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寧縣文物局

綏寧縣文物局

綏寧文物管理局為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主管全縣文物工作的副科級事業機構,由縣文化局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寧縣文物局
  • 始成立於:1982年
  • 地址:綏寧縣中心街42號
  • 單位類別:法定行政機關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執法依據,

機構概況

我縣於1982年設立文物專乾,1989年11月成立文物管理所,編制3人。1999年11月 升格為“文物管理局”。我局現有幹部職工7人,館舍面積420m。
綏寧縣位於湘西南邊陲,民風古樸、有1300多年建縣歷史。亘古迄今,境內人民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民族文化,文物古蹟較為豐富。經過多年努力,現已查明古文化遺址847處、古建築462座、石刻286處;已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3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61處。館藏文物400多件,其中國家二級文物3件、國家三級文物27件。
縣委、縣政府對文物保護工作非常重視,文物工作者大膽拼搏、努力工作,取得了優異的成績。2000年3月,我縣榮獲“湖南省文物保護‘五納入’工作先進縣”稱號;2001年3月被省文物局評為先進文物局;2002年4月,被省人民政府授予“五納入工作示範縣”;2004年至2007年連續四年被評為邵陽市文物工作先進單位。我局決心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力度,力爭成為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先進縣。
綏寧文物管理局為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主管全縣文物工作的副科級事業機構,由縣文化局管理。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擬定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方針、政策和規劃,制定有關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
綏寧縣文物局
2、指導、組織、協調全縣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宣傳等業務工作。
3、審批全縣建設工程的搶救性發掘項目,審批全縣文物維修項目,制定工程質量標準,進行監督檢查。
4、審批縣級中的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市級、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審批文物維修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資格。
5、加強對全縣文物市場的管理,依法查處文物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文物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6、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對查處盜竊、盜掘、破壞、走私和非法經營文物的大要案件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7統籌規劃全縣文物、博物館系統專門人才的培訓,加強文物、博物館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文物、博物館系統工作和文物保護工作。
8、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文化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執法依據

一、行政執法機關
單位名稱:綏寧縣文物局
單位類別:法定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3.《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三條
二、行政執法依據
類別
序號
名     稱
制定機關
生效時間
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2.10.28
行政
法規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
2003.07.0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國務院
1989.10.20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
國務院
1991.02.22
地方性法規
5
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2005.11.01
部門
規章
6
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文化部、公安部
1984.08.28
7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國家文物局、公安部
2002.06.01
8
文物複製暫行管理辦法
國家文物局
1999.07.15
9
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
文化部、國家文物局
2001.06.06
10
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
文化部
1986.06.19
11
拓印古代石刻的暫行規定
國家文物局
1979.09.04
12
考古發掘管理辦法
國家文物局
1998.07.15
三、行政執法職權
(一)行政許可(共25項)
1.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
(2)《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2.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
(2)《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第十二條
3.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者拆除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4.對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5.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2)《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第十四條
6.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在原­址重建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7.國有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改變用途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8.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9.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10.已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文物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11.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12.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售前核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13.拍賣文物核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14.文物保護工程單位資質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15.修復、複製、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16.修復、複製、拓印館藏一級文物審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17.文物修復、複製、拓印資質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18.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19.為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等拍攝館藏二級、三級文物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20.拍攝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四百五十八項
21.在古建築內設定生產用火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四百六十三項
22.在古建築內安裝電器設備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四百六十二項
23.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四百六十五項
24.博物館藏品取樣分析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四百六十四項
25.拓印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係的古代石刻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四十六項
(二)行政處罰(共26項)
1.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2.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
3.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4.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
6.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2)《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
7、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或者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誌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8.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9.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
10.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11.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
12.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
13.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14.擅自借用、交換、處置國有館藏文物
1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
16.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一條
17.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
18.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四條
19.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書、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20.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複製、拓印活動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活動的工具和設備、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21.未經­批准擅自修復、複製、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22.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23.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
24.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三條
25.實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發掘活動,造成嚴重後果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條
26.外國公民、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標本、進行考古記錄
處罰種類:沒收文物、自然標本和考古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三)其他行政行為(共1項)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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