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實施對象,發展現狀,數量,形式,早期教育,義務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教育狀況,專業院校,開辦特殊教育高校,教育專業,知識能力,主幹課程,修業年限,授予學位,相近專業,就業前景,分布院校,教育過程,就業分析,重要意義,書籍雜誌,信息化,面臨問題,問題現狀,解決方案,主要措施,經費保障,相關法規,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由來
為了滿足特殊需要兒童學習的需要,而設計(提供)的教育,即稱特殊教育。1994年6月10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會”通過的《
薩拉曼卡宣言》中所說:“每個兒童都有其獨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學習需要;教育制度的設計和教育計畫的實施應該考慮到這些特性和需要的廣泛差異。”對不同種類特殊兒童的教育又可分別成為
盲童教育、聾童教育、
智力落後兒童教育、
超常兒童教育、
言語障礙兒童教育、情緒和行為障礙兒童教育,
多重殘疾兒童教育等。特殊教育的主要精神是考慮到每個孩子個體內在及個體之間的個別差異。
實施對象
特殊教育實施對象的範圍也因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情況而有差異,有的國家或地區提出了“零拒絕”的目標,即認為所有
殘疾兒童都應該接受免費的、適合他們需要的
義務教育。各級公立學校都要為
殘疾兒童提供教育和有關服務,不應該以任何理由拒絕他們入學。中國實施特殊教育的對象主要是
盲、
聾、
啞、智力落後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兒童和青少年,設有盲聾啞學校、低能兒學校或低常兒童班、
弱智兒童班,以及工讀學校等。我國《憲法》、《
義務教育法》和《
殘疾人教育條例》都明確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許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規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適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它不僅像普通教育那樣,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對學生進行教育,還特彆強調進行補償缺陷和發展優勢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學習盲文和定向行走,對聾童進行聽力、語言訓練,對弱智兒童進行感知覺和動作能力的教育訓練等。特殊教育更重視早期教育,因為兒童年齡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護殘疾兒童的殘餘視力和聽力,開發兒童的智力和語言能力,錯過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對聾童沒有進行早期語訓,就會給今後語言的發展帶來很大困難。特殊教育相對於普通教育來說,也更重視個別教育,更強調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滿足不同學生的特殊需要。蘇州市教育部門對特殊教育提出了更高的目標和要求,實行“按需供教”。特殊教育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須和社會教育、親職教育有機結合。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強調大教育的觀點,強調教育的整體性和系統性。
在我國,殘疾兒童受教育形式一般有三種: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等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普通學校的普通班中隨班就讀。大多數殘疾兒童是在普通學校的普通班隨班就讀。
註: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自閉症、多動症、抽動症、感覺統合失調、腦癱、語言障礙、學習困難、智力落後等)。
發展現狀
數量
1987年4月1日,我國第一次殘疾人抽樣調查結果顯示,我國有殘疾人口5164萬,其中0-18歲的殘疾兒童數量為1074萬,0-14歲的殘疾兒童有817.5萬,6-14歲義務教育學齡階段的殘疾兒童約625萬。當時中國大陸人口總數約為十億,如果1998年按有人口十二億來計算的話,我國大陸現有殘疾人約6200萬,0-18歲殘疾兒童約1289萬,6-14歲義務教育學齡階段的殘疾兒童約750萬,其中視力殘疾兒童15.1萬,聽力語言殘疾兒童96.6萬,
智力殘疾兒童513.6萬,
肢體殘疾兒童57.8萬,
精神殘疾兒童1.4萬,綜合殘疾兒童65.9萬。
截止2007年,全國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人口覆蓋率達到99%,其中西部地區達到98%。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一樣,已經納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軌道。儘管殘疾兒童的入學率有了明顯提高,但2007年國家統計局、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領導小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二號)”公布:6—14歲學齡殘疾兒童為246萬人,占全部殘疾人口的2.96%。其中視力殘疾兒童13萬人,聽力殘疾兒童11萬人,言語殘疾兒童17萬人,肢體殘疾兒童48萬人,智力殘疾兒童76萬人,精神殘疾兒童6萬人,多重殘疾兒童75萬人。學齡殘疾兒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各類別殘疾兒童的相應比例為:視力殘疾兒童79.07%,聽力殘疾兒童85.05%,言語殘疾兒童76.92%,肢體殘疾兒童80.36%,智力殘疾兒童“.86%,精神殘疾兒童69.42%,多重殘疾兒童40.99%。全國殘疾人口中,城鎮殘疾人口為2071萬人,占24.96%;農村殘疾人口為6225萬人,占75.04%。如果按“學齡殘疾兒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至少應該有約155萬殘疾兒童在校接受義務教育。而根據《中國教育年鑑》,2007年殘疾兒童在校生人數為41.93萬舊1。不管上述數據如何不統一,但有一個事實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特殊教育嚴重拖了普及義務教育的後腿。如果按農村殘疾人口占全國75.04%的比例推算,未加入普九義務教育的殘疾學齡兒童大多數在農村。以農業大省江西為例,全省4000萬人口中,農村人口達3200多萬,O一15歲視力、聽力、智力三類殘疾兒童少年23萬人,其中農村有近18萬,而全省在校就讀的三類殘疾學生僅有1.2萬多人(含隨班就讀學生),還有大量適齡殘疾兒童沒有人學(參考《中國特殊教育》2009年第二期)
形式
隨著1951年周恩來總理《關於學制改革的決定》的簽署,特殊教育即已成為新中國國民教育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建國初一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特殊教育學校一直是我國大陸實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隨著1986年《義務教育法》的頒行,特別是1990年《殘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
殘疾人教育條例》的實施,推廣殘疾兒童義務教育的任務迫在眉睫,根據中國殘疾兒童數量多、80%分布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經濟落後、交通不便)、特殊教育學校數量不多、規模不大、並且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建特殊教育學校一次性投資太大等國情,1989年在總結了1988年全國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會議經驗的基礎之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教委等八部委《
關於發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見》,在確立了發展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針(貫徹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原則,著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同時,提出了在普通學校附設特教班和殘疾兒童在普通班級隨班就讀的新形式。目前國家"九五"期間特殊教育發展的格局是"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隨班就讀為主體、以一定數量的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幹"。目前我國基本形成了以教育部門為主,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殘聯部門和社會力量作補充的特殊教育辦學渠道,正在形成學前教育、基礎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殘疾人教育體系。
早期教育
心理學研究表明:0-6、7歲是個體神經系統結構發展的重要時期,是個體心理發生髮展的關鍵時期,也是生理髮展、知覺發展、動作發生髮展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個體神經系統的可塑性較大、對外界環境的適應能力較強,如果在這一期間內對殘疾的個體及時施以恰當的教育,會有利於個體生理機能的重新組合、有利於身體各種功能的的代謝、有利於損傷器官的矯正和康復,也就是說對殘疾兒童進行早期教育,有利於殘疾兒童缺陷的最大程度補償、有利於殘疾兒童潛力的最大程度發揮、有利於其身心的最大限度發展。中國大陸對殘疾兒童的早期教育機構最早見於八十年代雨後春筍般建立起來的聾兒語言訓練康復中心,到1997年底,我國大陸有各級聾兒康復機構1800多個,"八五"期間已對5.8萬名聾兒進行了聽力語言訓練,"九五"期間國家擬對6萬名聾兒進行訓練、新建200個語訓部、在30個省市聾兒康復中心開展聾兒早期干預工作。視力殘疾兒童的早期教育不容樂觀,2012年為止大陸仍沒有一所視力殘疾兒童幼稚園,附設在上海市盲童學校的一個每年招收3-5人盲童學前班是大陸地區僅有的盲童早期教育機構,這就意味著1998年大陸的約6.6萬0-6歲視力殘疾幼兒教育幾乎仍處於空白狀態。據了解,北京市就只有一所專門招收智力殘疾兒童的幼稚園,兼收智力殘疾幼兒的普通幼稚園也屈指可數,走在智力殘疾幼兒教育全國最前列的北京市1998年接受早期教育機構提供服務的智力殘疾幼兒總共不到100名,由此可以想像全國近300萬0-6歲智力殘疾幼兒教育的現狀。至於針對肢體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等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大陸仍為空白。這與美國100%的0-6歲殘疾幼兒都接受到來自政府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務和我國大陸80%的普通幼兒能入園接受教育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義務教育
1915年7月民國政府的《國民學校令》就提出了殘疾兒童的義務教育問題,但戰亂之中的舊中國殘疾兒童義務教育只能是一紙空文;198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中新中國政府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特殊兒童義務教育的問題,要求"把殘疾兒童教育切實納入普及義務教育工作的軌道,各級教育部門要把殘疾少年兒童教育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統一規劃、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檢查,將殘疾少年兒童教育發展規劃執行情況作為檢查、驗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內容之一。"國家此後的《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八五"規劃、"九五"規劃等檔案中也有類似的規定。1948年全國共有46所特殊教育學校,在校生2380人;1985年我國大陸有375所特殊教育學校、4萬名在校生;1991年有886所特殊教育學校近8.5萬在校生。到1998年我國大陸有盲校27所、聾校845所、盲聾合校143所、智力殘疾兒童學校425所共1440所特殊教育學校,加上一萬多個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一些隨班就讀的學生,大陸地區接受特殊教育的在校生為340621人,如果拿這個已接受特殊教育的34萬和學齡殘疾兒童總數的750萬相比,大陸學齡殘疾兒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率為4.53%,如果拿它和按照美國比率推算數相比,其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比率為1.4-2.1%,這與國務院批轉的"中國殘疾人事業'九五'計畫綱要"中"視力、聽力言語和智力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分別達到80%左右"的目標和我國大陸普通兒童98.7%的入學率相比尚有一段距離,更不能和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西方已開發國家幾乎100%的特殊兒童服務率相比了。
我國台灣地區特殊兒童義務教育的主要形式是隨班就讀、輔導班和特教學校,目前有16所特教學校、近2000個特教班、共約4萬人接受特殊教育;我國香港地區1995年有特殊教育學校68所近萬名特殊兒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我國澳門地區雖然特殊教育機構不多,但與台灣和香港一樣絕大多數特殊兒童也都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中等教育
殘疾人中等及其以上教育是特殊兒童義務教育的繼續和深化,是殘疾人學習一技之長、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保證。儘管全國的中等殘疾人職業學校還不到50所、盲人高中僅2所、聾人高中僅3所、專門招收殘疾人的大專院校僅2所(長春大學特殊教育學院和天津聾人工學院),但全國設有的445個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八五"期間使105萬殘疾人得到了職業培訓、報考大中專院校達到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錄取率由不足50%提高到了92%。當前困擾這一領域的主要問題包括如何加強特殊教育學校的職業技術教育、如何根據殘疾人的特點拓寬職教路子使殘疾人在下崗大潮中不被首當其衝。
高等教育
特殊教育的發展程度,直接與一個國家、一個城市的文明程度相關。隨著我國特殊教育事業的飛速發展,師德高尚、業務精良,同時適應特殊教育改革與發展需要的特殊教育教師是十分受歡迎的。
中國高等特殊教育的發端
長春大學特殊教育學院,是1987年經原國家教委批准,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同創辦的全國第一所特殊教育學院,開創了我國視障、聽障和肢體殘障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先河。經過全體特教人23年的不懈努力,成為一所特色鮮明、“殘健融合”的高等特殊教育學院。2002年,全國政協副主席、原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主席鄧朴方同志參加特教學院十五周年院慶時指出:在全國殘疾人高等院校中,長春大學特殊教育學院辦學最早、規模最大、學科最全、層次最高,在我國高等特殊教育領域居於龍頭地位。
教育狀況
專業院校
肯考迪亞大學、奎爾夫大學、聖弗朗西斯澤維爾大學、西蒙菲沙大學、加拿大約克大學、埃默里大學、布朗大學、范德堡大學、凱斯西儲大學、康奈爾大學。
開辦特殊教育高校
河北:邯鄲學院、保定學院,唐山師範學院,石家莊學院(2014年開設,當年計畫招生25人,實際錄取17人。詳見《全國普通高校在河北招生錄取分數分布統計2012-2014》。)
河南: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原
中州大學)、鄭州師範學院
湖南:長沙職業技術學(原長沙特殊教育職業學院)
台灣:台灣師範大學、
高雄師範大學、
彰化師範大學、台北教育大學、新竹清華大學(原新竹教育大學)、台中教育大學、花蓮東華大學(原花蓮教育大學)、屏東大學(原屏東教育大學)、台東大學、嘉義大學、中原大學
教育專業
業務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知識和能力,主要能在特殊教育機構及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機構從事特殊教育實踐、理論研究、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高級專門人才。
業務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心理和教育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對特殊兒童進行教育和研究的基本訓練,具有進行實際教學工作並能進行理論研究的基本能力。
知識能力
1.掌握特殊教育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2.掌握評估各類特殊兒童的基本方法;
3.具有進行特殊教育實際工作、科學研究或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我國特殊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5.了解特殊教育的理論前沿和發展動態;
6.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主幹課程
主幹學科:教育學、心理學、醫學。
主要課程:特殊教育導論、盲童心理與教育、聾童心理與教育、弱智兒童心理與教育、殘疾兒童生理與病理、殘疾兒童康復、特殊教育技術。
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殘疾兒童生理、病理實驗、殘疾兒童心理實驗,特殊教育技術和設備實驗。
修業年限
四年
授予學位
教育學學士
相近專業
教育學 學前教育 特殊教育教育技術學國小教育藝術教育 人文教育科學教育英語教育歷史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音樂教育機電技術教育 裝潢設計與工藝教育 烹飪與營養教育食品營養與檢驗教育文秘教育 華文教育 家政學 語文教育 數學教育套用電子技術教育
就業前景
主要到特殊教育機構及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機構從事特殊教育實踐、理論研究及管理工作。
分布院校
【廣州市】華南師範大學、廣州體育學院
【湛江市】嶺南師範學院
【北京市】北京師範大學北京聯合大學
【天津市】天津體育學院
【吉林省】長春大學
【遼寧省】遼寧師範大學
【上海市】華東師範大學
【湖北省】華中師範大學
【重慶市】西南大學
【陝西省】陝西師範大學
【江蘇省】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院
推薦報考院校:截至2013年9月3日,我國的殘疾人大學有:廣州體育學院、長春大學特教學院、天津理工學院聾人學院、河南鄭州黃河科技大學國際殘疾人學院、煙臺永康殘疾人大學、南京中醫大學和南京聯合大學、山東濱州醫學院殘疾人醫學系。
教育過程
教育預防
1、為什麼要進行教育預防:
1)與普通教育相比,對特殊兒童的教育,尤其是對殘疾兒童的教育,教育投入更大;
2)特殊兒童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才可能達到或接近正常兒童的成就。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和減少殘疾兒童的出現是非常必要的。
2、具體措施包括:
1)開展婚前教育,使青年男女充分地認識到結婚、生育的責任和義務以及有關婚後生活的常識。
2)開展有關優生優育的知識宣傳,禁止近親結婚,大力提倡婚前檢查,對有遺傳疾病的夫婦提供諮詢和幫助。
3)加強孕婦產前檢查,採取相應的方法來減少殘疾兒童的出生率。
4)加強產後的醫療保健工作,防止疾病感染,大力宣傳兒童保健,加強兒童免疫。
教育診斷
特殊教育的教育診斷小組由教育工作者、醫務人員和兒童家長三方面人員組成。他們採用儀器檢查、量表測定、學績考評、訪問調查等多種途徑來探討兒童的教育需要,確定是否屬於特殊兒童,屬於哪一類的特殊兒童,並根據診斷的結果為兒童安排適當的教育環境。
教育訓練
被診斷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兒童,就應該被安置到最少受限制的相應班級與學校接受一定的教育訓練。教育訓練是特殊兒童在一定的教育環境下接受指導,逐漸改變自己的行為方式,增長知識、發展技能、提高適應能力的過程。教育訓練是特殊教育全過程的核心。
職業培訓
特殊教育是一個系統的工程。為了特殊兒童的畢生發展,社會有責任對特殊兒童進行職業培訓,使他們能夠成為既有生活自理能力又能為社會作出一定貢獻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就業分析
就業分布最多5省市:北京、河北、上海、福建、重慶。
畢業生就業單位分布:
中初級教學單位:54.39%錄取研究生:17.54%
高等學校:15.79%
醫療衛生單位:3.51%
出國:3.51%
國有企業:1.75%
三資企業:1.75%
機關:1.75%
學科類別:教育學類。
授予學位:教育學學士。
重要意義
也就是為了能滿足特殊兒童的特殊學習需要而設計的教育。
特殊教育的目標在幫助特殊教兒童逐步適應最少限制的環境,使他們可以盡最大的可能,與正常兒童一同參與普通學校的學習活動,以達成能適應正常生活的目標。
殘疾人從尋求幫助到生活在社會的關愛中,就像是歷經寒冬的冷風飄雪,一下子迎來了春天溫暖的陽光。他們感到無比幸運、感激,還有不安。他們在內心審視自己,社會給予我愛,難道就要做一個接受者嗎?真正的愛又是什麼?愛就是真誠地給予,熱心地接受,互相尊敬,並肩拒敵。沒有人要求誰來做,做的人也沒有提出任何要求,在傳遞愛的過程中,世間一切都變的平等普通啦!以愛回報愛,用愛傳遞愛、激發愛,只有如此,我們周圍的一切才會變的美好。所有的苦難的深淵,遇到真情都會被填平。苦難、病痛、折磨,只會塑造出一個更加自信與堅強的人,也只有他們才懂得:奉獻使人在激流中放緩腳步,使人在躊躇時變得更加堅定,使人在企盼中得到滿足。就我個人而言,雖然我的物質生活不算充足,但我從未有過空虛和不滿。我的世界中,會讓希望這個字眼充斥每根神經,每個細胞,會讓堅持成為希望永久的動力。我要盡力去感受周圍的一切,哪怕是一縷清新的空氣,甚至是一絲花香,一聲鳥鳴,我知道,那是為我而存在的。我要盡情享受自然賜予的一切,我要過更有意義的生活。你一定會問我,這究竟是為什麼呢?是不是對現實生活的厭倦?還是自己已遠遠落下趕不上現實,只好做一名烏托邦式精神追求者呢?答案既對有不對。守望寧靜沃土,遠離喧囂爭鬥,娛情於己、於人,我想才是生命的追求。我們不應該追隨世人疲於奔命,忽略人性中的太多美好,太多值得發揚光大的閃光之處啦!有了片刻停留,才有時間來思考;有了思考,才有愛。“愛,給予一切。”此刻,我向那些富有理想、愛心,不甘碌碌無為的朋友,積極投身到愛的事業上,讓我們每一個人的一點愛匯聚成一股無限潛力的能量,推動世界朝更加明亮的方向前進。
特殊教育提升計畫(2014—2016年)
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計生委 中國殘聯
一、重要意義發展特殊教育是推進教育公平、實現教育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的重要舉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新世紀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特殊教育事業取得較大發展,各級政府投入明顯增加,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顯著提高,非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辦學規模不斷擴大,基本實現了30萬人口以上的縣獨立設定一所特殊教育學校的目標,殘疾學生在國家助學體系中得到優先保障。但總體上看,我國特殊教育整體水平不高,發展不平衡。農村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率不高,非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發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師和康復專業人員數量不足、專業水平有待提高。因此,必須加快推進特殊教育發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進一步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幫助殘疾人全面發展和更好融入社會,使廣大殘疾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兩個百年”目標和中國夢的進程中實現幸福人生。
書籍雜誌
特殊教育,全面地闡述了當代世界特殊教育的原理和方法;特殊需要嬰幼兒評估的時間指導系統地闡述了嬰幼兒特殊教育需要的評估理論、過程和方法;中重度障礙學生的教學:在全納性教育環境中的套用深入探討了中重度障礙學生的學習環境、課程基礎、支持策略和實施方法;《情緒與行為障礙兒童的教育》探討了不同類型情緒與行為障礙兒童的特徵、形成的原因和教育的方法;特殊兒童的早期融合教育介紹當代特殊兒童早期融合教育的最新理念、評估方法和訓練模式。特點是,體現了最新的特殊教育思想,從多學科的角度深入探討了特殊教育的一系列問題,內容豐富、資料詳盡,密切聯繫實際。《中國特殊教育》雜誌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主辦、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心理與特殊教育研究部編輯出版的我國特殊教育領域唯一核心學術期刊。創刊於1994年3月,現為月刊。單價每本15元,全年價格180元。1997年9月成為全國哲社類、中文類核心期刊。
信息化
特殊教育信息化是教育信息化的一個重要分支,它與普通教育信息化有共同點,但由於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擁有更多的不同點。我國普通教育的信息化在眾多專家的共同努力下,不論理論與實踐方面都已經取得了非常可觀的成就。特殊教育領域經過部分學者和廣大一線教師探討、研究與實踐,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中央教科所特殊教育研究室陳雲英博士開展的“特殊學校信息技術建設的現狀與對策研究”課題、“特殊教育需要線上”網站建設,教育部主持長春市特殊教育學校承擔開展的“特殊教育資源庫建設與研究”等項目。通過這些研究我們清楚地認識到,特殊教育信息化就是針對具有特殊需求的學生,在教育的各方面套用信息技術,提高康復水平,加快融入主流社會的步伐,最終實現特殊教育現代化的過程。 在資源庫的建設方面,同樣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不如,中國特殊教育網,中國特殊教育資源網等都是這一領域內較好的網站,為廣大的特殊教育學者教師提供豐富的資源,但是在網站的無障礙方面,仍需要不斷的改進。
普通的軟體,在設計方面,大多數並沒有考慮到為特殊需要的人群提供無障礙的使用,同樣,在軟體設計時需考慮技術和教學兩方面的因素,在特殊需要的學生安置形式上,倡導融合教育,同樣軟體的融合設計的理念也應該被提倡。
面臨問題
問題現狀
轉變國人觀念與認識:殘疾兒童同樣是祖國的花朵,在受教育的機遇上不應該有先後、多寡、厚薄之別,特殊教育是衡量一個國家與社會的政治、教育、文化、經濟、科技、衛生保健、福利等水平的重要標誌之一,是國家及其文明程度的視窗,而不是可有可無或施捨。
加強普法執法與管理:從《憲法》到《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到《教育基本法》無一不滲透著對殘疾人教育的關懷與具體要求,而當前特殊兒童教育的現狀說明這方面我們做得還很不夠。只有這樣,才能迅速提高我國殘疾兒童的入學率,切實解決當前現實中最緊迫也是最棘手的難題。
加大師資培養力度、理順特師生就業體制:截至到2013年9月3日,大陸僅有4所高等師範院校設有特殊教育本科專業(每年畢業生總數不到50人)、兩所大專層次特教專業(每年培訓30人左右)、34所中等特殊教育師資培訓機構(每年畢業生不到400人),另一方面,由於特師生就業體制問題,許多特師畢業生到特教機構就業難,從而造成許多專業人員流失。為了滿足廣大殘疾兒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需要,國家諸多相關法令明文要求在普通師範教育中開設特殊教育選修或必修課程,但只有北京師範大學和屈指可數的幾個師範學校在實行。
特殊教育服務需面向更多的"特殊需要兒童":現今我國大陸的特殊教育對象主要是殘疾兒童,還有更多的"特殊需要兒童"如包括閱讀障礙、書寫障礙、寫作障礙、計算障礙等在內的學習障礙兒童、情緒情感障礙兒童、言語障礙兒童、多動症兒童、行為困擾兒童、品行問題兒童、紀律問題兒童、交往障礙兒童、身體病弱兒童、自閉症兒童、心理健康問題兒童等也需要特殊的幫助。
提高現有特殊教育的辦學質量:殘疾兒童解決了入學問題不等於是受到了適合其身心特點與需要的教育,目前我國特殊教育領域不僅特教班和隨班就讀的教學質量存在較多問題,而且特殊教育學校的辦學質量(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也亟待改進。
全社會關注參與特殊教育工作是當今世界特殊教育發展的趨勢之一,因為特殊教育是反映了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文明程度棗它是該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保健、康復、社會保障、福利等水平的視窗,任何一個政府、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組織、任何一個有理智的人都不得不正視他們、關注他們。
解決方案
職業教育是整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是適應市場經濟需求、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和整體素質的重要途徑。
為使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在“十五”期間有較大發展,依據《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五”計畫綱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務目標
--初步建立職前、職後教育與培訓相互結合,初等、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與培訓相互銜接,並與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以能力培養為本的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體系。
--為城鄉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提供各種形式和層次的職業教育與培訓。
--積極發展殘疾人中、高等職業教育。
主要措施
1.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
--普通職業教育與培訓機構繼續在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中發揮主體作用,逐步形成殘疾人職業教育網路;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機構要針對殘疾人特殊需求,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努力成為當地殘疾人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定點機構;特殊教育學校為未能升學的殘疾學生提供實用技能培訓;鼓勵社會力量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 各級殘聯要充分發揮協調、組織和服務作用。
--城鎮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要與就業結合,向正規化、專業化和學歷化方向發展;要大力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堅持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並重;加強殘疾人定向培訓;積極開展失業及轉崗殘疾職工培訓,為他們就業創造條件。
--農村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要與生產和扶貧結合,大力開展中短期培訓。依託縣、鄉教育與職業技術培訓網路,採取多種形式對殘疾人進行培訓。
2.加強殘疾人中等職業教育
--普通中等職業教育機構,積極招收殘疾學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完善省級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機構,使其中的50%成為中等職業學校;在提供學歷教育的同時,開展殘疾人中短期培訓、師資培訓,指導本地職業教育培訓工作;具備條件的,可提高辦學層次,擴大辦學規模,增加辦學形式。
--選擇、編寫特殊中等職業教育通用教材,開發教學軟體;開展殘疾人中等職業教育的機構,選擇、編寫符合殘疾人特點的專業教材。
--依託高等教育師範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建立3至5個殘疾人職業教育專業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培養基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選拔教師,提高教師待遇。
3.發展殘疾人高等職業教育
--普通高等職業教育院校繼續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各類殘疾考生;鼓勵普通高校舉辦招收殘疾學生的專業或班;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和國際援助,合理布局,發展特殊高等職業教育。
--現有特殊教育高等院校、系(班)要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研究教學教法,並根據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和殘疾人自身特點,及時增減專業,調整課程內容,努力提高辦學質量。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可以擴大規模,提高辦學層次。 --改革畢業生分配製度和招生制度。招收殘疾學生的中等、高等學校要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畢業生。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殘疾畢業生要提供切實的就業服務。隨著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的發展,國家逐步實現特殊教育高等院校、系、班的統一招生考試。
4.充分利用遠程教育手段
各級殘聯要積極組織殘疾人參加函授、廣播電視、自學考試和現代遠程教育學習;各地高(中)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要創造條件,滿足盲、聾考生的特殊需要;逐步推行在電視大學課程中使用字幕;有條件的各類殘疾人學校可以利用網路和多媒體技術開展教學實踐活動,實現資源共享。
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和民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已制定的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政府應根據國家對教育經費“三個增長”要求,逐步增加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經費。中央對重點扶持的項目實行補貼,地方按照一定比例配套經費。
--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的機構按當地政府的規定,對經濟困難的學生酌情減免學費。
--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經費可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給予補貼。
--鼓勵依法多渠道籌措職業教育與培訓經費。各地可視具體情況,設立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獎學金、助學金和貸學金。
四、檢查評估
--加強督導評估,制定、完善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機構評估標準,建立以受訓合格率和就業率相結合的評價指標體系。
--國家有關部門對各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相關法規
國家有計畫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範院校、專業,在普通師範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部),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
1998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已於1998年12月1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內部的規範化管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依據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學校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制一般為九年一貫制。
第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根據學生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為其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繼續接受教育,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培養目標是:
培養學生初步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養成文明、禮貌、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掌握基礎的文化科學知識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掌握鍛鍊身體的基本方法,具有較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審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的知識和技能;初步掌握補償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復;初步樹立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形成適應社會的基本能力。
第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字以及國家推行的盲文、手語。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使用本民族或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和盲文、手語進行教學,並應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開設漢語文課程,開設漢語文課程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
第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條 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特殊教育學校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學校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如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學年末,學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工作,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第二章
入學及學籍管理
第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招收適合在校學習的義務教育階段學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招生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學校實行秋季始業。
學校應對入學殘疾兒童、少年的殘疾類別、原因、程度和身心發展狀況等進行必要的了解和測評。
第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根據有利於教育教學和學生身心健康的原則確定教學班學額。
第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對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須具備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在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準其休學。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並徵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第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接納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適合繼續在普通學校就讀申請轉學的殘疾兒童、少年,並根據其實際情況,編入相應年級。
學校對因戶籍變更申請轉入,並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應及時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學校對招生範圍以外的申請就學的殘疾兒童、少年,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準其借讀,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第十三條 特殊教育學校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對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對已修滿義務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規定課程者,發給肄業證書;對未修滿義務教育年限者,可視情況出具學業證明。
學校一般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對學業能力提前達到更高年級程度的學生,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或者提前學習相應年級的有關課程。經考查能夠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學生,在經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後,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轉學。
第十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給予幫助或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學校一般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學齡學生。
第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防止未修滿義務教育年限的學齡學生輟學,發現學生輟學,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
第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籍管理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應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
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要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改進教育教學方法,充分發揮各類課程的整體功能,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按照國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課程計畫、教學大綱進行教育教學工作。
學校使用的教材,須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實驗教材、鄉土教材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學校應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和特殊需要,採用不同的授課制和多種教學組織形式。
第二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依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教育教學工作。特殊教育學校不得隨意停課,若遇特殊情況必須停課的,一天以內的由校長決定,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天以上的,應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的慶典、演出等活動,參加其他社會活動不應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和學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結合學校和學生的實際實施德育工作,注重實效。
學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長負責,教職工參與,做到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內容落實、基地落實、時間落實;要與親職教育、社會教育密切結合。
第二十三條 特殊教育學校對學生應堅持正面教育,注意保護學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第二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在每個教學班設定班主任教師,負責管理、指導班級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師要履行國家規定的班主任職責,加強同各科任課教師、學校其他人員和學生家長的聯繫,了解學生思想、品德、學業、身心康復等方面的情況,協調教育和康復工作。
班主任教師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表現寫出評語。
第二十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給學生布置鞏固知識、發展技能和康復訓練等方面的作業。
第二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重視體育和美育工作。
學校要結合學生實際,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的體質。學校應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
學校要上好藝術類課程,注意培養學生的興趣、愛好和特長,其他學科也要從本學科特點出發,發揮美育功能。美育要結合學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飾、儀表、語言、行為等方面審美要求。
第二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特別重視勞動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學校要對低、中年級學生實施勞動教育,培養學生愛勞動、愛勞動人民、珍惜勞動成果的思想,培養從事自我服務、家務勞動和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高年級學生實施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提高學生的勞動、就業能力。
學校勞動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應做到內容落實、師資落實、場地落實。
學校要積極開展勤工儉學活動,辦好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的生產、服務活動要努力與勞動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學生參加勤工儉學活動,應以有利於學生的身心健康和發展為原則。
第二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把學生的身心康復作為教育教學的重要內容,根據學生的殘疾類別和程度,有針對性地進行康復訓練,提高訓練質量。要指導學生正確運用康復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重視學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衛生習慣,提高學生保護和合理使用自身殘存功能的能力;適時、適度地進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加強活動課程和課外活動的指導,做到內容落實、指導教師落實、活動場地落實;要與普通學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機構和學生家庭聯繫,組織開展有益活動,安排好學生的課餘生活。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競賽、評獎活動,要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在課程計畫和教學大綱的指導下,通過多種形式評價教育教學質量,尤其要重視教學過程的評價。學校不得僅以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評價教育教學質量和教師工作。
學校每學年要對學生德、智、體和身心缺陷康復等方面進行1-2次評價,畢業時要進行終結性評價,評價報告要收入學生檔案。
視力和聽力言語殘疾學生,1-6年級學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兩科,其它學科通過考查確定成績;7-9年級學生學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教學、勞動技術或職業技能三科,其它學科通過考查評定成績。學期末考試由學校命題,考試方法要多樣,試題的難易程度和數量要適度。
視力和聽力言語殘疾學生的畢業考試科目、考試辦法及命題許可權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智力殘疾學生主要通過平時考查確定成績,考查科目、辦法由學校確定。
第三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運用科學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工作,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學經驗。
第三十三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學生每日在校用於教學活動時間,不得超過課程計畫規定的課時。接受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學生,用於勞動實習的時間,每天不超過3小時;畢業年級集中生產實習每天不超過6小時,並要嚴格控制勞動強度。
第四章
校長、教師和其他人員
第三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可按編制設校長、副校長、主任、教師和其他人員。
第三十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校長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履行國家規定的職責。校長由學校舉辦者或舉辦者的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副校長及教導(總務)主任等人員由校長提名,按有關規定許可權和程式任命或聘任。社會力量舉辦的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校董會或學校舉辦者聘任。校長要加強教育及其有關法律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要熟悉特殊教育業務,不斷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具有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關心殘疾學生,掌握特殊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遵守職業道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其他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思想政治、業務素質,其具體任職條件、職責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教師聘任、職務制度,對教師和其他人員實行科學管理。
第三十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教育,重視教師和其他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定進修計畫,積極為教師和其他人員進修創造條件。教師和其他人員進修應根據學校工作需要,以在職、自學、所教學科和所從事工作為主。
第四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建立健全考核獎懲制度和業務考核檔案,從德、能、勤、績等方面全面、科學考核教師和其他人員工作,注重工作表現和實績,並根據考核結果獎優罰劣。
第五章
機構與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可根據規模,內設分管教務、總務等工作的機構(或崗位)和人員,協助校長做好有關工作。招收兩類以上殘疾學生的特殊教育學校,可設定相應的管理崗位,其具體職責由學校確定。
第四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對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十三條 校長要依靠黨的學校(地方)基層組織,並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少先隊及其他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學生、教育教學和其它檔案。
第四十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日常管理制度,並保證落實。學生日常管理工作應與社區、家庭密切配合。
第四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按有利於管理,有利於教育教學,有利於安全的原則設定教學區和生活區。
第四十七條 寄宿制特殊教育學校實行24小時監護制度。要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學生的生活指導和管理工作,並經常與班主任教師保持聯繫。
第六章
衛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學校衛生工作的法規、政策,建立健全學校衛生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校園、校舍、設備、教具、學具和圖書資料等應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學校要做好預防傳染病、常見病的工作。
第五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特別重視學生的安全防護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學校校舍、設施、設備、教具、學具等都應符合安全要求。學校組織的各項校內、外活動,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師生的安全。
學校要根據學生特點,開展安全教育和訓練,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在危險情況下自護自救能力。
第五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校醫,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校衛生保健工作和教學、生活衛生監督工作。
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每年至少對學生進行一次身體檢查;注重保護學生的殘存功能。
第五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加強飲食管理。食堂的場地、設備、用具、膳食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要注意學生飲食的營養合理搭配。要制定預防腸道傳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員定期體檢制度。
第七章
校園、校舍、設備及經費
第五十三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及經費由學校舉辦者負責提供,校園、校舍建設應執行國家頒布的《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
學校應具備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儀器設備、專用檢測設備、康復設備、文體器材、圖書資料等;要創造條件配置現代化教育教學和康復設備。
第五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特別重視校園環境建設,搞好校園的綠化和美化,搞好校園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五十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遵照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場地等,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其用途;要及時對校舍設施進行維修和維護,保持堅固、實用、清潔、美觀,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並報主管部門。
第五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加強對儀器、設備、器材和圖書資料等的管理,分別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
第五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費,對家庭生活困難的學生減免雜費。特殊教育學校收費應嚴格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及辦法執行。
各級政府應設立助學金,用於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就學。
第五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收入上繳學校部分套用於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改善學生學習和生活條件。學校可按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助。
第五十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學校經費,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並接受上級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章
學校、社會與家庭
第六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同街道(社區)、村民委員會及附近的普通學校、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建立聯繫,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學校工作,最佳化育人環境。
第六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要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指導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和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培訓普通學校特殊教育師資,組織教育教學研究活動,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第六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通過多種形式與學生家長建立聯繫制度,使家長了解學校工作,徵求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育人環境。
第六十三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特別加強與當地殘疾人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聯繫,了解社會對殘疾人就業的需求,徵求畢業生接收單位對學校教育工作的意見、建議,促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改革。
第六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為當地校外殘疾人工作者、殘疾兒童、少年及家長等提供教育、康複方面的諮詢和服務。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程適用於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學校的非義務教育機構和實施職業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可參照執行有關內容。
第六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年修訂)