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保護的實施意見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保護的實施意見

紹興市政府2010年12月20日發布《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保護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保護的實施意見
  • 檔案號:紹政發〔2010〕62號
  • 發布單位:紹興市人民政府
  • 時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要職責,主要實施,

主要職責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關於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戰略部署,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精神,充分發揮文物保護在建設“特色產業城市、文化休閒城市、生態宜居城市”中的獨特作用,促進文物保護事業與全市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加強和改善我市文物保護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主要實施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紹興是全國首批二十四個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文化積澱深厚,歷史遺存豐富。隨著我市工業化、城市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文物保護工作正面臨著嚴峻考驗。文物是國家、民族發展的重要歷史見證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傳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載體,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但目前全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文物保護機制尚須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的工作基礎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搶救和保護文物,是當前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必須大力抓好抓實。
二、加大投入,有效保障文物保護工作
(一)落實文物工作“七納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切實將文物保護和安全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各級領導責任制,以及社會防災體系、社會治安體系中,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增加財政預算安排。文物保護屬於社會公益性事業,各級政府應按照《文物法》的規定,確保將文物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為文物事業發展提供經費保證。文博單位的事業性收入,全額用於文物保護與管理事業,市財政每年安排的文物專項經費,應與市財政收入掛鈎,主要用於市級文物維修與保護,以及編制全市文物保護規劃、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徵集重點文物,扶持博物館建設。各縣(市、區)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安排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維修資金,用於轄區內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切實管理好、保護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三)積極引導社會和民間資金參與。鼓勵企業和個人出資、捐資進行文物維修和保護;在不改變文物格局、風貌的前提下,允許出資者按規定要求有償使用部分國有文物。文保單位所在地鄉鎮 (街道)要落實相應的配套資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籌措經費,採取“財政撥一點,鄉鎮(街道)、部門出一點,社會捐一點”的辦法解決文物經費不足的問題。要不斷探索社會化保護文物的路子,無論是國家、集體還是私人所有的文物保護單位,都要按照《文物法》的有關規定,切實負起保護修繕的責任。
三、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作的長效機制
(一)切實加強古建築保護。城鄉的明代及以前的建築堅持原址保護原則;100年以上的歷史建築參照各級文保單位、文保點的保護要求加以保護;50年以上的傳統建築,原則上也應儘量避免拆遷。對未經批准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古建築的行為要嚴格依法查處。歷史建築確需遷移或拆除的,應制定方案報規劃、文物部門審批,拆遷以後的建築構件原則上由文物或建設等部門收儲。對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的古建築,按照法律、法規實施剛性保護,並遵循屬地管理、產權有責的原則,明確非國有古建築的所有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國有古建築的使用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二)文物保護工作要以屬地管理為主。根據《文物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各縣(市、區)、鄉鎮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職責,逐級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各級文保單位所在地鄉鎮(街道)負責防火、防盜、防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三)部門聯動形成合力。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大對文物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追繳的文物要妥善保管,並在結案後及時無償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文物部門從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接收的文物,要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規劃部門要把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會同文物部門研究、商定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單位或者個人在工程建設中發現文物,應當及時向當地文物部門報告,並保護好文物和現場,出土的所有文物都應當交文物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有、藏匿、買賣或者贈送。
(四)健全業餘文保員、文化遺產保護志願者等民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對多年從事業餘文物保護工作並作出突出貢獻的業餘文保員和文化遺產保護志願者,由文物部門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發給業餘文保員一定數額的生活津貼或補助。
(五)加大宣傳力度。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媒體及相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人民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努力營造全民保護文物的濃厚氛圍,逐步形成政府部門依法保護與民眾自發保護相結合的保護機制。
四、提升功能,建立具有紹興特色的博物館體系
(一)完善結構,提升功能,逐步建立具有越文化特色的博物館體系。完善市文物中心庫房,建立向社會開放的全市文物信息中心,實現文物資源信息共享,提高文物資源的利用率。要鼓勵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發展博物館、標本館。充分利用歷史建築,鼓勵我市企業界、收藏界人士興辦博物館、藝術館,大力發展民辦博物館事業。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博物館基本建設的支持力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各類博物館的管理和指導,採取措施,不斷提高博物館陳列展覽的質量和水平,提高博物館專業隊伍素質。
(二)加強文物相關課題研究。重視文物科技工作,依靠現代科技創新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方式。全市各文博事業單位要充分發揮資源和人才優勢,進一步擴大科學研究領域,並積極與國內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合作,加強文化遺產科技保護項目研究,推出一批重要科研成果。各級科技部門要支持文物部門開展文物保護科研工作,將文物科技保護納入工作計畫之中。
五、明確職責,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工作領導機構。調整、充實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文物保護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全面加強政府對文物工作的領導。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二)建立文物保護議事聯席會議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齊抓共管,形成文物工作的合力,促進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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