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實施意見

石家莊市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培育市場主體,扶持發展文化骨幹企業,打造知名文化品牌,積極發揮先進文化企業的引領和示範作用,促進我市文化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不斷提高文化產業的總體實力和競爭力。根據《河北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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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5年06月03日

內容

石家莊市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培育市場主體,扶持發展文化骨幹企業,打造知名文化品牌,積極發揮先進文化企業的引領和示範作用,促進我市文化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不斷提高文化產業的總體實力和競爭力。根據《河北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演出業、影視業、音像業、文化娛樂業、文化旅遊業、網路文化業、文物和藝術品業以及藝術培訓業等領域的各類所有制的文化企業,都可以根據本辦法申報石家莊市文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
第三條 示範基地原則上每兩年評選命名一次。
第四條 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將對示範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務和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示範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有影響力,在全市本行業中具有典型和示範意義。
2、企業發展符合國家文化政策,符合社會主義和諧文化建設要求,所生產的文化產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務體現石家莊特色。
3、所生產的文化產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務能夠面向市場,面向民眾,實現經濟效益突出,社會效益顯著,二者協調統一。
4、企業有較強的發展前景和自主創新能力,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有較高的知名度。有一支堅強有力的管理團隊和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發展後勁。
第六條被評選命名為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文化企業,可不參加評選直接命名為石家莊市文化產業示範基地。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七條 市直文化企業向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產業處申報;各縣(市)區文化企業向各縣(市)區文體局申報;情況特殊的可直接向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報。
第八條 申報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申報推薦材料。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所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
4、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
5、獲得市級(含市級)以上獎勵的證書。
第九條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申報資格。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條 示範基地評審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進行。
第十一條 示範基地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設在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產業處,具體負責審核和評審過程的組織工作。
第十二條 由評審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評審組。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文體局和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產業處對申報企業的材料進行初審,然後報評審辦公室審核,評審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組織專家評審組評審。
第十四條 專家評審組本著嚴格標準、優中選優、保證質量的原則,對上報企業材料進行評議審查,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專家評審組可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五條 評審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組提出的評審意見提交擬命名示範基地名單報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核定,由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公布並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五章 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示範基地的有關管理工作由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產業處負責。
第十七條 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將不定期對示範基地進行巡檢。
第十八條 組織示範基地開展經驗交流、相互觀摩,對示範基地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九條 組織有關領導和專家指導示範基地建設。
第二十條 對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示範基地,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將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一條 示範基地應於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產業處報送上一年的企業發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示範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對其示範基地稱號予以撤消:
1、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手段騙取示範基地資格的;
2、宣傳虛假文化產品信息的;
3、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所生產的文化產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務以及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5、不按規定時限上報企業發展情況的;
6、企業經營中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
7、其他應當撤銷稱號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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