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 地區:四川省
  • 文號:川府發[2013]19號
  • 發布時間: 2013年5月10日
檔案下發單位,意見內容,

檔案下發單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的文物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63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意見內容

一、切實增強文物保護意識
我省歷史悠久,文化燦爛,文物數量位居全國前列。近年來,全省文物事業蓬勃發展,已逐漸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旅遊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徑和宣傳教育的重要視窗。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新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部分地區仍然存在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及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未履行審批程式擅自拆除、遷移文物古蹟和歷史建築,擅自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體制和用途,在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擅自實施建設工程,在基本建設工程中未依法開展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未依法專門用於文物保護,文物保護單位未依法設立專門文物保護機構等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問題,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省文物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文物保護意識,嚴格遵循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二、認真履行文物保護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要把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領導並解決文物保護面臨的問題。加強文物保護機構及人才隊伍建設,作為參觀旅遊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將文物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切實保障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維護經費和文物保護的搶救性投入。加大基礎建設投入,加強文物保護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建設。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文物旅遊景區經營性收入中,應按不低於5%的比例優先用於文物保護。鼓勵社會力量採取捐贈、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參與文物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要加強資金管理,嚴格遵守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有關部門在文物保護中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文物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旅遊和宗教部門要正確處理好旅遊開發、宗教活動與文物保護的關係,認真落實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文物保護設施投入,把好文物旅遊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關;財政部門要加大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加強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考古遺址等重點文物保護用地及規劃的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文物部門要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公安部門要會同文物部門加強文物安全巡查和監督,嚴厲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活動。
三、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的關係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的關係,將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及其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作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各地編制旅遊等開發建設規劃,要與文物保護規劃相銜接,並對銜接、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堅持文物保護優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旅遊等開發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凡涉及文物保護的旅遊等開發建設項目,要依法在項目批准前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範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旅遊等開發建設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徵得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准,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的,不得立項,更不得開工建設。各類旅遊等開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在項目審批前要依法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應依法及時報告文物行政部門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
各地文物、旅遊等部門要立足文物安全,督促各文物旅遊景區科學評估文物資源狀況和遊客流量,依據文物保護要求和遊客安全需要合理確定遊客承載標準,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核定並向社會公布。定期對古遺址、古建築、石窟寺等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開展旅遊等開發建設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對可能造成文物資源破壞的,要及時採取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各地文物、旅遊等部門要加強對文物旅遊活動的指導監督,對不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造成文物破壞、損毀的,要依照相關規定處理並通報批評。建立和完善文物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警機制、巡視檢查制度、專家諮詢制度,切實提高景區的文物保護和旅遊發展水平。旅遊部門要把依法保護文物、確保文物安全作為文物旅遊景區評級、達標和監管的剛性要求,對達不到文物保護要求的旅遊景區要通報批評,並降低或取消旅遊景區質量等級。
四、依法糾正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涉及文物古蹟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等的保護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全面摸清有關情況,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一)對於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的,要限期改正,予以回購、終止抵押。對於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要限期將其從企業資產中剝離;暫不具備剝離條件的,可以設定過渡期,並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報告。
(二)對於把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整體出讓給企業管理經營的,要予以糾正。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說明情況。
(三)對於擅自拆除文物古蹟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住房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依法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遭到嚴重破壞的,由批准機關撤銷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稱號。
(四)對於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五)對於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住房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依法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整改。
(六)對於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和用途的,應予以糾正,恢復原管理體制和隸屬關係,其性質、任務不變。
(七)對於在基本建設工程中未開展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的,要依法予以糾正。
(八)對於文物旅遊景區遊客接待量超過承載量,造成文物破壞或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隱患的,要限期改正。
各市(州)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意見,每年度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落實情況開展自查。省政府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落實情況檢查,對領導不力、玩忽職守、決策失誤,造成文物破壞損毀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在檢查工作中,對涉嫌違法的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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