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區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已於經2010年第3次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杭區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
- 檔案類別:通知
- 地點:餘杭區
- 發布年份:2010
基本信息,意見內容,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餘杭區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10-4-21 |
實施日期:2010-4-21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 |
意見內容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進一步加強我區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杭州市文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 現就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落實文物保護責任制。
(1)加強文物保護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我區建設“文化名區”和“環境立區”戰略為抓手,充分認識文物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質屬性,以及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國家“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保障和促進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2)建立有效便捷的保護工作協調領導機制。調整和充實區文物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分管領導擔任,文化、財政、發改、國土、建設、規劃、人事、公安、農業、水利、環保、旅遊、交通、宗教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建立文物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文物保護工作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的落實措施,統一協調文物保護工作。
(3)各鎮鄉(街道)要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職責。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管理不到位的,將對責任單位和個人採取通報、問責。發生文物保護責任事故,致使文物遭受破壞的,將視破壞情況及造成的社會影響,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與各鎮鄉(街道)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定期對文物保護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
(4)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全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基礎上組織專門力量,相關部門配合,抓緊制定文物維修保護利用五年行動計畫,明確年度工作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認真做好文物保護“四有”工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通過高起點規劃,高標準落實,形成以良渚國家遺址公園建設、運河綜合保護工程為重點,以申報世界遺產工作和創建國家、省歷史文化名鎮(街區、村落)為抓手,以全區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保護為基礎的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相協調的良性循環格局和完善的文物保護體系,打造餘杭“文化名區”、杭州“文化名城”和浙江“文化大省”建設的“金名片”。
二.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管理,確保全區各級各類文物安全
(5)充分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區財政在原2000萬元文體建設發展專項資金外,每年再安排2000 萬元,主要用於全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的維修及歷史文化名鎮(街區、村落)、優秀鄉土建築的修繕、日常維護補助及表彰獎勵等(良渚遺址除外)。遇有大型文物保護項目,以項目單列方式另行安排。各鎮鄉(街道)要根據需要,每年安排相應的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轄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鄉土建築的安全。
(6)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鎮鄉(街道)要有計畫、有重點地做好搶救維修工作,確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無險情。維修項目採取鎮鄉(街道)申報和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籌相結合,每年根據文物級別和瀕危情況,制定維修計畫並實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由區文物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經費由區財政承擔。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和鄉土建築的維修項目由各鎮鄉(街道)負責實施。其中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的維修經費由區財政承擔70%,鎮鄉(街道)承擔30%;鄉土建築的維修經費原則上由鎮鄉(街道)承擔50%,區財政補助50%。百丈、鸕鳥、黃湖、徑山四鎮原則上由區財政承擔。政府投資的綜合開發項目原則上由項目建設主體承擔。期間,凡與其他專項政策有交叉的,從高執行。鎮鄉(街道)要落實人員嚴格執行日常巡查制,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及時提出維修申請。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嚴格項目申報、規劃方案編制及竣工驗收、資金撥付程式,確保文物保護維修工程質量。
(7)鼓勵民間力量廣泛參與,自行出資修繕、維護分布在全區範圍內,保存尚好,具有一定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鄉土建築。
三.進一步依法行政,加強合作,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係
(8)在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凡涉及文物和優秀鄉土建築保護的建設工程,要本著“既有利於文物保護,又有利於經濟建設和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原則,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係。
(9)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實行原址保護原則。嚴格控制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確需異地保護的,應當依法定程式辦理報批手續,在徵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
(10)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建設工程和占地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實施前置預審。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或發掘。所需經費,參照國家文物局《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1990]文 物字第248號),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杭州良渚遺址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在所轄區域實施前置預審及地下文物保護工作。
(11)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基礎上,對普查中新發現的具有一定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予以登錄和認定。對經過認定的不可移動文物,確需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須經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的,當年鄉鎮(街道)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四.進一步增強力量,創造條件,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經濟文 化建設中的作用
(12)進一步加強全區文物資源的“合理利用”,在文物保護維修工程中應結合文創產業、旅遊項目等進行規劃,組織實施,充分發揮文物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全區各文博單位要把社會效益擺在首位,積極開展文物徵集工作,提高學術研究水平,加強國際國內的文物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館藏文物安全。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讓社會大眾共享文物保護成果。
(13)成立區文物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對全區文物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研究與指導。專家諮詢委員會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14)加強文物管理和業務人才的培養,積極引進高素質的專業管理人才,以適應新形勢下文物保護工作需要。
(15)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推進文物保護法制化、制度化,進一步嚴格和完善文物市場管理。制定非正常出土文物應急預案,嚴厲打擊盜掘、盜竊和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16)充分發揮業餘文保員和文物守望者等民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作用。對為保護文物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落實文物保護責任制。
(1)加強文物保護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我區建設“文化名區”和“環境立區”戰略為抓手,充分認識文物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質屬性,以及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國家“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保障和促進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2)建立有效便捷的保護工作協調領導機制。調整和充實區文物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分管領導擔任,文化、財政、發改、國土、建設、規劃、人事、公安、農業、水利、環保、旅遊、交通、宗教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建立文物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文物保護工作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的落實措施,統一協調文物保護工作。
(3)各鎮鄉(街道)要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職責。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管理不到位的,將對責任單位和個人採取通報、問責。發生文物保護責任事故,致使文物遭受破壞的,將視破壞情況及造成的社會影響,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與各鎮鄉(街道)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定期對文物保護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
(4)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全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基礎上組織專門力量,相關部門配合,抓緊制定文物維修保護利用五年行動計畫,明確年度工作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認真做好文物保護“四有”工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通過高起點規劃,高標準落實,形成以良渚國家遺址公園建設、運河綜合保護工程為重點,以申報世界遺產工作和創建國家、省歷史文化名鎮(街區、村落)為抓手,以全區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保護為基礎的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相協調的良性循環格局和完善的文物保護體系,打造餘杭“文化名區”、杭州“文化名城”和浙江“文化大省”建設的“金名片”。
二.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管理,確保全區各級各類文物安全
(5)充分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區財政在原2000萬元文體建設發展專項資金外,每年再安排2000 萬元,主要用於全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的維修及歷史文化名鎮(街區、村落)、優秀鄉土建築的修繕、日常維護補助及表彰獎勵等(良渚遺址除外)。遇有大型文物保護項目,以項目單列方式另行安排。各鎮鄉(街道)要根據需要,每年安排相應的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轄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鄉土建築的安全。
(6)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鎮鄉(街道)要有計畫、有重點地做好搶救維修工作,確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無險情。維修項目採取鎮鄉(街道)申報和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籌相結合,每年根據文物級別和瀕危情況,制定維修計畫並實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由區文物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經費由區財政承擔。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和鄉土建築的維修項目由各鎮鄉(街道)負責實施。其中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的維修經費由區財政承擔70%,鎮鄉(街道)承擔30%;鄉土建築的維修經費原則上由鎮鄉(街道)承擔50%,區財政補助50%。百丈、鸕鳥、黃湖、徑山四鎮原則上由區財政承擔。政府投資的綜合開發項目原則上由項目建設主體承擔。期間,凡與其他專項政策有交叉的,從高執行。鎮鄉(街道)要落實人員嚴格執行日常巡查制,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及時提出維修申請。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嚴格項目申報、規劃方案編制及竣工驗收、資金撥付程式,確保文物保護維修工程質量。
(7)鼓勵民間力量廣泛參與,自行出資修繕、維護分布在全區範圍內,保存尚好,具有一定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鄉土建築。
三.進一步依法行政,加強合作,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係
(8)在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凡涉及文物和優秀鄉土建築保護的建設工程,要本著“既有利於文物保護,又有利於經濟建設和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原則,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係。
(9)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實行原址保護原則。嚴格控制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確需異地保護的,應當依法定程式辦理報批手續,在徵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
(10)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建設工程和占地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實施前置預審。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或發掘。所需經費,參照國家文物局《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1990]文 物字第248號),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杭州良渚遺址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在所轄區域實施前置預審及地下文物保護工作。
(11)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基礎上,對普查中新發現的具有一定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予以登錄和認定。對經過認定的不可移動文物,確需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須經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的,當年鄉鎮(街道)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四.進一步增強力量,創造條件,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經濟文 化建設中的作用
(12)進一步加強全區文物資源的“合理利用”,在文物保護維修工程中應結合文創產業、旅遊項目等進行規劃,組織實施,充分發揮文物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全區各文博單位要把社會效益擺在首位,積極開展文物徵集工作,提高學術研究水平,加強國際國內的文物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館藏文物安全。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博物館,讓社會大眾共享文物保護成果。
(13)成立區文物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對全區文物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研究與指導。專家諮詢委員會由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14)加強文物管理和業務人才的培養,積極引進高素質的專業管理人才,以適應新形勢下文物保護工作需要。
(15)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推進文物保護法制化、制度化,進一步嚴格和完善文物市場管理。制定非正常出土文物應急預案,嚴厲打擊盜掘、盜竊和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16)充分發揮業餘文保員和文物守望者等民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作用。對為保護文物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