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7年11月24日發布,自1987年11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
- 實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文物與古蹟保護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我們的祖先在改造自然、改造社會
和長期鬥爭中,創造了燦爛輝煌的古代文化,為整個人類文明歷史作出過重要的貢獻。保存在地上地下極為豐富的祖國文物是中華民族歷史發展的見證。它真實地反映了我國歷史各個發展階段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科學和社會生活的狀況,蘊藏著各族人民的創造、智慧和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對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都有著強大的凝聚力和激勵作用。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主義的新時期,在全國各族人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總方針的偉大實踐中,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對於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和革命傳統,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團結國內外同胞推進祖國統一大業,以及不斷擴大我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來,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保護文物是黨和政府的一貫政策。在革命戰爭年代,由於全黨、全軍的高度重視和努力,使全國的歷史名城和絕大多數文物古蹟得到了保護,許多革命先烈為此獻出了寶貴的生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黨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令,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由國家領導的文物事業廣泛發展,結束了一百多年來祖國文物被外國人肆意掠奪的歷史。三十多年來,我國的文物事業,儘管在十年動亂期間受到嚴重破壞,但總的來說,仍然取得了舊中國無可比擬的重大成就。我們建立了全國文物工作的管理體系;保護、維修了大量的文物古蹟;發現、收集了大批流散在社會上的珍貴文物;開展了相當規模的考古發掘工作,取得了一系列舉世矚目的成果;建立了一批不同類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博物館;建設了一支初具規模的專業幹部隊伍。所有這些,都為進一步發展文物事業奠定了基礎。
但是,文物事業的發展,同祖國的歷史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還很不相稱,同復興偉大的中國文明的使命還很不適應。當前的主要問題:一是在實際工作中,對文物的保護和發揮文物的作用、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統一管理和分工協作等方面的關係還沒有處理好,文物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的套用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文物遭受破壞的情況還相當嚴重,特別是文物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還十分猖獗,盜竊文物、私掘古墓等事件時有發生,屢禁不止。在基本建設施工中忽視文物保護,也使許多文物遭到破壞。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還沒有很好地得到貫徹執行。三是文物工作的管理體制、幹部隊伍,還不能完全適應文物事業發展的需要,急待改革、調整和充實、提高。
當前文物工作的任務和方針是:加強保護、改善管理、搞好改革、充分發揮文物的作用,繼承和發揚民族優秀的文化傳統,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作出貢獻。
一、充分發揮文物的作用
充分發揮祖國文物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是文物工作的重要任務。要充分運用文物向廣大人民民眾特別是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革命傳統的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文物具有直觀、形象、生動的特點,其教育作用和感染力是其它教育手段所難以代替的。進行這種教育,既要注意運用古代文物,更要運用反映中國人民進行巨大歷史變革的近現代文物、革命文物,同時也要有選擇地保存一些階級壓迫和帝國主義侵略的罪證,從正反兩方面給人以深刻的教育。在中國小的教科書中,要增加有關祖國文物的內容,教育青少年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繼承和發揚革命傳統,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
要運用文物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提高文化素養。在祖國文物中,有大量絢麗多彩的文化珍品,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不僅可以給人以美的享受,而且也是了解和認識我國民族文化藝術傳統的重要資料。它所展示的各種傳統藝術形式,可以為我們今天批判地繼承歷史文化遺產,創造社會主義的民族的新文化提供借鑑。文物部門應同有關部門合作,為建設這樣的新文化作出貢獻。
要加強對文物的科學研究工作,為各個學科的學術研究提供資料。文物是實物史料,對於歷史研究起著證史、補史和糾正文獻謬誤的作用。文物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到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文化藝術等各個領域。只有通過科學研究,不斷深化對文物本身固有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認識,才能更好地發揮文物的作用。各級政府應當組織文物部門同各有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共同協作,切實加強文物科研工作,爭取出更多成果。
要運用文物研究我國歷史上科學技術發展的情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千百年來我國勞動人民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鬥爭中,所創造的許多重大科技成果,曾經在當時的時代處於領先的地位。但是,有些成果後來卻湮沒失傳,只是在出土文物上才被重新發現。對這份遺產進行科學的整理和研究,將會為今天我國發展科學技術提供有益的借鑑。六十年代以來,文物考古工作者運用考古學手段,考察古代水文、地震、沙漠變遷等,開拓了文物考古學套用的新領域,並在國際上產生了積極的影響。文物戰線的工作人員要堅持這個方向,廣開思路,勇於探索,繼續開闢文物工作直接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的新途徑。
遍布全國各地的豐富多彩的文物古蹟,是吸引來訪外賓和國內外廣大旅遊者參觀的重要內容,是我國旅遊事業發展的重要條件。旅遊部門、風景名勝管理等部門與文物部門要加強聯繫,相互支持,密切協作。對於涉及有文物的旅遊開放點,要相互協商,共同制定規劃,合理解決旅遊收入中文物部門的分成比例問題,使保護文物和發展旅遊事業很好地結合起來,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要利用祖國文物,開展國際文化交流,增進我國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近年來,文物出國展覽在對外文化交流活動中起了很好的作用,在國際上影響很大。今後要繼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本著積極慎重、細水長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的原則,把這項工作辦得更好、更有成效。對於特別珍貴的弧品和重要易損文物,一律禁止出國展覽。
二、加強文物的保護管理工作
加強文物保護,是文物工作的基礎,是發揮文物作用的前提。離開了保護就不可能發揮文物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武器,全國各族人民都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任何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作出與這個法律相牴觸的決定。擅自主張,玩忽職守,造成文物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國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制止一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或提起訴訟,並應及時向人民政府反映情況。人民政府對反映的問題如不及時處理,致使文物遭到破壞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公安、司法、監察機關和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嚴肅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案件。對那些盜竊文物,私掘古墓、進行文物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的犯罪分子,必須根據國務院《關於打擊盜掘和走私文物活動的通告》精神,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嚴厲的懲處,決不能只以經濟處分代替刑事處罰。
作為國家文物重點保護的古建築群、古園林、都應當對廣大人民民眾開放,各有關地方應普通進行一次檢查。現在仍在使用文物古建築的單位,凡是有礙文物安全或嚴重影響環境風貌的,經過當地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後,應有計畫地限期搬遷;經檢查審核仍可繼續使用的單位,要在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和使用單位的上級部門的共同主持下,簽訂使用契約。使用單位要嚴格遵守規定,負責保證文物安全,損壞文物的要追究責任。凡是經國家批准,由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企事業等單位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所掌握的重要文物,都要按規定加強管理,合理使用,自覺接受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並為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提供方便。
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有些是歷史上的宗教建築物。對於這些宗教建築物,凡是經國務院批准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有關宗教組織和宗教職業人員,也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確保文物安全,並接受文物部門的檢查指導。經漢族地區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佛教、道教建築物,除按國發[1
983]60號檔案規定作為宗教活動場所開放者外,未經國務院正式批准,不得
開展宗教活動。不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觀,都應當作為開展科學研究、豐富人民文化生活、進行宣傳教育的陣地,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更不允許宣傳封建迷信。
要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發展旅遊事業的關係。一切旅遊活動,都要服從國家保護文物的規定,要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要名勝古蹟的中心地帶和文物保護單位附近興建高樓大廈,是對環境風貌的破壞,不僅不利於文物保護,而且也不利於發展旅遊事業。要在積極為發展旅遊創造條件的同時,切實防止因開展旅遊可能給文物保護帶來的有害影響。象敦煌壁畫這類易於損壞的稀世珍寶,不能作為一般性的旅遊開放點,必須嚴格控制參觀人數,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禁止把文物作為拍攝電影、電視的道具。對於文物古蹟的修繕和保養,要堅持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修復要有科學根據,決不可憑主觀想像辦事。由於各種原因早已全部毀壞的古建築和古園林,除特殊需要的以外,一般不再重新修建。
加強流散文物的管理,制止文物的非法出口,是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國內文物市場比較混亂,必須進行整頓。要堅決執行由文物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收購、統一經營的規定。對一切未經批准的文物購銷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堅決取締。文物商店要端正業務方向,改進經營管理,積極收購和保護文物,組織好文物的合理流通。文物銷售要杜絕不正之風,文物工作人員更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和別人收購或收集文物,違者要從嚴處理。同時,要繼續加強文物撿選工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主動同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等部門和單位聯繫,相互協作,共同做好摻雜在金銀銅器和廢舊物資中的文物撿選工作,並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必須依靠廣大人民民眾。各級政府文化部門,要運用多種形式,宣傳黨和國家的文物保護政策,普及文物知識,把執行黨和國家保護文物的政策變為廣大民眾的自覺行動。在文物比較集中或有重要文物的地方,要把保護文物作為鄉規民約的一項內容,列為評比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條件之一,並落實到行政管理或經營責任制中去。要把保護文物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要全社會提倡“保護文物、人人有責”的新風尚。要因地制宜地在城市和農村發展民眾性的文物保護員,建立各種形式的社會文物保護組織。對於因保護文物而影響農民生產、生活的實際問題,由當地人民政
府幫助解決。
防止和控制自然力對文物的損害,是當前文物工作中必須認真研究、解決的一個重點課題。有關部門可先建立幾個內容各有側重的文物保護科學技術中心,作出長遠規劃,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形成有一定數量、具有一定科學水平的專業隊伍。既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的成果,引進必要的先進技術設備,又要對我國固有的、行之有效的傳統技術進行研究、總結。對有失傳危險的傳統技術,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要加強文物部門與科研部門的橫向聯繫,注意科學技術信息的溝通和交流,把科學技術的新成果套用於文物保護。要區別輕重緩急,確定重點項目,組織各學科聯合攻關。保有關科學研究單位和高等院校,應當給以大力支持,密切協作,為保護祖國文物作出自己的貢獻。
三、加強博物館建設
博物館是保管文物和發揮作用的重要場所。博物館的基本職責,是收藏和科學保管文物、標本,對文物、標本進行科學研究,向人民民眾進行宣傳教育,為建設兩個文明服務。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隨著人民民眾對文化科學知識需求的增長,我國博物館事業應當有一個較大的發展和提高,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一個豐富多采,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博物館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既要有歷史的,又要有現代的;既要有全國性的,又要有地方性的;既要有社會科學方面的,又要有自然科學方面的;既要有綜合性的,又要有專門性的;還要反映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加強民族博物館的建設。為實現這個目標,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博物館建設的規劃,有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予以實施。
抓好國家和省級博物館的整頓、充實和提高的工作,是加強博物館建設的重要任務。現有博物館都必須在建立健全文物保管制度,加強防護投施,保證文物安全的同時,全面清理藏品,區分文物等級,搞好藏品清檔、建檔工作。要加強科學研究,不斷提高陳列、展覽的科學性、思想性、藝術性,增強宣傳教育效果。
博物館要面向社會,面向民眾,經常向社會各界提供文物資料和科研成果,積極開展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學術交流活動,為科學研究服務。各類學校要儘量利用博物館作為課堂,組織教學活動。要努力使博物館成為廣大民眾豐富精神生活的場所、專家學者科學研究的陣地、學生校外學習的課堂。
四、把文物的保護管理納人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文物的保護管理要納入全國和各地區的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重點文物保護區,逐步形成一個反映中華民族光輝燦爛古代文化和光榮革命傳統的文物史跡網。全國和各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的制定都應當以此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研究,在布局上作出合理安排。
確定歷史文化名城,對我國文物保護和城市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要根據各個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傳統特點和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來確定它的城市性質、發展方向和規劃原則。歷史文化名城建設規劃總的指導思想應該是:既要符合現代化生產、生活的要求,又能保持其優秀歷史文化傳統的風貌。要保留這些名城固有的合理的總體布局。注意整個城市空間的協調,並把一些有典型意義的地段、街區成片地保存下來,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區,劃出一定範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和禁建地帶。通過規劃,把它有機地組織到城市的整體環境中去,以顯示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連續性。必須嚴格禁止在歷史文化名城新建有嚴重污染或破壞城市風貌的工業項目。已有的這類企業,要限期搬遷或轉產。對混雜在市區影響環境協調的企業,要認真調查,分別情況,妥善處理。
搞好文物普查,確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區,是文物保護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需要認真做好。目前已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為數很少,同我們有幾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很不相稱,必須逐步增加。新發現的重要文物,在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之前,可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先指定為保護對象,加以保護,不得破壞。
要妥善解決文物保護和各項生產建設的矛盾。今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的各個項目,應當儘可能避開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區或者地下文物豐富的地段。如因特殊需要而必須在這些地方選點,事先必須徵得文物部門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的同意,沒有取得正式批准檔案,不得征地,建設銀行不得撥款。凡已確定的大型基本建設項目,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物部門組織力量設定職能部門,負責工程範圍內的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文物部門的考古工作應主要是配合基本建設。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對不妨礙基建的重要古墓葬、古遺址,在當前出土文物保護技術還沒有完全過關的情況下,一般不進行發掘。堅決防止和克服盲目地亂控亂掘地下文物的現象,違者要依據政紀國法予以懲處。
出土文物歸國家所有,為充分發揮文物的作用和確保文物安全,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統一調撥,指定保管單位。
五、加強對文物工作的領導
政府加強對文物工作的領導,是做好文物工作根本保證。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這項工作列入自己的議事日程,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要認真地做好這方面的具體工作。為了切實加強對文物工作的領導,成立由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專家組成的國家文物指導委員會,協調、解決文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同時也是國家文物指導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級人民政府也應視實際需要,建立或健全、充實文物事業管理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財政計畫中,落實文物經費,並爭取逐年有所所增加。文物部門的收人只能用於文物事業,作為文物經費的補充,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強對文物管理部門的領導,堅持文物工作的正確方向,堅持以確保文物安全為前提,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標準,反對一切向錢看,防止把文物作為單純的營利手段的錯誤傾向。要組織文物工作者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努力探索和掌握文物工作的規律,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加強工作中的原則性、系統性、預見性和創造性。要加強對廣大文物幹部的職業道德教育,教育他們全心全意、勤勤懇懇地做好本職工作,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改變怕苦怕累、不下田野、壟斷資料、爭名逐利等不良作風。
不斷壯大文物工作幹部隊伍,提高隊伍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逐步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是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一個決定性的條件。要把那些年富力強,堅決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熱愛文物事業,具有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同志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要從長遠著想,制定培養幹部的規劃,加強現有各大學的文物、考古和博物館專業,並根據現有條件積極籌建文博學院。要有計畫地培養一批品學兼優的專業人才,輪訓在職幹部,逐步增加文物幹部隊伍中業務人員的比重,改善人員結構,提高隊伍素質。
我國的文物事業有著廣闊的發展前途,文物工作是十分光榮而艱巨的。廣大文物工作者要勇敢地擔當起這一重任,艱苦奮鬥,開拓進取,努力開創文物工作的新局面,在偉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