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廳

吉林省教育廳

吉林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管全省的教育行政工作。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設定19個職能處(室),即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發展規劃處、人事處、高校幹部處(高校工委組織部)、財務審計處、基礎教育處、職業與成人教育處、高等教育處、民族教育處、師範教育處(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教育督導團辦公室、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處(高校工委宣傳部)、高校學生處、科研產業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體育衛生藝術教育處、外事處、老幹部處等,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更名為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教育廳
  • 外文名: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Jilin Province
  • 機構行政: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 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1485號
  • 郵編:130051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發展歷史,組建,改革,成熟,

簡介

名稱:吉林省教育廳
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1485號
郵編:130051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教育法規、規章,經批准後監督執行。
(2)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3)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監測各地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情況;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辦法和原則;按照規定管理國外、國內對我省的各項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對我省的各項教育捐贈。
(4)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定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檔案;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5)統 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審核、申報高等學校的設定、更名、撤併與調整;負責審批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設定;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6)統籌管理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7)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負責全省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頒布的各級各類學校編制標準,制定實施意見;統籌規劃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8)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體育衛生與美育工作、國防教育工作;協調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安全文明校園建設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指導全省高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會同省委組織部代省委管理省屬普通高等學校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代省委協助國家有關部委管理其在吉林省的直屬高等學校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指導高校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指導協調高校的統戰、群團工作。
(10)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計畫。負責各類高等學校和部分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籍管理;歸口管理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畢業生的就業分配工作。
(11)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研究、套用與推廣、科技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開發及產業化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12)負責管理、協調並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貫徹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協調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13)負責全省教育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上報和發布;
(14)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指導推廣國語和國語測試工作。
(15)負責實施國家學位制度;承辦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16)按照國家統一組織和規定,承辦我省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工作。
(17)指導有關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
(18)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教育事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承辦全省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根據國家關於教育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省教育行政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和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發展規劃處
擬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承擔省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等教育招生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級各類學校設定標準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定、撤銷、更名、調整等意見;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上報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基本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準實施辦法;承擔省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高等學校的安全監督和後勤社會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規劃、指導高等學校教師和教育系統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實施意見。
(五)高校幹部處(高校工委組織部、組織員辦公室)
指導高校黨的建設。協助省委組織部管理省屬本科院校副職和專科(高職)院校正、副職;代省委協助國家有關部委管理在吉林省的直屬高校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指導全省高校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統一管理省、部屬高校黨組織關係及與省教育廳有業務指導關係的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黨組織關係。負責高校幹部培訓工作。
(六)財務審計處
參與擬訂全省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的政策措施;統計並監測全省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負責省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參與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管理各項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檢查方面的協調工作。
(七)基礎教育處
指導基礎教育工作。重點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規範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實施素質教育,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擬訂基礎教育教學基本檔案,推進教育教學改革。指導中國小德育教育、幼兒教育、校外教育、安全管理、殘疾少年兒童的特殊教育以及工讀教育等項工作。指導中國小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指導和管理中國小教材編寫審定工作。
(八)職業與成人教育處
承擔職業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工作。擬訂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指導檔案;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工作;負責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會同有關處室指導高等職業教育工作。承擔成人教育以及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巨觀指導工作。
(九)高等教育處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巨觀管理工作。指導高等教育教學基本建設和改革工作;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擬訂高等學校教學指導檔案。指導各級各類高等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工作。
(十)民族教育處
指導、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並指導少數民族的“雙語”教育工作;指導中小學生民族團結教育;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一)師範教育處(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規劃、指導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指導師範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指導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組織實施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套用情況;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國語工作以及國語師資培訓工作;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套用;承辦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擬訂地方教育督導的相關制度和督導指標體系,指導全省教育督導工作;組織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發布省政府教育督導報告;組織開展全省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承擔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
(十三)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處(高校工委宣傳部)
承擔高等學校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統籌規劃和協調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師資培訓及學科建設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和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省高校的理論宣傳和形勢政策教育工作;負責高校統戰工作;負責高等學校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系統新聞電視的指導協調工作。
(十四)高校學生處
承擔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指導省以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省急需畢業生的專項就業計畫。
(十五)學校安全處(高校工委群工部)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負責高等學校穩定工作和政治保衛工作,及時反映和處理重大安全突發事件;指導中國小校安全穩定工作;協調並指導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安全文明校園建設工作;指導高校群團工作;指導高等學校保衛幹部隊伍建設工作。
(十六)科研產業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省創新體系建設,協調、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省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畫及重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高等學校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擬訂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和學科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家、省重點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211工程”、“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辦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七)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教育教學指導性檔案;規劃、指導相關專業的教材建設以及師資培養、培訓工作;協調大中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
(十八)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負責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等管理工作;承擔教育涉外監管的有關工作;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十九)省高校紀工委
負責檢查、監督高等學校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遵守黨的紀律情況;檢查、處理高等學校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重大案件;指導高等學校黨組織開展黨風和廉政建設;領導高校紀委工作;承擔高校紀檢幹部培訓工作;協助省高校工委抓好高校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向省紀委和省高校工委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二十)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高等學校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機關行政編制108名,其中:廳長(省高校工委書記)1名、副廳長4名,省高校工委專職副書記(兼副廳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 44名(含督學2名、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組織員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2名。

其他事項

(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六、附則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李曉傑(省教育廳黨組書記、廳長,高校工委書記)
·孫鶴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總督學 正廳長級)
·戰高峰(省教育廳巡視員)
·席岫峰(高校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副廳長)
·邱成(省教育廳紀檢組長、監察專員、高校紀工委書記)
岳強(省教育廳副廳長)
潘永興(省教育廳副廳長)
紀拓(省教育廳副巡視員)
史燕來(省教育廳副巡視員)

發展歷史

組建

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正式組建於1945年末。1945年12月,中國共產黨在永吉縣岔路河召開了吉林省人民代表會議,宣布成立吉林省政府;省政府下設教育廳,其內設機構包括秘書科、中等教育科、國民教育科、民族教育科和社會教育科等,負責組織管理和開展全省解放區的教育工作。省教育廳成立後,制定了教育方針、學制和課程標準等重大政策,開辦各種幹部教育學校和短訓班,培養了大批軍政幹部。

改革

1950年3月30日,經東北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教育廳改為吉林省文教廳;1953年5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撤消文教廳,分別設立省教育廳和省文化局。
1965年1月13日,經省人委轉國務院批覆,成立吉林省高等教育局,與省教育廳合署辦公。省高教局內設辦公室、高等教育處、半工半讀教育處,行政編制21人,直屬單位為吉林省函授學院;省教育廳內設辦公室、人事處、普通教育處、半工半讀教育處、工農業餘教育處、計畫財務處,另有直屬單位《吉林教育》編輯部、吉林教育學院、教學儀器供應社等。
1966年,“文化大革命”正式爆發,教育行政部門長期處於癱瘓或半癱瘓狀態。1968年3月,吉林省成立革命委員會,下設教育組管理全省的教育工作,內設辦事組、大學組、中國小組;1972年4月,成立吉林省教育局,設有領導小組,由軍代表任組長,局內設有秘書處、政治工作處、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計畫財務處等。
1980年9月,吉林省委、省政府決定撤銷省教育局,決定成立省教育廳,廳內設機關黨委、黨總支部、辦公室、人事處、計畫財務處、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學生處、工農教育處、民族教育處、中等教育結構改革辦公室、紀檢組。
1985年,吉林省委、省政府撤銷省教育廳和省高教局,決定設立吉林省教育委員會。新成立的省教委內設機構為辦公室(含外事辦公室、後勤辦公室)、人事處(含評定職稱辦公室)、計畫財務處、初等教育處、中等教育處、師範教育處、職業教育處、中專處、大學處、政教處、學生處、體育衛生處、工農教育處、成人教育處、民族教育處、督導室、機關黨委辦公室,另有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的紀律檢查組。為加強領導,1990年3月,省委決定成立中共吉林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簡稱省高校工委)。省高校工委是省委的派出機構,其內設部門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建部、高校紀工委。

成熟

200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做出決定,將原吉林省教育委員會更名為吉林省教育廳,主管全省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與省教育廳合署辦公。新組建的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設定19個職能處(室),即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發展規劃處、人事處、高校幹部處(高校工委組織部)、財務審計處、基礎教育處、職業與成人教育處、高等教育處、民族教育處、師範教育處(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教育督導團辦公室、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處(高校工委宣傳部)、高校學生處、科研產業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體育衛生藝術教育處、外事處、老幹部處等,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更名為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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