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民辦學歷,分不同的種類,通常是指民辦高校全日制統招本科、專科生畢業時獲得的學歷證書。
根據國家最新公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只要是國家批准的民辦高校,其學歷與公辦學歷有同等效力(其學生在校期間都有機會獲得國家授予的國家獎學金、助學金以及貧困補助和考碩、考博資格,畢業後工作時社會就業單位不應該有所區別對待)。
國家承認(與公辦院校同層次對應學歷無區別) 我們可以從以下各個方面全面了解一下這種高等教育形式。
同公辦高校,通過高考和專升本等考試按分數擇優錄取。
2、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有何學歷層次?
本科層次、專科層次。(民辦高校的碩士點在民辦教育日趨成熟之後才會普遍建立)
3、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學習年限要多長?
同公辦高校本科四年、專科三年。成考、自考也和公辦教育的成考、自考一致。
4、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除理論教學外,還有哪些教育環節?
同公辦高校,但更加強調實踐能力。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除理論教學外,還有實驗或實習、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等實踐教學環節,這些環節都列入學校的教學計畫內和考核範圍之內。
5、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頒發什麼證書?其效用如何?
同公辦高校。
6、國家在每年對民辦高校的辦學資格和學生能力審核上越來越嚴格。
1
全日制普通高校(統招本科生、統招專科生:其學生一切國家獎學金、助學金等待遇同公辦高校)
頒發普通高校本、專科畢業證,學士證書;
其學生的學籍和專、本和以後的碩、博學籍和學歷同公辦院校,能在國家學信網查到電子檔案。
2 成人、自考(成考本科生,成考專科生,自考本科生,自考專科生)
頒發成人本科、專科畢業證書,自考本科、專科畢業證書;
3 其他學歷認證教育
頒發寫實性證書;其學籍和學歷能在對應學校電子檔案和相關機構查到。
4 民辦學歷獨立學院
根據《
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獨立學院,也常稱為獨立二級學院,是中國大陸的一種高等院校,專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照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獨立學院是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規範後的公有民辦二級學院。
獨立學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請者)與社會力量(合作者,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機構)合作舉辦的進行本科層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機構,是按照新的機制和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近年來,教育部有關領導指出,獨立學院是保證我國高等教育今後持續健康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是中國高等教育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獨立學院將會成為今後一個時期高等教育發展的一大亮點。
我國獨立學院產生於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當時,為擴大高等教育資源,國家鼓勵公辦本科院校結合社會資金,舉辦獨立的學院。此後,獨立學院飛速發展,到2003年,全國25個省市舉辦獨立學院就達300多所,有本科在校生40多萬人。獨立學院的快速發展對提高我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獨立學院和母校關係較密切。
國家規定,申請者要對獨立學院的教學和管理負責,並保證辦學質量;合作者要負責提供獨立學院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參與學院的管理、監督和領導。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學和財產管理、招生和頒發畢業證書。由於獨立學院屬於本科層次,所以由教育部負責審批。凡未經教育部審批的,國家均不承認其學歷。獨立學院在特定情況下有時也被稱為“獨立二級學院”,它與公辦大學各下屬二級學院有著部分區別。
獨立學院的招生是通過學院辦學所在的省市,根據參加全國高考統一招生的招生錄取的。獨立學院的畢業生將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對學習期滿且成績合格的學生,發給獨立學院的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獨立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獨立學院與大學內部下屬二級學院的重要區別還在於其部分獨立性。獨立學院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學院還按國家有關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規定,獨立填報《高等教育基層統計報表》。
獨立學院與大學下屬二級學院的區別還在於其部分的民辦性,獨立學院由於其獨立性,其經費來源不是來自國家撥款而是由學院的舉辦方通過各種方式籌集得到,在經費、學費和其他一些相關的管理上也都是參照民辦大學的方式進行管理。獨立學院正逐漸成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
注意事項:
由於民辦高校歷史只有20年左右,屬於國民教育系列中的新興教育,故有少部分民辦高校不被國家批准但仍然在招生,要查詢一所民辦高校是否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專科辦學資格,請查閱國家教育部網站每年都會更新的“普通高校辦學資格名單”(請看尾文連結),其名單同時包括公辦和民辦高校,在其名單內的高校稱為國家承認的全日制
普通高等院校。
發展歷程
民辦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私立教育源遠流長。遠在2400年前的春秋時期,孔子等就開始興辦私學。戰國時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為代表的私學“百家爭鳴”的局面。自此以後,私立學校在傳承中華文明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也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員長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提出“兩條腿”辦教育的方針。
1985年5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地方要鼓勵和指導國家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這個時期出現的民辦教育多是非學歷的文化補習性質的培訓機構。
1992年以後,隨著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講話的發表,中國加速了改革開放的進程。同年召開了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大會報告指出“鼓勵多渠道、多形式社會集資辦學和民間辦學,改變國家包辦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
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採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民辦教育推進到中、
高等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領域。
1997年,國務院頒布《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個規範民辦教育的行政法規,標誌著
中國民辦教育進入了依法辦學、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階段。199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科教興國”戰略,政府加大了
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力度。1999年夏,召開了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會議提出要大力發展民辦教育。會議決定,在我國第十個五年計畫期間,要基本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教育格局。截至2002年底,中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已經發展到6.12萬所,在校生總規模已達1115.97萬人。其中,民辦高等教育機構1202所,民辦普通中學5362所,民辦職業中學1085所,民辦國小5122所,民辦幼稚園4.84萬所。經過短短20年的發展,中國目前民辦學校不論在數量上還是在校生總量上都已遠遠超過了50年代的私立學校,而且表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
2002年底,《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我國民辦教育又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期。據統計,2003年全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共7萬餘所,在校生1416萬人。其中,民辦幼稚園5.55萬所,在園兒童480.23萬人;民辦普通國小5676所,在校生274.93萬人;民辦普通國中3651所,在校生256.57萬人;民辦職業國中54所,在校生2.28萬人;民辦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萬人;民辦
中等職業學校1377所,在校生79.31萬人;民辦高等學校175所,在校生81萬人;民辦的其它高等教育機構1104所,註冊學生100.40萬人。另外,有培訓機構10631個,參加培訓人次393.81萬。
在民辦教育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有關民辦教育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1987年,教育部頒布了《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使中國的民辦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軌道。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這是一部規範民辦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規。
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將民辦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屆人大的立法規劃,1999年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了民辦教育立法領導小組,開始了起草工作。經過近四年的調研、論證,2002年6月《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推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我們於2002年下半年開始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專門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徵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專家和民辦學校的意見。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實施條例(送審稿)報送國務院。經過國務院法制辦的認真修改和積極協調,2004年2月25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3月5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發布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在實施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以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完善和規範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形成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嚴格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原則和精神起草實施條例草案,在大力促進的同時加強規範,並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社會各界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注意考慮全國各地不同情況,適當給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間。
為貫徹上述指導思想,在內容上,條例草案主要解決《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規定應由國務院具體規定的問題;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設計具體制度;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立法原則或精神,結合民辦教育的實際,規定具體措施,增強法律規範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與《民辦教育促進法》銜接,實施條例分為總則、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民辦學校的設立、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扶持與獎勵、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共53條。
《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標誌著中國民辦教育的法律體系基本建立。這個體系是以《憲法》為母法,以《教育法》為基本法,以《民辦教育促進法》為主,由《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共同組成,同時包括國務院的有關行政法規、教育部發布的部門規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有關民辦教育的地方性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
辦學條件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辦學方案,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符契約級同類公辦學校設立標準的占地面積、校舍建築面積、教學儀器設備和輔助設施等辦學條件;
(4)有符契約級同類公辦學校任職資格與條件的校長和教師;
(5)有保證學校正常運行的經費來源;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見附屬檔案二中《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定辦法》(試行)。
辦學申請材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檔案;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檔案。
審批期限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政策規定
教育部“22條”清理對民辦學校的歧視政策
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教發〔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髮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民間資金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
(一)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民辦教育體制機制上的優勢和活力,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機制。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獨立舉辦、合作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民辦學校(含其他教育機構,以下同),拓寬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參與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渠道。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稚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稚園,引導民辦中國小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監管機制,培育、規範非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
(七)允許境內外資金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外商投資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定。允許外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與合作辦學。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參與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舉辦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境外資金的比例應低於50%。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赴境外辦學,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三、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進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規範民辦學校審批工作。民辦學校設定,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可以適當放寬幼稚園審批條件。民辦高校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按與公辦高校相同的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九)清理並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不利於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重點清理糾正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十)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畫和人才培養方案。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依法進行審定。
(十一)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完善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允許辦學規範、管理嚴格的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畫。中等層次以下民辦學校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十二)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為教師辦理補充保險。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採取設立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專項補貼等辦法,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鼓勵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任職。
(十三)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普惠性幼稚園與公辦幼稚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和開展營利性民辦學校試點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各種代收代辦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建設。扶持和資助民辦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四、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十六)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範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限定學校舉辦者代表的比例,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式,董事會召開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應做會議記錄並請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存檔備查。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制,實行校長任期制,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行政管理權。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實現民辦高校黨組織全覆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辦高校督導專員制度,建立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完善安全防控體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十七)健全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賬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賬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各地要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制訂工作預案。學校主管部門應關注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運行情況,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行、管理,抽逃出資,挪用學校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監管,對可能影響所舉辦學校的重大事件及時了解、快速預警,督促學校規避風險、平穩運行。
(十九)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者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式變更後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准或者備案。
五、健全民辦教育管理與服務體系
(二十)將民辦教育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各地在制訂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調整學校布局時,要充分考慮民辦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間資金的潛力。新增教育資源要統籌考慮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發展實際。
(二十一)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開展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作為政府資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據,不斷完善政府扶持政策體系。健全民辦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強化督導專員的責任,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督導評價科學化水平。將檢查、督導、評估作為規範民辦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辦教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滿足公眾需求、方便辦學者需要、有利於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的民辦教育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化建設,加強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和社會培訓事業的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引導民辦教育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加強民辦教育研究機構建設。積極宣傳民辦教育先進典型、改革成果和發展成就,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全社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成立民辦教育辦公室清理各項歧視性政策
教育部成立民辦教育辦公室清理各項歧視性政策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回答提問
國務院在人民大會堂就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工作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說,民辦教育是我們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以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快速發展,到2010年全國有民辦學校近12萬所,占全國學校數的22%。在校生3400萬左右,占在校生總數13.1%。其中幼稚園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義務教育階段少一些。民辦教育為我們國家教育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主要是三個方面,擴大了教育資源,最佳化了教育結構,促進了教育改革。
“但應當看到,由於我們國家民辦教育真正的恢復和興起時間還不長,我們對民辦教育發展的規律特點的認識還不夠深刻,有關民辦教育的政策法規還不健全,已有的法規政策也有不少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發展民辦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辦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作為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辦教育發展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袁貴仁表示,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辦教育辦公室,充實了管理服務的力量,加強了民辦教育全國調研,梳理了民辦教育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因為民辦教育事業發展涉及到許多部門,我們正在會同多部門,起草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籌備召開全國民辦教育工作會議,對新時期民辦教育發展作出新的部署。
袁貴仁說,現在主要作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要平等對待,對學校,要保證民辦學校在招生、專業設定、學位點審批、對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辦學校同樣的待遇。對教師,要依法推動民辦學校教師在職稱評定、工齡計算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對學生,要落實與公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就業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權利。
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對民辦學校的各項歧視性政策,重點破解制約民辦學校發展的法人屬性、產權歸屬等難題。在資金上,在教育規劃和教育的重大項目中,把民辦教育放進視野,納入其中。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的任務要實行購買,撥付相應的費用。要設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對辦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民辦學校予以獎勵。
三是要規範管理,要加強民辦學校的黨的建設工作,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保障民辦學校師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四是要推進改革,民辦學校現在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在於對學校是否營利這個界定和判斷上不清楚。我們將積極推動試點,形成完善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體制和扶持政策,推動民辦學校持續、健康發展。
學校匯總
學校名稱 | 主管部門 | 所在地 | 層次 |
| 北京市教委 | 北京市 | 本科 |
| 北京市教委 | 北京市 | 本科 |
北京吉利學院 | 北京市教委 | 北京市 | 本科 |
| | 天津市 | 本科 |
| | 石家莊 | 本科 |
| | 遼寧省 | 本科 |
| 遼寧省教育廳 | | 本科 |
| 遼寧省教育廳 | | 本科 |
| 遼寧省教育廳 | 大連市 | 本科 |
| | | 本科 |
| 吉林省教育廳 | 長春市 | 本科 |
| | | 本科 |
| 黑龍江省教育廳 | 哈爾濱市 | 本科 |
| 上海市教委 | 上海市 | 本科 |
| 上海市教委 | 上海市 | 本科 |
| | 蘇州市 | 本科 |
| 江蘇省教育廳 | | 本科 |
| | 寧波市 | 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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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性質
民辦高校的證書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全日制普通高校、自學考試等畢業證書,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等國家有特定要求須使用國民教育系列證書的考試不能使用;但在全國範圍內用於個人求職應聘、單位內部考評、定崗、晉級、漲工資、各類職業資格的中、初級考試、繼續教育(如:研究生課程班)及出國公證等方面,社會認可,具有同等效力。
隨著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和深入,該證書的使用價值會越來越高,使用範圍也越來越廣泛。學員畢業後,證書可在本校面向全國的網站上進行電子註冊,以供用人單位及畢業生查驗畢業證的真偽,畢業生有完整的畢業檔案、成績單及畢業論文鑑定等。脫產、業餘、函授;學制2-3年,修完全部學分即可畢業。
紅印和鋼印均為學校鋼印,與正式全日制大學文憑一樣,無成人教育,網路,遠程,函授,自修等字樣,文憑國家認可,學校總站電子註冊。
1.民辦大學的學歷是國家承認的嗎
民辦大學的學歷是國家承認的非國民教育系列,屬於民辦高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民辦高校的畢業證書照比公辦院校的全日制國民教育系列畢業證書有一定差距,主要體現在報考研究生和公務員考試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求職、就業,單位的定崗、晉級、職稱評定、各類資格考試等方面均可以通用,屬於同等學歷。(您也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2.用民辦大學的畢業證書考公務員會受到什麼限制呢?
因各地規定的不同,公務員考試的報考條件也不相同,例如北京市要求必須為全日制統招生才能報考公務員,所以用民辦大學的畢業證書不能報考北京本地的公務員,但其他城市也有允許非國民教育系列報考的,這樣用我們的證書就可以報考。
3、用民辦大學的畢業證書考研有什麼限制
使用民辦大學的本科畢業證書可以讀在職研究生,但不能報考全日制研究生,因為全日制研究生報考條件明確規定只允許全日制國民教育系列才能報考。
4、民辦大學的畢業證書能否報考司法考試(律考)
使用我們的畢業證書不能報考司法考試,因為司法考試的報考條件明確規定只允許全日制國民教育系列才能報考。
5、用民辦大學的畢業證書出國能不能公證
使用我們的本科畢業證書可以辦理出國公證.
6、民辦大學的畢業證書都哪裡不好用:
目前我們知道的公務員考試、研究生考試、司法考試等國家大型高級資格考試一般不能使用非國民教育系列的畢業證書,使用本證書可以辦理出國公證但不能在國外積學分。其餘在不是必須要求全日制國民教育系列的情況下均可以使用。
7、民辦大學的畢業證書在我的單位一定好用嗎:
我們的畢業證書在一般的求職、就業,單位的定崗、晉級、職稱評定等均可以通用,但也有部分單位要求必須為全日制國民教育系列學生,但畢竟是少數,如果實在不放心可到本單位人事部門諮詢一下,確認沒有問題後再過來報名
8、什麼是國民教育和非國民教育:
國家認可頒發的學歷分為國民教育和非國民教育,國民教育包括統招、自考、成教、電大的開放式教育和67所公辦院校開設的遠程教育,非國民教育包括國家規定的8種,民辦高校、二級院校、軍事院校、黨校、研究生課程班等,所以我們民辦高校頒發的畢業證書屬於國家非國民教育系列的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