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為切實加強本市的文物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1997〕28號)檔案精神,於2000年8月26日發布了關於加強文物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8-26
【生效日期】2000-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通知內容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我市文物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1997〕28號)檔案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十五”期間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的墓本目標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十五”期間我市文物工作的基本目標是:進一步完善《長沙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規劃》;完成全市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維修:完成長沙簡牘保護研究中心、賈誼故居二期修復工程、銅官斯蘭址博物館等一批對歷史文化名城有代表性的文物設施建設,確立文化名城特色形象;加強博物館、紀念館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營造文化氛圍,完善城市功能;搞好地下文物發掘工作,形成地下文物保護法制化、規範化機制;合理利用文物,加強文物的產業化開發,發展文物旅遊;加強大物科學研究和保護,重點實施漆木器、簡牘脫水工作,出版簡牘研究等一批文物研究成果書刊;完善文物庫房、展廳設施建設,確保文物安全;積極開展文物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各區、縣(市)應根據上述目標,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基本任務和發展目標,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 增加對文物保護的投入:各級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負擔”與“逐級配套”,把文物保護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要確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博物館、紀念館(地)人員經費和必需的辦公經費,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文物維修保護、文物徵集、陳列展覽及文物基礎設施建設。在進行博物館、紀念館、文物庫房等文物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時,有關部門要儘可能地減免各項建設收費。
各級文物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政策,積極扶持文化產業的發展。又物單位文化產業的收入,主要用於文物保護和利用。
要合理利用文物優勢,爭取境內外有關方面對文物事業的資助和支持,廣泛募集文物保護資金,促進文物事業發展。
三、 把文物保護納入域鄉建設規劃:
各級建設、規劃部門在制訂城鄉建設規劃時要吸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參加,充分考慮到文物的保護和利用。
要健全和完善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四級文物保護單位網路體系,進一步做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明確劃定保護範圍,樹立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定專一門機構和或專人管理。凡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基本建設的,建設單位必須先徵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國土、規劃、文化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文物安全和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
要切實加強建設工程中地下文物的保護。文物部門要依法劃定地下文物重點埋藏區和一般埋藏區,凡在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基本建設,應先徵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凡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工程,都要依法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發現文物的,要及時進行考古發掘。建設單位要依法承擔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經費。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要突出“楚漢名城、革命勝地”的特色。在城市建設中,城建規劃部門要與文物部門密切配合,搶救保護具有傳統特色的歷史文化街區、地段。要選擇一批代表歷史文化名城建築文化的近現代保護建築納入城市建築文化保護體系。這些街區、地段和建築的拆迂、改造應報建設、規劃、文物部門審批。
四、 完善文物保護體制:
要深化文物保護管理體制改革。要根據文物保護工作社會性強、涉及面廣的特點,調整、界定、規範相關部門文物保護的責任,把文物保護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要加強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職能,充實文物行政管理人員,加強文物執法隊伍建設,提高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
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健全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文物保護單位和使用、管理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應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定文物保護責任書,負責文物、建築的安全和維修保護,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使用。沒有設立管理機構的文物保護單位,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就地組織民眾性保護組織,保護和管理文物保護單位。
要建立、健全各級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充分發揮其領導協調職能,研究解決本地區文物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公安、工商、建設、國土、規劃、財政、物價、旅遊等部門,要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文部門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要依法加強對文物市場的管理,嚴厲打擊文物走私犯罪等違法行為。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在結案後應及時無償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損壞、丟失或出售文物。凡隱瞞不交,或造成文物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對依法移交文物的部門,給予適當獎勵。
要充分調動廣大人民民眾保護文物的積極性,動員一切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文物保護事業。
五、 加強文物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保護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文物工作,實行文物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切實加強領導。要制訂本地文物保護和利用的政策,支持文物事業發展。要健全、完善本地的文物保護制度,要正確處理好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係,在有效保護、加強管理的基礎上,把文物合理利用作為新的經濟成長點,為經濟建設服務。要大力宣傳並帶頭執行文物法律、法規,表揚、獎勵文物保護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促進文物事業的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