工坊、曲藝書場等方式激發項目傳承活力,使其更好融入人民民眾生產生活。
第二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推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旅遊線路,開展文化觀光游、文化體驗游、文化休閒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深入挖掘和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保護區內的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在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開設選修課,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三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形式多樣的傳統文化活動。
第三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的作用,積極開展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三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對本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相關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利用,須經過科學論證,合理利用,防止因過度開發而對其造成損害。
第三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託相關高等院校或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
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中列支建設經費,確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得到有效落實,建設經費落實情況將作為省文化和旅遊廳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評估的重要指標。省級有關專項資金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給予經費補助。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專項保護規劃,組織相關部門每年對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文化和旅遊廳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省文化和旅遊廳視情況採取提示、限期整改、減少或暫停經費補助等措施。對在限期內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已設立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依據本辦法進行建設、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規劃、建設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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