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市(州)文化旅遊局,甘肅礦區文廣新局,蘭州新區教育文化體育局,省非遺保護中心: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3月25日省文化和旅遊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即日起施行。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
2019年4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促進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使其成為“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生態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甘肅省內歷史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傳統文化形態及其生態環境等進行整體性保護,經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報、設立、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應堅持“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堅持整體性保護原則,堅持文化與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充分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障當地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突出人民民眾的文化主體地位,堅持惠民利民。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六條 申報設立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式。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區域,可以申報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形式多樣、分布集中,相互影響、聯繫,形成具有鮮明地域、民族特色的文化生態;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生態環境良好;
(四)當地民眾的文化認同與參與保護的自覺性較高;
(五)當地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傳統村落、民間藝術之鄉、鄉村舞台、傳統文藝團體等有關具體文化生態建設的基礎;
(六)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社會活動;
(七)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出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制度和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第八條 申報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需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州)文化旅遊行政部門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申請。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開展審核論證,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第九條 申報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規劃綱要》,包括申報地區歷史沿革、傳統文化及其特色的闡述、存續狀況的描述與分析,保護目標、原則、重點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內保護清單、保護措施及保障機制,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文物保護單位、傳統村落、民間藝術之鄉、歷史文化街區清單、分布情況等;
(二)市(州)文化旅遊行政部門設立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三)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報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函件;
(四)市(州)級專家評審委員會論證意見;
(五)其他有助於說明該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材料。
第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經審核申報材料後,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規劃綱要》進行論證、評審,聽取申報地區文化旅遊行政部門關於《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規劃綱要》的介紹,形成初評意見。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專家對初評通過的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地區進行實地考察,確定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入選名單並進行為期20天的公示。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公示結果,將無異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為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第三章 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批准設立後,應在1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由所在地區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州)文化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審核,編制工作應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地方文化研究專家和規劃專家等共同參與。
第十五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以《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為基礎,在全面、深入調查研究後科學編制。
第十六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區域內文化資源與文化生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現狀的系統描述和分析;
(二)建設意義、工作原則、重點區域、輻射區域、一般區域和保護內容;
(三)保護方式與保護措施;
(四)分期實施方案及建設目標、階段性目標;
(五)保障措施;
(六)圖表和附錄等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經市(州)文化旅遊行政部門審核,市(州)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對總體規划進行論證,通過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八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納入所在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旅遊發展、文化產業等各類專門性規劃相銜接。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得到當地民眾的認可,並經所在地區市(州)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遊廳同意後報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自批准之日起2年後,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進行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建立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領導機構,並設立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市(州)、縣(區)兩級人民政府應在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中列支建設經費,確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得到有效落實。省級財政對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相關的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傳習設施建設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展示等給予經費補助。
第二十三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和保護隊伍,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根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頒布的文化生態整體保護制度規定,梳理確定重點區域內文化生態保護清單,整體保護重點區域內的相關實物、場所,保持重點區域的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
第二十五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重點區域在傳統村落和老街區改造、新農村建設中要保留原住居民,保護原住居民的傳統生活方式,不得將原住居民整體或高比例遷出、騰空。
第二十六條 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建設至少一個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
第二十七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整合文化、教育等方面資源,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當地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普及輔導讀本,在中國小及高等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選修課程,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二十八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應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文化體驗、文化休閒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見度。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九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市(州)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和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第三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每三年對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組織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保護區建設成效檢查、評估。
第三十二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評估工作由省文化和旅遊廳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第三方評估機構應根據評估指標體系,採取實地調研、走訪、問卷調查、座談等多種形式進行。第三方評估形成的評估報告,應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評估指標體系》由省文化和旅遊廳另行制定印發。
第三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予以通報表揚;對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視不同情況予以警告、嚴重警告,並責成限期整改;對在限期內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甘肅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涉及文物、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鼓勵各地建立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各地建立的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