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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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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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2016年11月7日通過)、《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構建適合我省實際的民辦教育政策體系,激發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促進民辦學校辦出特色、提高質量,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要求
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辦教育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把理想信念教育擺在首要位置,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於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
分類管理,公益導向。實行非營利性營利性分類管理,實施差別化扶持政策,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學校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依法依規,綜合施策。統籌審批、監管、登記、財稅、土地等相關支持政策,營造有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並規範辦學秩序,全面提高民辦教育治理水平。
統籌協調,穩步推進。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相結合,省抓統籌,市縣、省直部門協同推進,確保平穩過渡,良性健康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1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落實民辦學校黨建工作責任制,完善民辦學校黨組織設定,理順黨組織隸屬關係,堅持應建必建,實現學校基層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民辦學校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牢把握黨對民辦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話語權,參與學校決策和監督,切實維護民辦學校和諧穩定。加強民辦學校共青團組織建設。民辦學校黨建工作要列入學校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工作人員和經費。審批、登記部門要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和活動開展情況、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註冊登記、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
2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民辦學校黨組織要牢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導權。民辦學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發展規劃,把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納入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按國家及我省要求配齊工作人員。嚴格按國家要求選用思想政治課教材,深入推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激發學生熱情,提高教育教學效果。創新網路思想政治教育方式。
(二)加快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
3出台我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民辦學校在審批機關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舉辦者可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規定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條件的可到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為事業單位;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企業法人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不得再轉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4明確分類登記過渡期。2017年9月1日之後申請設立的民辦學校必須在申請設立時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不存在過渡期。2017年9月1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須在5年過渡期內(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進行分類登記,分類登記之前,根據其法人屬性予以管理。在過渡期內不進行分類登記的,不得再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確有特殊情況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可延期進行分類登記,但延期最長不超過2年,超過期限仍不進行分類登記的,不得再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2017年9月1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未辦理辦學許可證的其他文化教育機構,須在過渡期內申請辦學許可證並進行分類登記,具體範圍以國家規定為準。
5鼓勵現有民辦學校加快分類登記。2017年9月1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類登記之前依法依規減免的稅收不再補繳,減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執行,減免的規劃建設相關費用不再補繳。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國土部門同意補辦時該宗地經確認的市場評估價格40%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出讓價款可按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按契約約定分期繳納。用地大、補繳出讓金確有困難的,市縣政府要充分考慮歷史因素,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則,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靈活的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確保平穩過渡。
出台現有民辦學校退出辦法。現有民辦學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經批准登記設立的民辦學校,下同)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清償後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舉辦者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三)加快現代學校制度建設。
6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民辦學校要健全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董事會(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實行黨組織與決策機構和行政機構“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制度。建立健全黨組織與董(理)事會、監事會的溝通協商制度,以及黨組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支持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強化黨組織對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以及工會工作制度。
7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和規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定我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完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規範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民辦學校應當明確產權關係,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每個會計年度開展資產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學校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8保障依法自主辦學。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設定標準,在校生數要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前提下,自主開展特色教育教學活動。中等及以下層次民辦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按規定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民辦中國小和幼稚園可面向全省招生,各市縣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定障礙。除國控專業外,民辦學校可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可在核定的招生計畫總量內自主確定招生專業、招生範圍。
9規範辦學行為。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教育督導,完善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制度,依法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建立民辦學校信用檔案制度、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民辦學校要按規定做好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不得虛假宣傳,禁止有償委託代理招生行為。招生簡章和廣告實行事後備案管理,但所載依法依規須事前審批的事項,應當先獲得批准。民辦學校終止或舉辦者退出辦學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做好師生安置工作。
10依法保障師生權益。民辦學校必須與所聘教師簽訂勞動契約,並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檔案管理制度。民辦學校應保障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按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建立和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鼓勵民辦學校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民辦學校教職工可在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其繳費年限可按規定連續計算。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等方面的政策,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
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享受獎助學政策。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應按規定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向完成學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相應證書。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師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完善民辦學校師生爭議處理機制,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11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安全管理實行“誰舉辦、誰負責”和“一崗雙責”的制度。民辦學校應按規定健全校園安全工作機構和管理制度,配齊安全工作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民辦學校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工作機制。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築符合國家抗震、消防安全等相關標準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校園規劃要考慮有足夠的空曠場所,並按國家有關要求配套相應的應急避難場所設施。民辦學校要重視和加強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重點安全工作。
(四)鼓勵民辦學校特色優質發展。
12引導民辦學校特色發展。支持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防止和糾正“國小化”現象。民辦中國小校要堅持特色優質發展,滿足多樣化社會需求。職業院校應明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鼓勵差異化發展。鼓勵發展套用技術類本科高等學校。充分發揮民辦教育在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13培育優質教育資源。民辦學校在學科建設、專業建設、科研項目、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支持。支持具有一定品牌影響力的民辦學校通過兼併重組、協定合作、委託代管等方式,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鼓勵民辦高校加強品牌專業建設,培育特色學科,參加專業認證和國際認證。支持優質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展。高校招生計畫向辦學條件好、管理規範的民辦高校適當傾斜,核減辦學條件不足、管理不夠規範的民辦高校招生計畫,形成招生計畫激勵學校發展的機制。
14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各市縣政府要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整體規劃,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教師應達到規定的任職條件。鼓勵民辦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相關政策。將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納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培訓計畫,民辦學校要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教師培訓。
(五)激發社會力量辦學積極性。
15探索多元化主體合作辦學。推廣政府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鼓勵各種形式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校政合作,鼓勵公辦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支持社會力量以協定託管等形式,在不改變所有制前提下參與公辦學校辦學。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合資、合作、參股、租賃等方式參與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
16拓寬籌資渠道。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允許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允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以教育設施之外的附屬產業進行抵押融資。探索營利性民辦學校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通過引入風險投資戰略投資上市融資發行債券、貸款融資等方式融資。允許民辦學校利用捐贈資金和辦學結餘設立教育基金會(基金),收益用於學校發展。鼓勵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17實行分類收費政策。民辦幼稚園、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向學生和社會公示後執行。“十三五”期間試點非營利性民辦中職高職學校收費市場調節價,由試點民辦學校根據辦學成本等因素確定收費標準,向學生和社會公示後執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根據辦學成本、辦學質量、社會需求等因素確定學費及住宿費標準,報物價、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公示執行。“十三五”後逐步放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物價部門、審批及登記部門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制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退費管理辦法,加強收退費自我管理和自我監督。
18放寬辦學準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全省各級政府不得限制。進一步清理涉及民辦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動態管理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禁法外設權。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式,縮短審批和登記辦理時限,並向社會公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
(六)完善扶持政策。
19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省及市縣政府要調整最佳化教育支出結構,通過政府補貼、購買服務、辦學獎勵、金融信貸等方式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支持力度。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資金要納入預算,並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省及市縣政府通過財政撥款教育券、社會捐資等多元化渠道籌資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政府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一定補助,補助標準參照我省公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並結合學校招生、收支等情況確定。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收學生人數、當地物價等情況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應當能夠基本補償民辦學校所付出的成本。政府對民辦學校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貼息,對社會力量承擔基本建設任務並引進優質高等教育資源到我省辦學的,給予一定比例貸款貼息和租金補貼。
20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舉辦的從事學前教育學歷教育民辦學校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支持教育事業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學校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學校科研項目獲得的財政撥款符合稅法規定的不徵稅收入條件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民辦學校提供教育服務,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繼續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21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和建設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市縣政府應將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多規合一”、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保障民辦教育發展用地需求,民辦學校選址應符合開發邊界內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用地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定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重新依法供應。國際及國家的教育類非營利性組織在海南設立分支機構的,享受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同等用地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校舍及附屬性設施建設在報建立項、規費減免等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政策。
鼓勵市縣利用閒置的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劃撥或出讓土地、建成校舍等,以合作辦學、公建民營、政府購買服務混合所有制等多種方式支持舉辦優質特色民辦學校。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部門協調機制。
各市縣政府要將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加強統籌協調。將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納入我省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職責範圍,市縣政府參照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機制。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作為考核市縣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各市縣政府要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和完善民辦學校辦學風險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對重大事件及時掌握、快速處置,維護正常辦學秩序。
(二)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各市縣政府要積極轉變職能,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民辦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支持民辦教育第三方評估組織發展。完善海南省民辦教育協會,支持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教育執法隊伍建設,建立由審批機關牽頭的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社會輿論關注度高、民眾反映強烈的違法違規辦學行為要從重從快查處。
(三)加強宣傳引導。
大力開展民辦教育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解讀。開展優秀民辦學校宣傳展示活動,總結推廣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社會形象。對民辦教育發展有突出貢獻的舉辦者、管理人員、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引導全社會了解、支持、參與民辦教育,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良好氛圍。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縣政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切實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確保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推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附屬檔案:《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任務分工
2018年2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解讀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支持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2016年12月29日《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印發實施,隨後教育部等部委配套檔案也相繼出台。國家層面關於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四梁八柱”性質的頂層設計基本構建完成。
省委省政府一直大力支持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到2016年底,我省共有民辦學校2123所,占我省學校總數的49.4%;民辦學校在校生總數48.8萬人,占24.8%;民辦學校專任教師2.6萬人,占21.8%。據不完全統計,還有約1000家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民辦教育已成為海南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省民辦學校仍然存在平均辦學規模偏小、部分學校管理不規範、整體辦學水平不高,甚至違規招生、違規辦學等問題。
為加快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的戰略部署,進一步支持和規範我省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省政府專門制定並印發《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著力構建符合我省民辦教育發展實際的土地、稅收、補貼等扶持政策體系,鼓勵和激發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鼓勵現有民辦學校加快分類登記,同時進一步健全民辦學校監督管理體系,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確保分類管理改革平穩過渡,維護好我省教育發展穩定大局。
二、《實施意見》出台的意義是什麼?
答:其意義在於: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和規範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建立我省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類管理、分類支持政策體系,為我省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二是明確我省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土地、稅收、補貼、收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以及鼓勵民辦學校優質發展、支持民辦學校自主辦學的具體措施,為我省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供支持。三是促進民辦學校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辦學質量評估、信息公開、信用檔案和教育聯合執法等制度,促進民辦學校規範管理。四是明確2017年9月1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過渡期和支持政策,確保分類登記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三、這個檔案出台的依據是什麼?
答:《實施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2016年11月7日通過)、《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以及教育部等國家部委關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的部門規章,結合海南民辦教育發展實際制定。
由於此次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制定此實施意見時,遵循了公共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等程式,進行了深入的調研。本實施意見起草過程中堅持三點:一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二是充分考慮海南教育發展的實際。三是注重鼓勵特色優質民辦學校發展,同時強化規範辦學,加強民辦學校監督管理。
四、檔案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實施意見》共分三大部分,分別是基本要求、主要任務六部分21條和保障措施3條。
四個基本要求是:1、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辦教育首先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2、分類管理,公益導向。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無論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都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3、依法依規,綜合施策。營造有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並規範辦學秩序。4、統籌協調,穩步推進。省抓統籌,市縣、省直部門協同推進,確保分類登記平穩過渡,民辦教育良性健康發展。
主要任務是:1、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包括: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實現學校基層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加快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包括:出台我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建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制度(已經印發實施);明確分類登記過渡期,2017年9月1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須在5年過渡期內(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進行分類登記;鼓勵現有民辦學校加快分類登記。3、加快現代學校制度建設。包括: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和規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保障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建立辦學質量評估、信息公開、信用檔案等制度,加強教育聯合執法;依法保障師生權益,鼓勵民辦學校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落實安全管理“誰舉辦、誰負責”和“一崗雙責”制度。4、鼓勵民辦學校特色優質發展。包括:引導民辦學校特色發展,鼓勵特色優質發展,滿足多樣化社會需求;培育優質教育資源,民辦學校在學科建設、專業建設、科研項目、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支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5、激發社會力量辦學積極性。包括:探索多元化主體合作辦學,鼓勵各種形式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校政合作;拓寬籌資渠道,允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以教育設施之外的附屬產業進行抵押融資,探索營利性民辦學校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實行分類收費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和民辦幼稚園實行市場調節價,試點放開非營利性民辦中職學校、民辦高職學校收費;放寬辦學準入條件。6、完善扶持政策。包括:加大財政扶持力度,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落實國家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和建設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用地政策可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鼓勵市縣利用閒置的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劃撥或出讓土地、建成校舍等支持舉辦優質特色民辦學校。
保障措施主要包括:1、強化部門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將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加強統籌協調,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2、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教育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3、加強宣傳引導。大力開展民辦教育新法新政的宣傳解讀。開展優秀民辦學校宣傳展示活動。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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