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文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文物工作的通知》是81802於2000年7月12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文物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鄂政辦發[2000]129號  
  • 發布日期:2000-07-12 
  • 生效日期:2000-07-12
  • 文章類型:政府檔案
【發布單位】81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文物工作的通知
(鄂政辦發〔2000〕129號2000年7月12日)
我省是楚文化的發祥地,也是中國近現代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之一,文物資源十分豐富,有文物大省之譽。近年來,全省各級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規,積極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在文物保護、發掘、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文物工作又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盜竊文物、盜掘古墓葬以及在基本建設中破壞文物的事件時有發生,個別地方的情況還比較嚴重。為了切實加強文物保護,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落實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的規定
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祖國的珍貴文物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3號),按照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的要求,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文物保護要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地在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要有文物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內容。要把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等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建設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維修工程列入當地建設計畫,逐步提高各級博物館、紀念館的建設水平。“十五”期間,省里重點建設省博物館擴建工程,並積極爭取國家專項資金的支持。
文物保護要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要充分考慮本地文物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要組織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參與城市和鄉鎮建設規劃的制定與審查,保證城市和村鎮總體規劃與文物保護規劃相銜接。
文物保護經費要納入財政預算。要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有所增加,確保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對世界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和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重點予以安排。要為公益性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創造有利於發揮社會效益的寬鬆環境,在資金上給予必要的保證,在發展文化產業上給予支持。要採取多種形式,籌集文物保護經費,鼓勵社會力量資助文物事業。納稅人對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和縣級(含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在年度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計算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文物保護單位的門票收入應主要用於彌補業務經費的不足,並提出一定比例用於文物的維修與保護。
文物保護要納入管理體制改革和各級領導責任制。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文物保護體制,加強文物保護的政府行為。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其設立的保護管理機構,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門管理,不得下放管理許可權。宗教、園林等非文物部門對其管理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管理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依法管理。要把文物保護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議事日程,實行領導責任制,文物保護工作情況應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依據之一。
二、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係
各級政府要本著既有利於文物保護,又有利於經濟建設和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原則,妥善處理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杜絕以犧牲文物為代價的建設行為,保護好文物古蹟。
加強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凡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已普查登記的文物古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以及尚未確定保護級別但有資料證實可能埋藏文物的區域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立項時要徵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參與建設項目選址、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及審批。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村鎮建設要儘量避開文物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安排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若需修建新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必須嚴格覆行報批手續。凡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地下可能埋藏文物地段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文物法的規定,進行考古調查和勘探,並對發現的文物依法予以保護。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保護所需經費,要列入建設工程投資預算。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和開發進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由投資者承擔,其區域內遺存的文物歸國家所有。
認真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國家級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建設,要按照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的要求,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建設中,特別是在城市的更新改造和房地產開發中,城建、規劃、文物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搶救和保護一批具有傳統風貌的歷史街區,同時加強對文物古蹟特別是名城標誌性建築及其周圍環境的保護。
三、加強文物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要繼續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貫徹“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在切實做好文物保護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文物的社會教育作用、歷史借鑑作用和科學研究作用。各類博物館、紀念館要樹立精品意識,充分利用館藏文物,不斷推出內容豐富、形式新穎的展覽精品,充分發揮文博單位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作用。要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積極開展文物仿複製品及文物工藝品生產,開展“以文補文”和“多業補文”活動,探索文物綜合利用的新路子,使文物事業真正走上良性發展的道路。
文物古蹟是發展旅遊業的重要基礎。要充分發揮文物在旅遊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積極研究、探索文物合理利用的最佳途徑。要注重文物本體及其人文和自然環境的可持續性整體保護和展示,將文物的特有價值和內涵充分體現出來,使文物保護與旅遊業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優勢互補,協調發展。要克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旅遊經濟效益,在旅遊開發中忽視文物保護,使文物古蹟的環境風貌甚至文物本體受到破壞的現象。
文物的利用必須服從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做到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要嚴格遵循國家關於保護文物的有關法律、法規,防止因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而將文博事業單位企業化的作法,堅決制止將文博單位變成公司搞股份合作,甚至捆綁上市。今後,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重要開發利用項目,必須報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加強文物管理,嚴厲打擊文物犯罪活動
各級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內文物古蹟的分布及保護現狀,制定文物保護的中長期規劃,確保重點,統籌安排。要切實加強對重要的古建築、古窟寺、古墓葬、大遺址和館藏珍貴文物的保護,特別是對那些瀕臨倒塌的文物建築,要集中資金,進行搶救性維修。文物保護單位要做到有保護範圍、有保護標誌、有科學檔案、有保護組織。要認真做好文物藏品的清理、鑑定、登記、建檔,抓好文物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嚴格各項規章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確保文物安全。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所收藏的珍貴文物,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可將其調到符合文物安全條件的文物單位代為保管。要十分重視革命文物和少數民族文物的徵集與保護工作。
各級工商、公安、文物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文物流通領域的管理,堅決取締非法經營文物的活動。從事文物收購、銷售業務的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在核准的範圍內經營,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文物。文物拍賣標的必須經過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文物鑑定機構的鑑定和許可審批,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文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進入拍賣市場,藝術品拍賣標的中夾雜的文物標的,應堅決予以撤拍。對經批准的舊貨市場,文物與工商、公安部門要聯合實行監管。海關要加強對文物出入境的監管工作,防止珍貴文物流失。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大力加強文物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制,形成群防群治的格局。公安部門要在重點文物收藏單位和文物犯罪多發地區加強防範,在古墓葬密集區域的重點鄉鎮可設立專門的公安派出機構。公安、工商、海關、文物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嚴厲打擊盜掘、盜竊和走私販私文物等犯罪活動。在查處文物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應按照國家文物局、財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沒收、追繳文物的移交辦法》的規定,及時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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