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殷墟遺址保護管理工作,推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強化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單位監管責任,完善文物保護管理責任落實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7〕81號)及《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18年5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23日
  • 發布單位:安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章 全面落實殷墟安全責任制
第二條完善政府分級負責、文物行政部門監管、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管理使用單位依法履職的殷墟管理體制,健全殷墟文物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第三條落實殷墟保護區所涉各級政府主體責任。殷墟保護區所涉區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建立由分管負責同志牽頭的文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解決殷墟保護區內文物安全重大事項。殷墟所涉區政府主要領導對保護區內文物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保護區內文物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工作中出現的保護區內文物安全問題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殷墟保護區所涉區政府要完善本轄區內文物安全責任體系,把殷墟保護區內文物安全保護責任層層分解至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及格線員,形成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責任到人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
第五條落實文物部門監管責任。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殷墟保護區內文物違法案(事)件舉報,對殷墟所涉區文物行政部門、殷墟保護管理機構的文物安全工作履職情況進行指導和督查;協調市級公安、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城市管理等部門和中央駐安考古機構處理文物違法案(事)件;按規定將重要文物案件上報市政府及上級文物行政部門。
(一)涉及殷墟保護區的區級文物行政部門承擔本轄區內殷墟保護區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受理轄區內殷墟保護區的違法案(事)件舉報,定期對保護區進行安全檢查,配合公安機關、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文物違法案(事)件;每年就保護區內文物安全工作情況向市文物行政部門進行述職。
(二)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承擔殷墟保護區內文物執法巡查職責;負責受理保護區內文物行政違法行為舉報,依法制止和查處保護區內文物行政違法行為。對需跨部門協調解決的違法案(事)件,應聯合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共同查處。對拒不接受行政處罰決定的,協調案發地所在區政府解決,或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殷墟考古機構負責配合公安機關、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保護區內文物案(事)件現場進行專業勘查,為最終鑑定提供初步依據。
第六條強化相關部門行業監管責任。公安機關負責打擊殷墟保護區內盜掘、破壞文物等犯罪行為,查處妨害保護區內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導殷墟保護管理機構開展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住房城鄉建設、園林、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在道路、溝渠、綠化等工程項目方案編制階段,徵詢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意見,由殷墟保護管理機構匯總市文物行政部門和殷墟考古機構意見後,反饋相關建設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督導殷墟保護區所涉區政府依法組織拆除殷墟保護區內違章建築。紀委、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督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殷墟保護區文物安全工作履職情況,對因失職瀆職等原因造成保護區內文物被盜或被破壞的責任單位及個人,依法予以問責。
第七條落實管理使用單位直接責任。堅持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承擔殷墟保護區安全管理直接責任,負責設定、維護遺址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標誌和界樁;負責保護區安全巡查工作,組建殷墟保護區專職巡查隊伍,健全巡查機制,完善巡查車輛、通訊設備及照相、攝像、GPS等巡查裝備。
(一)殷墟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受理保護區內文物違法案(事)件舉報,對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建設行為要及時制止,初步核查,及時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或公安機關報告;負責聯繫殷墟考古機構配合公安機關、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勘查違法現場;對正在查處過程中的違建現場進行巡查,嚴防復工。
(二)殷墟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每年定期對保護區所涉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主要領導以及格線員和社會志願者集中進行文物法律法規培訓,強化文物安全意識,提升文物保護技能。
(三)殷墟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內文物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在重要區域設定醒目標語、標牌,宣傳文物法律法規,常態化開展文物法律法規進農村進社區宣傳活動,達到良好的宣傳效果;採取多種途徑宣傳文物保護先進典型和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成果,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四)殷墟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內違法案(事)件檔案建立工作,定期對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進行排查登記,根據排查情況提請有關部門進行集中整治;對保護區內文物盜掘、破壞等案件,督促公安機關快速偵破。
第三章 完善殷墟文物安全防控體系
第八條完善殷墟安全考核制度。市政府、殷墟保護區所涉區政府將殷墟安全工作納入下一級政府年度考核;殷墟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制定考評辦法,每年對保護區所涉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文物安全情況進行考評;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考評結果通報所在區政府;對區政府的考評結果報市文物行政部門,由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市政府、市綜治辦、市文明辦,作為對相關區政府年度考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文明鄉鎮測評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建立文物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常態化機制。殷墟保護區所涉區政府每年要集中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文物保護條款和《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條例》《殷墟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殷墟遺址區內村莊安置詳細規劃》等規定,將文物法律法規納入地方普法宣傳計畫和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學習計畫。
第十條設定殷墟警務室。市公安局在殷墟保護管理機構設定警務室,專職幹警不少於10人,確保幹警24小時在崗值班,專職打擊殷墟保護區內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殷墟保護區內凡有盜掘文物現象發生,公安部門均應視為盜掘古文化遺址行為,依法予以立案查處。對於重大文物盜掘案件,市公安部門要及時成立特偵組,限期破案,並及時公布案件結果,有效震懾文物犯罪;公安部門和文物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通報案件進展,及時移交涉案文物。
第十一條加強殷墟保護區內暫住人口管理。殷墟保護區內公安機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應嚴格按照《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切實加強保護區內暫住人口管理;村委會(居委會)要以院落及單層承租戶為重點,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入戶排查,發現可疑人員或大量運輸土壤等可疑跡象,及時上報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強化殷墟保護區內農業產業項目管理。殷墟保護區內農業、大棚、產業園等所有流轉土地後成立的農業產業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遵守殷墟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應與項目單位簽訂《遺址保護協定》。項目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相關項目單位予以查處。殷墟所涉區政府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辦理流轉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等手續時,應徵求文物部門意見或審核《遺址保護協定》規定內容。
第十三條實施殷墟文物安全格線化管理。殷墟保護區所涉區政府要將殷墟文物安全列入現行格線化管理體系,將殷墟文物安全工作納入格線員職責,制定和完善考評辦法,文物安全應占考評比值30%以上。對格線範圍內發生文物盜掘、違法建設現象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末端三級格線員扣除相應分數;對有效保障格線範圍內文物安全或為文物安全作出重大貢獻的格線員,市文物行政部門按年度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四條建立殷墟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市政府出台《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殷墟遺址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安政辦〔2018〕32號),鼓勵民眾舉報殷墟保護區內盜掘、違法建設等文物違法行為,根據所舉報違法行為情節輕重、造成後果嚴重程度等酌情給予舉報者相應物質獎勵。市政府設立殷墟文物保護獎勵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建立殷墟保護區定期聯合巡查機制。殷墟保護管理機構負責聯繫殷墟保護區所涉區公安、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文物等部門,建立定期聯合巡查機制,每月至少兩次對殷墟保護區進行聯合巡查,並召開殷墟保護區安全形勢研判會議,分析存在問題,制定解決方案。
第十六條建立殷墟文物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建立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公安、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園林、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殷墟文物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殷墟保護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全體成員或部分成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加強殷墟安全工作督查與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加強督查。切實加大對殷墟保護區所涉區政府殷墟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的督查力度,將殷墟保護區重大文物安全隱患和違法案件列為市政府督查重要事項,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每年對殷墟保護區所涉區政府殷墟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對文物安全和執法工作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評估,對重大文物案件、安全隱患進行督辦。督查結果報市政府,並反饋所涉區政府。
第十八條嚴肅追責。殷墟保護區所涉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凡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造成殷墟遺址被破壞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相應處分,並實行終身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5月22日,市政府常務會集體研究該檔案,同意印發。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條例》是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1年9月29日審議通過,自2001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一部地方性法規。當時是殷墟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配套措施,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這個條例已大大落後於現在殷墟保護的現實情況,我們也考慮要進行修訂,將近幾年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新內容增補進去,也將我市經過十幾年殷墟保護工作中的經驗和好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特別是將十八大以來新一屆黨中央和習近平同志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論述精神,融入這次修法。但是修法是個比較漫長的過程,面臨當前殷墟保護的嚴峻問題,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我們先拿出這樣一個細則作為當前工作的一個指導,也為以後的修法工作打個基礎。細則依據2017年7月25日,全國文物安全電視電話會議的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的內容,對《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條例》的內容進行了細化,以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起草過程
    我局成立了專門小組,開展深入調查研究,著手起草了《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我們認真學習研究了國家、省相關政策檔案精神,依據法律法規,廣泛徵求了相關區政府及公安、文物執法等職能部門意見,並同市政府法制辦一起進行了調研。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內容主要分為三章。第一、二章強調了進一步加強殷墟遺址文物安全工作的總體思想和目標任務。第三部分從構造“政府分級負責、部門依法監管、責任主體認真履責、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入手,對殷墟遺址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全面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實行文物安全格線化管理、加強遺址內暫住人口及農業產業項目管理、建立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建立定期聯合巡查機制、建立殷墟遺址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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