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湖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 批准日期:2016年9月30
- 施行日期:2017年1月1日
- 制定機關: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 批准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0月17日
第二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和外圍保護地帶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範圍包括蘇仙嶺景區、東塔嶺景區、萬華岩景區、四清湖景區。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規劃紅線外圍劃定外圍保護地帶。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及其劃分的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和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設立界樁、標牌,並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處理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並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北湖區人民政府、蘇仙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民政、國土資源、住建、水利、林業、文化、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宗教、文物管理等部門以及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範圍內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工作。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和外圍保護地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保護管理工作,引導居(村)民增強保護意識,合理安排生產生活。
第六條 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服從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資源的統一管理。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保護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為保護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資源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補償。
確需對《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範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遊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依法決策,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按照法定程式報批;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鎮、鄉、村莊規劃,應當與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活動應當使用清潔能源,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嚴格保護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自然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北湖區人民政府、蘇仙區人民政府以及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封山育林、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防治病蟲害等工作。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更新、撫育、林相改造等原因確需砍伐的,應當經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砍伐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決定載明的樹種、數量和地點進行砍伐,按期完成補種或者異地造林任務。
第十三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保護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天然常綠闊葉次生林植物群落和珍稀物種,保護野生動植物的生活環境。
不得擅自引進外來物種,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入侵;確需引進的,應當科學論證,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建立檔案,掛牌標識,科學保護。
第十五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溶洞資源以及自然風貌的保護,嚴格保護“水下晶錐”的自然生長環境。
尚未開發的溶洞,應當設立標誌,未經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批准,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六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劃定的蘇仙嶺摩崖石刻群(三絕碑、升仙石石刻、白鹿洞石刻)、萬華岩摩崖石刻群、坦山岩勸農記事碑等石刻碑刻以及屈將室、蘇仙嶺古涼亭群、萬華岩古堡、正岩古堡等文物古蹟和歷史文化建築的保護範圍,設定標誌說明,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崑曲、蘇仙傳說、湘南民居木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湘南起義等歷史文化的挖掘、整理、宣講和保護。
第十八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坦山河、四清湖等河流、湖泊應當按照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進行保護或者整修。嚴格保護萬華岩溶洞地下水系、四清湖水體周邊環境,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九條 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禁止設立造紙、製革、化工、冶煉、印染、煉油、電鍍、石材加工、釀造、製藥和其他污染環境的企業。
第二十條 除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開礦、探礦、選礦、採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設施的;
(三)燒山、燒木炭、燒磚瓦、燒石灰、燒田埂、開荒、挖沙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
(四)獵捕野生動物的;
(五)在水體炸魚、毒魚、電魚的;
(六)葬墳、修墳立碑的;
(七)毀壞、擅自移動界樁位置或者其他邊界標誌的;
(八)損毀導覽圖、路標、安全警示標牌等公共設施的;
(九)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禁菸、禁火區內吸菸、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的;
(十)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亂扔垃圾的;
(十一)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十二)破壞自然水系或者向河流、湖泊超標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人為毀損溶洞資源的;
(二)在石刻碑刻上貼上、塗寫、刻劃、踐踏和擅自拓印的;
(三)攀、折、釘、拴樹和竹,踐踏、採摘花草,採挖竹筍的;
(四)在禁止區域內攜犬、垂釣、游泳、露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開展建設活動,應當經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項目建設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民居和民用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符合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合法建(構)築物,允許保留,但與周圍景觀不協調的,應當逐步改造,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歷史文化建(構)築物的改造,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不符合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合法建(構)築物,應當逐步遷出或者依法拆除。
合法建(構)築物因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規劃和保護需要改造、拆除、遷出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違法建(構)築物,應當依法拆除。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北湖區人民政府、蘇仙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範圍外合理安排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居(村)民所需的公益性公墓。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原有的墳墓,經市文物管理主管部門確認不屬於古墓葬,沒有歷史、藝術、科研價值的,由市人民政府以及北湖區人民政府、蘇仙區人民政府組織逐步遷出。
第二十七條 蘇仙嶺景區、東塔嶺景區規劃用地紅線外側五十米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度超過十米(三層)的建(構)築物;蘇仙嶺景區、東塔嶺景區規劃用地紅線外側五十米至二百米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度超過二十米的建(構)築物;蘇仙嶺景區、東塔嶺景區規劃用地紅線外側二百米至外圍保護地帶界線的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度超過三十六米的建(構)築物。
萬華岩景區、四清湖景區規劃用地紅線外側二百米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度超過十米(三層)的建(構)築物。
(一)完善服務設施,設定規範的地名標誌、路標和說明標誌,按照規劃確定的遊覽接待容量開展遊覽活動;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對工作人員、遊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在景區險要部位設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牌,可以採取臨時限制措施控制遊客數量,做好遊客的疏導工作,確保遊客安全;
(四)做好消防安全,完善消防設施,明確消防責任,避免火災事故。
第二十九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的門票價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利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實行車輛進出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社會車輛進入一級保護區。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培育文化旅遊產業,建設智慧景區,發揮綜合效益。
第三十三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的規劃、承載能力和遊客需要,合理布局經營服務網點,引導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村)民從事餐飲、採摘、品茗、攝影等經營活動。
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進行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並在指定的地點依法文明經營。
第三十四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開山、開礦、探礦、選礦、採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燒山、燒木炭、燒磚瓦、燒石灰、燒田埂、開荒、挖沙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葬墳、修墳立碑的,毀壞、擅自移動界樁位置或者其他邊界標誌的,損毀導覽圖、路標、安全警示標牌等公共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禁菸、禁火區內吸菸、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拒不改正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十項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亂扔垃圾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十一項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為毀損溶洞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委託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構)築物超過控制高度的,由市人民政府以及北湖區人民政府、蘇仙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權批准而非法批准、超越許可權批准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批准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規劃確定的接待容量接納遊客或者沒有為遊覽活動提供必要安全保障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不予查處的;
(三)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四)擅自提高門票價格的;
(五)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其他不履行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蘇仙嶺―萬華岩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