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條例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陽殷墟的保護,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傳承中華文明,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安陽殷墟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安陽殷墟是指位於安陽市行政區域內,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商代都城遺址。
第三條 安陽殷墟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有效保護、科學研究、合理利用的原則,堅持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生態建設、民生保障相結合,確保全陽殷墟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陽殷墟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安陽殷墟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安陽市、安陽殷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陽殷墟保護工作。
安陽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安陽殷墟保護的日常工作。
安陽殷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安陽殷墟保護工作。
第五條 安陽殷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安陽殷墟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陽殷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安陽殷墟保護工作。
第六條 安陽殷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陽殷墟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安陽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統籌利用其他相關資金,在安陽殷墟文物保護、土地徵收徵用、居民遷建、環境治理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勵通過接受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安陽殷墟保護資金。
安陽殷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陽殷墟保護補償機制,因安陽殷墟保護造成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安陽殷墟保護經費、相關專項資金以及其他保護資金,按照規定專門用於安陽殷墟保護相關工作,嚴格管理,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監督。
第七條 安陽殷墟保護工作實行專家諮詢制度。編制安陽殷墟保護規劃、審批與安陽殷墟有關的建設工程以及決定其他與安陽殷墟有關的重大事項,應當徵求專家意見。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安陽殷墟文物保護和安陽殷墟世界文化遺產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安陽殷墟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聯繫方式,方便公眾監督。
第十條 安陽殷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安陽殷墟保護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 省、安陽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安陽殷墟保護規劃,經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安陽殷墟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安陽殷墟保護規劃應當納入省級國土空間規劃、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並與省、安陽市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並公布安陽殷墟保護範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劃定並公布建設控制地帶。
安陽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安陽殷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十三條 省、安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安陽殷墟保護範圍內居民和單位搬遷安置規劃,統籌解決搬遷安置用地和經費。因遷建造成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安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安陽殷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作,加強洹河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保護安陽殷墟歷史風貌。
第十五條 在安陽殷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文物;
(二)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三)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誌和界樁;
(四)擅自打井、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種植危害安陽殷墟安全的植物;
(五)毀林、擅自開挖溝渠池塘、采砂、取土;
(六)建設污染安陽殷墟及其環境的設施或者違規排放污染物;
(七)其他影響安陽殷墟安全及其環境的行為。
第十六條 危害安陽殷墟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在安陽殷墟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展示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開展上述作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確保全陽殷墟的安全。
在安陽殷墟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安陽殷墟保護規劃要求,不得破壞安陽殷墟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水電氣暖等設施損壞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立即搶修,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在安陽殷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尚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區域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請文物主管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在工程項目範圍內及其取土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經考古調查、勘探,文物主管部門依法確認無文物埋藏的,方可施工;需要進行考古發掘的,依法開展考古發掘。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九條 在安陽殷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展考古發掘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由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考古發掘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田野考古工作規程實施。
第二十條 考古發掘單位完成安陽殷墟考古發掘後,應當及時向省、安陽市文物主管部門及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報送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確保文物安全,並在法定期限內向省文物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和考古發掘報告。
第二十一條 安陽殷墟博物館是安陽殷墟出土文物的收藏單位和其價值內涵的展示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藏、展示安陽殷墟出土文物。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安陽殷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發現文物或者其他文化遺存的,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處置,並報安陽市文物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在安陽殷墟建設控制地帶內發現的文化遺址,經評估屬於與安陽殷墟直接關聯的商代重要文化遺址的,應當依法及時納入安陽殷墟保護範圍。
第二十三條 安陽市人民政府和安陽殷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健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加強安陽殷墟保護。
第二十四條 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安陽殷墟的日常維護、監測和巡查,建立記錄檔案並妥善保管,定期向安陽市文物主管部門報告。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明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並予以公告公示。
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在發生危及安陽殷墟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安陽殷墟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及時向安陽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安陽市、安陽殷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陽殷墟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盜掘、違法建設、違法圍擋等行為的排查,開展聯合執法,實現信息溝通和數據共享,發現危害安陽殷墟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案,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章 研究與利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殷商文化研究,加強甲骨學、都邑布局、殷商社會組織等研究,推進殷商文化、甲骨學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揮安陽殷墟、甲骨文的文化標識作用。
第二十七條 安陽殷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殷商文化研究機構和人才建設,支持有關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交流與合作,完善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統籌安排人才發展資金,引進培養高層次專業研究團隊和人才,提高殷商文化研究水平。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情教育、書法藝術等地方課程的內容和要求,對學生進行安陽殷墟、甲骨文相關內容的教育。
第二十九條 省、安陽市人民政府和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安陽殷墟、甲骨文價值的展示與宣傳,舉辦安陽殷墟科學發掘、甲骨文發現等紀念活動。
第三十條 安陽殷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安陽殷墟保護規劃和安陽殷墟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建設安陽殷墟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安陽殷墟博物館,全面展示安陽殷墟發掘和研究成果。
支持採用現代科技、信息技術等創新文物展示方式,增強互動性和體驗性,利用博物館等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研學等社會實踐活動,發揮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第三十一條 安陽殷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利用安陽殷墟出土文物及研究成果,積極發展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業,彰顯安陽殷墟歷史文化價值。
第三十二條 在安陽殷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參觀遊覽、拍攝影視作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應當自覺遵守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的引導和管理。
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安陽殷墟保護的需要,確定開放區域和參觀路線,科學核定和控制遊客數量。
第三十三條 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鼓勵志願者、公益性組織為安陽殷墟保護提供政策宣傳、義務講解、服務保障和技術支持等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刻劃、塗污、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罰款;
(二)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誌和界樁的,依法賠償,由公安機關或者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罰款;
(三)損壞文物保護設施的,依法賠償,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打井、深翻土地、平整土丘、開挖溝渠池塘、采砂、取土、種植危害安陽殷墟安全的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毀林危害安陽殷墟安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六)建設污染安陽殷墟及其環境的設施,違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從事安陽殷墟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保護職責,造成安陽殷墟文物被盜或者損壞的;
(二)未採取保護措施,導致安陽殷墟環境遭受破壞或者歷史風貌嚴重受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原《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於2001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文物保護法等相關上位法的修改,原條例的部分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殷墟保護工作的實際狀況,對《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為此,2020年初,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的全面修訂工作正式列入了立法計畫的審議項目。
內容解讀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單位殷墟保護責任,明確設立殷墟保護專項資金,統籌解決搬遷安置用地及經費,建立殷墟保護補償機制等,為強化殷墟保護,統籌處理經濟發展、民生保障和遺址保護關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條例》規定了殷墟保護規劃編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公布、環境保護、禁止行為、工程建設審批等內容;對於違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擴大了追究法律責任範圍,加大了處罰力度,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主體,加強聯合執法,重點排查盜掘、違法建設、違法圍擋等行為。
此外,為提升殷墟研究利用水平,《條例》還專門設定了“研究與利用”章節,對殷墟科學研究、展示陳列、產業引導、教育傳承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