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是2017年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如何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指導性政策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瓊府[2017]40號 
  • 發文時間:2017-4-14 
  • 實施時間:2017-4-14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切實加強我省文物工作,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
文化是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的靈魂,文物是見證和傳承海南歷史的珍貴文化資源。我省文物資源獨特而豐富,水下文化遺產數量居全國首位,革命文物、華僑文物、民族文物和古建築、古村落獨具特色,已成為我省代表性的文化元素和文化符號,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強省建設的重要載體和有力支撐。
二、總體目標
全面準確掌握全省文物資源狀況,編制並實施《海南省文物保護三年實施方案(2017-2019年)》,實現文物保護與利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法治化,使全省文物資源進一步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力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增至35處左右,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增至300處左右,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增至600處左右。完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工程30項以上,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啟動率達50%以上。確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良好,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全面落實。引導博物館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總數達到50家以上,主體多元、結構最佳化、特色鮮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館體系初步形成。博物館展陳水平普遍提升,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和技術性保護有效開展。有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實現對公眾開放,公共文化服務功能和社會教育作用日益彰顯。發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文博創意產業,文物拓展利用能力進一步提升。文物管理機構逐步健全,人才隊伍不斷最佳化,文物保護管理能力明顯增強。文物執法力量不斷加強,安全責任體系更加健全,安全防範措施更加有力,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完善的文物安保措施。全面夯實文物工作基礎,持續增強文物工作的內生動力,不斷激發文物工作的創新活力,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文物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文物工作成果更多惠及人民民眾,文物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充分發揮。
三、重點任務
(一)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文物保護工程注重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的整體保護,防止因維修不當造成保護性破壞。完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堅持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並重的原則,開展險情排查,對存在險情的文物保護單位應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要制定保護措施並落實保護責任。積極推動儋州古鹽田、澄邁古村落等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加大我省紅色文物的保護和利用力度。做好田野考古調查和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展陵水黎族自治縣橋山遺址、三亞市英敦遺址、東方市榮村遺址、澄邁縣福安窯址、儋州市碗窯村窯址及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文化遺產考古調查和發掘,實施昌化江流域史前考古調查項目,開展西南中沙群島海域水下文化遺產調查、發掘與保護工作,探索在相關海域劃定水下文物保護區和建設海洋歷史文化遺址公園。全力配合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南海基地建設。
(二)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在完成全省第一次可移動文物普查的基礎上,實施館藏文物保護修復計畫,加強文物數位化保護和藏品信息化管理,加大對瀕危珍貴文物搶救修復力度。實施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完善博物館、文物收藏單位庫房設施設備配置。加大文物徵集和宣傳工作力度,在全省上下營造文物捐贈的良好氛圍,號召東南亞以及港澳台等地區瓊籍華人華僑踴躍捐贈文物。
(三)加強文物保護規劃編制實施。結合“多規合一”要求,編制全省文物保護規劃,將需保護文物的坐標納入“多規合一”信息平台。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由所在地政府組織編制,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公布實施,並報省政府備案。市縣政府要及時核定本行政區域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名錄,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經省政府審核後通過政務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加強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和傳統村落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破壞行為;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建設工程確需遷移、拆除的,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做好基本建設中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保護工作。
(五)完善博物館體系建設。發揮中國(海南)南海博物館、省博物館、省民族博物館的帶動作用,推進市縣博物館的建設與完善。扶持建設一批具有行業特徵和地方文化特色的民辦博物館,提升我省公共文化服務功能。形成以國有博物館為主體,重點行業博物館為骨幹,非國有博物館為補充的主體多元、結構最佳化、層級合理的博物館體系。各市縣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建設具有獨立館舍的博物館,立足行業特點和地域特色,支持社會力量建設民俗、藝術、科技等專題性博物館和生態、社區、智慧等新型博物館。進一步深化和完善博物館免費開放機制,擴大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的免費開放範圍。要創新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方式,加大博物館展覽供給,進一步提高博物館展陳水平。要推進館藏資源和陳列展覽的共享與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讓文物“活”起來。
(六)推動文物與旅遊融合發展。各市縣政府、各部門要以推動全域旅遊建設為契機,依託全省文物普查成果,實施文物+旅遊行動工程。以文物保護工作為抓手,深入挖掘革命舊址、傳統古村落、民俗老宅、黎族船型屋、南洋騎樓中的特色文物資源,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及古村落的保護,推進高林村、十八行村、保平村、羅驛村、白查村、初保村等傳統村落文化遺產保護展示利用工程。在美麗海南“百鎮千村”建設過程中,要注重對當地文物資源的挖掘、保護和合理利用,不斷增強文物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文物保護單位和各類博物館在旅遊發展中的獨特作用,打造文物旅遊品牌,培育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為支撐的體驗旅遊、研學旅遊和傳統村落休閒旅遊。
(七)加快文博創意產業發展。鼓勵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在確保公益目標前提下,探索建立開發文博創意產品投入和激勵機制,依託館藏資源,採取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方式開發文博創意產品。開發取得的事業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可用於加強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徵集、繼續投入文博創意產品開發、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績效獎勵。將符合條件的文博創意產品開發項目納入專項建設基金和投融資服務體系支持、服務範圍,支持文博創意產品開發。以中國(海南)南海博物館、省博物館、省民族博物館、海口市博物館為文博創意產品開發經營試點,著力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文博創意品牌。完善文博創意產品行銷體系,提升文博創意產品開發水平,促進文博創意產品開發跨界融合。
(八)擴大對外文物交流。依託中國(海南)南海博物館,繼續辦好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論壇,展現海南水下文化遺產保護成果,擴大與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的交流與合作。省級博物館每年引進5至10個特色明顯、內涵豐富、影響力強的陳列展覽。在東南亞國家以及港澳台地區舉辦海南文物精品展。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外事活動,策劃實施對外文物交流項目。
(九)加強文物執法,確保文物安全。 推動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修訂工作,健全法治保障體系。結合行政執法改革,提升文物行政執法能力,加強文物執法工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建立文物違法案件督辦約談制度,對各地履行文物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督查,對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督辦。市縣文物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能。要加強與公安、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海警等有關單位的聯合執法工作力度,加大執法巡查力度,重點監管海洋文化遺產,嚴厲打擊盜撈和走私水下文物違法行為。要加強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單位重要崗位、重點部位、重點區域的日常安全巡查及專項檢查,加強文物展覽中重要環節的安全管理。
四、工作責任
(一)落實責任。文物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全省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強監督和管理,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文物行政機構建設。把文物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全省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對本行政區域文物工作負總責,每年對文物工作至少做1次調研、開1次會議,及時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強化職責。全省各級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把法律法規規定的文物保護職責全面列入責任清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依法承擔的保護文物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文物行政部門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統籌協調能力,加大對文物及文物市場的日常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行為,會同各有關部門建立文物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文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相關規劃,積極支持文物保護項目建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在進行土地利用、道路修建和開發建設項目審批時,項目涉及到不可移動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帶,應加強與文物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文物部門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傳統村落文物保護,劃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將文物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及建設控制要求等落實到城鄉規劃中。財政部門要落實文物保護資金,對存在重大險情的文物保護單位在資金安排上予以適當傾斜。教育部門要在專業設定、人才培養等方面對文物工作給予支持和傾斜,各中國小在實施綜合實踐活動課程中要組織學生參觀博物館,開展文物保護專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文博人才引進、考核獎勵方面落實好相關政策。旅遊部門要在發展旅遊中落實文物保護相關規定,把依法保護文物、確保文物安全納入旅遊景區質量標準管理體系。民宗部門要督促宗教界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規定,落實好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和安全管理工作。環境保護、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要做好基本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公安、工商、海關、海洋與漁業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持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高壓態勢。公安、消防、氣象部門要對文物的安防、消防、防雷提供技術支持並做好日常監管。
(三)責任追究。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因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導致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發生違法違規事件,或監管不到位致使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均必須嚴肅追責。
五、保障措施
(一)機構保障。 要進一步加強文物行政機構建設,最佳化職能配置,依法履行文物保護工作職能。各市縣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中要加強文物保護行政管理機構和專業文物保護機構建設,將文物行政部門作為城鄉規劃協調決策機製成員單位。
(二)經費保障。積極爭取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省級財政應根據我省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結合財力情況加大文物保護投入,重點支持文物維修、考古發掘、博物館建設、文物徵集等工作。各市縣政府要將文物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市縣政府、各部門要將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範疇,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多措並舉落實保護資金的投入。
(三)人才保障。實施人才培養“金鼎工程”,加強文物保護修復、展覽策劃等文博緊缺人才的培養。組建結構最佳化、布局合理、基本適應文物事業發展需要的人才隊伍。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業協會的專業優勢,加快文物保護修復、展覽策劃、文博創意產業等緊缺人才培養和專家隊伍建設。完善文物保護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制度,適當提高市縣文博單位的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對特殊人才、緊缺型人才、複合型管理人才引進開闢綠色通道,加大民族地區、貧困地區文博人才引進力度。
(四)宣傳保障。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學習宣傳納入普法教育規劃,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有針對性地宣傳推廣我省的文化遺產,開展文物保護宣傳報導,進一步提高人民民眾對文物的認識,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的意識和責任感、榮譽感,努力形成全社會自覺參與文物保護的新格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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